单位文秘网 2020-08-19 09:49:39 点击: 次
三级安全 教育 管理体系培训
第一章
概况
在公司迅速发展之际,围绕“高素质的职工队伍,高效率的和谐机制,高回报的优质项目,高品味的奉献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构建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公司组织编写了《三级安全教育管理体系培训教育》,以更好的规范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切实保证集团公司的安全稳定发展。
三级教育安全是国家规定的要求企业对新上岗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的安全教育基本模式,它的主要形式为:一级教育由公司负责执行,二级教育由项目部负责进行,三级教育由班组负责进行。三级教育不仅可以提高各级领导及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方式的认识,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提高贯彻执行安全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而且使广大职工掌握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
第二章
施工特点及主要危险
长期以来,建设行业以其密集、周期较长、涉及面广、突发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率与其他行业比相对较高的行业特点,而成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中之重,特别在现今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建筑业开放劳务市场后,建筑队伍不断地壮大,而且又多为年轻新手,安全知识极其贫乏,不安全因素多,采取不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靠侥幸心理工作,伤亡事故必然会发生。所以,安全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知识的重要方法,开展安全教育更显出其重要意义,以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章
建设工程安全建设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是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领导下制定的一部“生命法”。
2、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1、立法目的 ⑪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⑫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
⑬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
2、适用范围 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3、基本规定 ⑪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
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例,确保安全生产“。
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a、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b、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c、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d、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者;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资金投入,使生产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承担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承担法律责任;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
⑭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对“三同时“监督;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侵权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从业人员安全的情况,有权组织人员撤离现场。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
⑮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a、分类:自然灾害事故、人为责任事故 b、事故责任主体: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人员。
c、法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警告、记过、降级、降级、撤职、开出;刑事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⑯安全生产标准 a、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活着行业标准; b、没有国家标准但有行业标准的,必须执行行业标准;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的,既要执行国家标准又要执行行业标准。
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⑫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 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a、高危行业(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活着专职管理人员。
b、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里有两种情况:强制性规定:高危行业和 300 人以上的单位必须配备选择性规定;300 人一下的可不设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服务。
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后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上岗。
⑮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a、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b、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⑯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
作工、输送机操作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⑰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对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不同于其他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应有更高的安全技术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⑱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⑲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国家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检测、检验制度;特种设备应由专业生产单位负责生产;检测检验单位必须取得专业资质。
⑳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危险物品六个环节(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的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六个环节的审批、监管。
⑴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
⑵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爆破、吊装等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⑶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劳防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佩戴、使用劳防用品。
⑷ 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领个以上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制定专职人员检查与协调。
⑸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 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租赁双方要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自职责。
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坚守岗位,配合事故调查。
⑺工伤保险的规定 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工伤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民事赔偿是工伤保险必要补充;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
5、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a、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得知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b、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防用品的义 务;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a、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审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解决安全生产主体市场准入问题;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撤消原批准;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b、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行使时的权力 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置权: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紧急处置权:紧急处置重大事故隐患。查封扣押权:查封或扣押后,应当在 15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c、安全生产监督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履行其监管执法的行为准则。规范执法,持证执法,保守秘密。不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检查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签字。
d、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的认可;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所谓“负责”:对服务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其违法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追究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的规定 社会举报所有单位和公民有举报的权利;举报的内容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法定的政府部门举报;举报受理。
7、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a、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b、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高危行业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由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地方政府和安监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抢救。
c、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迅速、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
8、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⑪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a、行政责任 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设定了 11 种行政处罚)。
b、民事责任 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c、刑事责任、 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⑫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主要包括四种: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本法主要的行政执法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 27 种;《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证照、关闭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⑮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 7 种;《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为:处以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⑯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 主要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消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安全生产事项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给予行政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筑法 1、《建筑法》确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筑安全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
2、《建筑法》确定了群防群制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要求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同时对于危及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建筑法》确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只有通过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才能是广大职工真正
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使广大职工掌握更多更有效的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
4、《建筑法》确定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是上级管理部门或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
5、《建筑法》确定了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通过对事故的严格处理,可以总结出经验教训,为制定规程、规章提供第一手素材,指导今后的施工。
6、《建筑法》还确定了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业病防治法
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包括: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2、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
⑪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6 项)
⑫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工程建设“三同时”。
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危害的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3、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 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公告栏、报警装置;劳动合同的职业病危害内容:劳动合同中写明;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并报告;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职业病保障:职业病病人享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待遇。
4、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的规定 卫生部门的职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
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权;临时控制措施。
5、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处一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消防法 消防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包括:设计单位要按消防图纸送消防审核;建设单位要将图纸送消防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核机构批准;工程竣工验收,要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的投入使用;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也必须检验。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⑪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 ⑫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⑬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的压缩合同工期 ⑭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⑮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
⑯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材料 ⑰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 2、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⑪勘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a、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前执行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
b、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中应当充分考虑施工安全问题,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c、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应当承担三个方面的安全责任: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d、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检验检测机构对施工起重机械等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e、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施工责任;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f、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分建设施工的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建设施工的专项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建设施工许可;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4 项。
g、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直接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的实施。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a、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三类企业:即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三
类企业均应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细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安全生产条件。
⑫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企业应当依法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及审查;决定;期限与延续;补办与变更;公告。
⑬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层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界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决定行政处罚的机关;刑事处罚。
第四章
施工生产中注意事项 一、造成意外的典型行为 1、建设(火电建设)业是伤亡事故多发行业。根据全国伤亡事故统计,建筑业伤亡事故率仅次于矿山行业。其中高处坠落、触电事故、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等五种为建筑业最常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和的 85%以上,称为“五大伤害”。
事故是违背人的意志而发生的一种失去控制的意外事件。但必须明白,意外并不是偶然发生的,每次意外发生必然会有它的成因。不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就是由于物的不安全状态所导致,而更多的情况下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所共同引发的。
1)意外的不安全行为有:
①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②造成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失效; ③使用不安全的设备、设施和机具、工具; ④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⑤物体存放不当; ⑥攀、坐不安全位置,行走不安全通道; ⑦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⑧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调整、焊接、清扫等; ⑨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⑩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场所中,忽视其实用; 2)通常导致意外的不安全状态有:
①材料、设备、器具堆放的不安全; ②防护、保险、信号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缺乏或有缺陷; ③设备、工具及附件中有缺陷,设计不当,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 ④机械强度,绝缘强度不够,起重绳索不符合安全要求; ⑤机具设备维修、保养、调整不当,在非正常状态下带“病”运转或机具超负荷运转; ⑥现场环境不良,光线不足,照度不够,通风不良,作业场所狭窄,作业场地杂乱,通道不畅等; ⑦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不符合安全要求; ⑧交通线路配置不合理,施工工序配置不安全;
⑨无防护措施的交叉作业; ⑩现场管理不善; 3)预防意外措施:
①工程技术对策;运用作业指导书中“重大危险因素及控制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和环境不安全因素,实现施工工艺、机械设备等施工条件的本质化安全。
②教育对策;利用各种形式的教育和训练,使员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掌握安全施工所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③强制管理对策;借助于企业规章制度(职工安全违章处罚暂行规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法规等必要的行政、经济乃至法律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④杜绝“三违”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三违”造成的。
4)作业人员应保持自身行为安全:
①衣着灵便,安全帽、安全带(绳)、防滑鞋等防护用品佩带齐全并正确使用。
②作业需要沿钢爬梯、绳梯作垂直攀登上下时,必须使用安全自索器或速差自控器作防护保险。
③如果作业需要沿着水平梁、斜梁、水平管道或无防护栏杆的平台上移动、行走时,必须先拉设水平安全绳,如在上边作业时,必须在上方设置安全保护绳系挂安全带,以供作业人员安全带拴挂。
④凡是在安全设施不完善的地点作业,一定要先拴好安全带(安
全绳)后再工作,安全带只能拴在上方其他构件上,而不能拴在自身施工设备上。
⑤不得站在防护栏杆外作业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在石棉瓦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顶上作业时,必须放置步行板和作业踏板方可作业。
⑥高处作业时使用撬棍、板手类工具用力作业时,只可单手用力,另一只手要抓住坚固的物件,切不可双手用力作业,以防意外。
⑦高处作业场所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物件的绳索必须是干燥的尼龙绳或麻绳。
5)防止坠物打击措施:
①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要拴上保险绳,小件工具材料使用工具袋;传递物品只能用绳索或手递,严禁抛掷行为。
②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或起吊,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使用的工具及其他物品要放在不会被碰落而坠地的地方,凡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均要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③当需要“如厕”时,请使用现场的卫生间,不要钻到烟风道等隐蔽的地方去“方便”因为这样的行为会造成意外失足坠落的惨痛事件已发生多起。
2、四十条典型违章行为 1)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2)作业时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工作帽、手套、绝缘鞋)。
3)从事机床、砂轮、焊接等有飞溅物作业时,不带防护眼镜或防
护面罩。
4)使用无齿锯时没紧固。
5)在转动的无齿锯片上直接研磨物件。
6)使用大锤、手锤等工具时带手套。
7)起重指挥人员作业时不使用口哨、指挥旗或对讲机。
8)操作起重机械、电动设备(机具)、电焊机等工作完毕后,未把控制器拨至零位、未切断电源、未锁紧夹轨钳等就离开现场。
9)无漏电保护器就使用手动电动工具。
10)乙炔瓶、氧气瓶使用时未直立。
11)乙炔瓶未装防回火装置。
12)乙炔瓶、氧气瓶之间未保持 5m 以上的距离。
13)用安全带当传递绳或绑扎绳使用。
14)在超过 2m 标高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在单梁或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吊挂物体上作业、休息。
15)高处作业(2m 标高及以上)在无防护栏杆及未绑扎的脚手板上作业。
16)高处作业(2m 标高及以上)不系安全带或身系安全带不栓在牢固可靠处。
17)不将安全带栓挂在水平防护绳或安全绳上任意在单梁、平台、孔洞边缘处行走或作业。
18)高处作业不走楼梯、斜步道或梯子,而沿脚手架、绳索、栏杆、吊车臂或上料提升架的结构及墙体、支柱等上下攀登。
19)酒后进入现场施工及操作各类机械、设备、车辆。
20)起重机械、施工电梯、上料提升架等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及保护等不齐全或失灵继续操作。
21)特殊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
22)无证人员操作起重机械、机动车辆。
23)非电工私接乱拉电源。
24)从事金属容器或管道内等作业未设监护人。
25)用氧气做通风及吹扫气源。
26)将电源线钩挂在刀闸、开关或插座上使用。
27)机械、机床、台钻等转动设备的传动轴、转动带、齿轮、皮带轮等无保护罩就使用。
28)承重的钢丝绳与物体棱角直接接触时,未在棱角处垫半圆管及半圆管未做防脱的绑扎。
29)吊挂物件超过一周的不加第二道保护绳索。
30)倒链(手动葫芦)的挂钩或吊钩直接钩挂在物体或结构上使用。
31)架子工人员搭设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作业层无双道防护栏杆,脚手板未按规定铺设或绑扎。脚手架或施工吊架,未设置施工人员上下和行走的安全通道或爬梯。
32)电工对电源的接线、布线未执行三相无线制。
33)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混用。
34)电气设备未做可靠的保护零线接地。
35)施工电源线的敷设、布置与金属结构或脚手板未采取绝缘、隔离措施。
36)未采取措施,在易燃、易爆物周围或区域内进行焊接及其他明火作业。
37)从事有毒、有害及粉尘作业,未按规定使用防毒害、防粉尘的防护用品、用具。
38)操作机床、电钻等转动设备时带手套。
39)焊工对电焊机二次线的破裂、裸露和接头松动不处理就使用或不停电就处理。
40)特殊危险作业工序未按《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防护措施执行。
二、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要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我保护他人不受伤害。要实现这个目标,不仅各级领导和施工企业要做出努力,更要靠千千万万在现场作业一线的广大职工。
只有“安全”才能幸福;只有安全才能完成各项任务;只有“安全”才能挣钱养家。我们必须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本领,干活时懂得怎样保护自己,出现险情或异常情况,能够应变,做到“不伤害自
己”现场施工是群体作业,相互配合,还要注意不伤害他人。自己在高空作业,要注意下面是否有人操作;机器还在运转,自己擅离岗位,要想到会给他人造成危险;自己的工序没有尽职尽责,会给下面工序留下隐患等等,人人注意安全,安全才能有保障。
操作时还要注意周围环境和劳动条件,时刻注意不要被他人伤害。发现危险和同伴违章要及时制止,注意保护他人不被伤害,不然一人违章殃及大家。为了“安全”,我们大家要多说一句话,多消除一个身边隐患,多制止一次违章,真正实现“四不伤害”。
三、特种作业要求:
从事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机动车驾驶、脚手架搭设、锅炉司炉、爆破、压力容器操作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作业资格证”。
四、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直接保护我们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一种预防性装备,保护劳动者机体的局部或全身,免受外来的侵害。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防止或减少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工中毒危害的重要措施之一。
《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有权检举和控告。
劳动防护用品种类有:安全帽、安全带、工具袋、电焊防护面罩、有机玻璃防护面罩、有色护目镜、白光护目镜、防辐射铅服、防酸工作服、防酸手套、防酸胶鞋、高压绝缘手套、高压绝缘胶鞋、防尘放毒面具等。
一般劳动保护用品为:工作服、劳保手套、绝缘鞋、雨靴、雨衣、口罩、卫生洗涤用品等。
劳动防护用品按防护部位可分为:头部、眼面部、呼吸器官、听觉器官、手部、足部、躯干、皮肤、防坠落等,我们一定要正确使用和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工作服要保持清洁,穿戴和体,敞开的袖口或衣襟,有被机器夹卷的危险,要做到袖口、领口、下摆“三紧”才便于工作。在遇静电的作业场所,要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赤膊工作。
②安全帽要戴正、系紧护绳。缓冲衬垫要与帽体相距至少 32 毫米的空间,以缓冲高处坠落物的冲击力。安全帽要定期检验,发现下凹、龟裂或破损盈利及更换。
③安全带:高处作业(2 米以上)必须佩带安全带。使用时要检查安全带有无破损,挂钩是否完好可靠;安全带要系在腰部,挂钩应扣在身体重心以上的位置,固定靠前,安全带要防止日晒、雨淋,并定期检验。
④防护手套:劳动过程中对手的伤害最直接、最普遍。如:磨损、灼烫、刺割等,所以要特别注意对手的防护。手套种类很多,有纱手
套、帆布手套、皮手套、绝缘手套等,要根据工作的不同佩带。大锤敲击、车床操作禁止戴手套,以避免缠卷或脱手而造成伤害。
⑤从事电、气焊作业的电、气焊工人必须戴电气焊手套,穿绝缘鞋和使用护目镜及防护面罩。
⑥凡直接从事带电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⑦防止职业病作业伤害应佩戴的防护用品:从事有毒、有尘、噪声等作业的需佩带防尘、防毒口罩和防噪声耳塞,倒运酸瓶要穿防酸服、防酸靴、戴防酸手套和要及玻璃面罩、口罩,金属探伤作业要穿防射线铅服、戴放射线护目镜,防腐保温作业要穿防粉尘工作服、戴防风眼镜、电焊手套,金属容器内涂刷树脂,戴送气头盔等。总之各工种都应配置相应的防护用品,并认真穿戴使用。
五、安全标志: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安全标志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特殊标志。安全标志虽然不会说话,他却是安全生产的忠实哨兵,对“哨兵”的告诫,我们一定要遵守。
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禁止标志—是指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几何图形是带斜杠的员环。颜色为红色,图形是黑色,背景是白色。
警告标志—是指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几何图形是正三角形。颜色为黑色,图形是黑色,背景是黄色。
指令标志—是必须遵守的意思,几何图形是圆形。颜色为黑色,
图形是白色,背景为黄色。
提示标志—是指示注意目标的方向,几何图形是长方形。颜色为:图形文字是白色,背景是所提示的标志,用绿色。消防设备提示标志用红色。
六、环境保护、文明施工: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法律、法规、标准时强制性执行规定。各级领导必须从执法的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保持良好的文明施工习惯,做好现场清理整顿工作,使作业场所保持整齐、清洁、安全卫生,是我们每个施工人员的责任,也是搞好安全施工的基础。
1、施工人员要按照每天的作业计划领用设备和材料,做到当天领当天用完。特殊情况下,设备、材料在现场的存放时间也不得超过三天。设备材料包装物存放不超过 4 个小时。
2、设备、材料在现场一定要码放整齐成形,切忌横七竖八,乱堆乱放。
3、工具和材料、废料要放在不会给他人带来危险的地方,不能堵塞通道。工具和材料、废料要放在不会给他人带来危险的地方,高处存放时要采取保护措施。
4、现场使用的链条葫芦、千斤绳等工器具,不用时要挂放或摆放整齐。
5、现场使用电焊机时,应用安全围栏围好或使用电焊机集装箱,电焊二次线拉设要横平竖直,不得乱拉乱拽,以免影响通道或造成其他危险。
6、拆箱板上、墙面上突出的钉子,螺丝钉要及时拔去或打弯,预制板上突出的吊环要及时割除,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危害。
7、现场工棚、休息室、工具室要自始至终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8、上道工序交给下道工序的作业面,要经过彻底的清理整顿,打扫干净。
9、自觉保护设备、构件、地面的清洁卫生和表面完好,防止“二次污染”和设备损伤。
10 凡吊装的设备、构件必须在地面先擦拭干净再吊装。
11、禁止在设备及构件上乱割乱焊。
12、禁止在建筑物的墙面和设备上涂抹乱画。
13、不得在已完工的地坪上拖拉物件。
14、进行砖石砌体、抹面、粉刷和油漆作业,必须采取防止滴漏的措施以及对下面的构筑物或设备采取遮盖措施。
15、在砼路面、地坪或地面上搅拌、存放砂、石、沙浆,必须采取砂、石不直接落地的保护措施。
16、不得随意踏踩设备、仪表、盘柜和保温层及护板,不允许利用设备做施工脚手架进行作业。
17、电焊机二次线不得有裸露的接头,以防人员触电或损失设备。
不得随意在墙面、楼板上凿洞,确因施工需要凿洞,必须经过书面批准。
18、在设备和已施工完的地面上进行切割,打磨等作业,必须对设备和水磨石地面采取保护措施。
19、利用钢筋砼柱、梁作起重地锚时,必须对柱、梁表面加半圆管、木头及柔软物等保护措施。
20、施工负责人要每天安排或检查作业场所的文明施工工作,作业面做到“随干随清”,始终保持作业区域干净整洁,最后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21、现场施工产生的棉纱头、电焊条头、电缆头、电缆皮、废铅丝、电线头、木头、纸箱、废钢材、建筑垃圾等要及时清理,有毒要害固体废弃物(废油棉纱、废油液、废岩棉、废玻璃丝布、废铝箔纸等)要分类存放到指定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存放点,严谨乱扔。
22、机械、工器具擦拭干净,停放安全位置。
23、溢出或渗漏的液体,如油脂、油漆、酸、碱等,要立即清除干净,施工中采取保护措施,以免造成污染和给健康带来危害。
24、现场卫生设施,饮水设施等方便使用,要自觉协助保持清洁卫生。
七、物品搬运及储存 在工伤事故中,不少是由于搬运材料物品不得法或用力过猛,造成腰部、腕、膝、肘关节扭伤,以及压伤手指、脚趾等伤害。
1、在搬运材料物品时要正确运用搬运技巧;
1)物品太重,便需他人帮忙。
2)如果是搬运小组便互相合作,只可由 1 人简单清晰地发号施令。
3)凡有可能时,尽量借助机械。
2、使用跳板装卸材料物品时,选用的跳板须是 5cm 坚固木板。
3、在陡坡以及雨、雪等恶劣天气搬运物品时,要注意采取防滑措施。
棒材、圆木等堆放要采取防止滚动的锁止措施。材料物品堆放不得堵住消防通道、应急设备和楼梯及过道。所有材料物品必须正确地堆放和固定,以防止倒塌、坠落事故的发生。
4、在脚手架、平台上以及作业场所堆放的材料数量不得超过当天工作的需求量,更不得超过脚手架或平台的安全荷载。
5、除非在受控并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否则不准在任何场所抛扔物件。
6、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搬运及储存,应遵守特殊的搬运及储存的有关安全规定。
火灾原因:
1、明火,吸烟人乱扔烟头,电、火焊作业等造成的火花飞溅等。
2、电气设备起火;主要由于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不善造成短路、电器设备过热或机械设备润滑系统缺油等; 3、化学物质反映引起火灾。红磷、黄磷使用、储存、运输不当,
电石、金属钠管理不善,遇水反应起火;静电起火。如用汽油洗涤材料,皮带在皮带轮上摩擦,油槽车行使中有在槽内晃动都会产生静电,不及时消除,都会造成火灾或爆炸;电气发生故障,雷击、物体自燃也都有可能引起火灾。
灭火措施:
1、一旦发生火灾,立即动手并通知附近的人投入灭火抢救工作,并迅速拨打电话报警并通知保卫部门。
2、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或用水灭火。
以下情况的火灾千万不能用水扑救:雨水燃烧的物质(碱金属等)和灼热物质着火;电器着火,在电源未切断之前;非水溶性,比水清的可燃易燃液体,如:苯、甲苯着火;遇水能产生有毒气体,如磷化锌、磷化铅等。以上情况千万不能用泡沫灭火剂救火:雨水燃烧物质和带电设备着火;火灾爆炸时,遇到有毒气体散发出来时,一定要带上防毒面具后再去抢救; 施工现场明火作业,操作前必须办理动火证,经现场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并派专人看火(监护)后方可操作。用火证只限在规定时间、地点使用。
每日作业完毕或焊工离开现场时,必须确认用火已熄灭,周围已无隐患,电闸已拉下,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木料加工等易燃、易爆作业同时上下交叉作业。高处焊接下方应设有专人监护,中间应有防护隔板。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特别是在易燃、易爆物周围,严禁吸烟。
九、小型机具安全常识 在施工中除大型机械设备应注意安全使用、防止伤害外,各种中、小型机具也有不同程度的危险,必须按照安全要求使用。
操作手持式电动工具注意事项:
(1)工具使用前,应经专职电工检验接线是否正确,防止零线与相线错接造成事故。
(2)长期搁置不用或受潮的工具在使用前,应由电工测量绝缘阻值是否符合要求。
(3)工具自带的软电缆或软线不得接长,当电源与作业场所距离较远时,应采用移动电闸箱解决。
(4)工具原有的插头不得随意拆除或改换,当原有插头损坏后,严禁不用插头直接将电线的金属丝插入插座内使用。
(5)发现工具外壳、手柄破裂,应停止使用,进行更换。
(6)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拆卸和修理工具。
(7)手持式工具的旋转部件应有防护装置。
(8)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9)电源处,必须装有漏电保护器。
十、专业技能知识 (一)施工用电知识 什么是二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答: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设有保护接地或依赖
安装条件的措施,在工具的明显部位标有二类结构符号“回”。
安装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有什么基本要求? 答:①应设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修和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
②每次使用前必须经过外观检查和电气检查,其绝缘强度必须保持在合格状态。
③手持电动工具(不含三类)和移动式原电设备,必须接要求使用漏电保护器。
④导线必须使用橡套软线,禁止使用塑护套线,导线两端连接牢固,中间不许有接头,使用的护套软线必须有一芯专接保护性接地(接零)。黄绿相间导线做接地(接零)用。
⑤应在干燥、无腐蚀性气体、无导电灰尘的场所使用,雨雾天气不得露天工作。高空作业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⑥必须遵守有关的专业规定,并配备使用相应的安全用具。
布线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答:①电气线路应经过绝缘物进行敷设,线路安装应整齐牢固,绝缘良好,穿过楼板、墙壁、席棚等处应设保护管保护。
②接头过多及绝缘破损严重的线路应及时更换;长期不用的线路及电气装置应及时拆除或采取其它的安全措施。
③在有腐蚀、易燃、易爆和特别潮湿场所应采用适当的线缆及采取相应措施,禁止明敷设。
④电气线路安装导线截面选择应符合机械强度截流量和电压损失的要求,并使用良好的绝缘导线。
⑤不准拉设临时线路,确实需要时必须经安监部门批准后,方可由持证电工按要求安装,超过 15 天仍需使用时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使用完后立即拆除。
对低压电气开关的安装有什么要求? 开关装置的位置,应便于安全操作,配电闸箱中线距地面高度1.6 米为宜,开关垂直安装,电源应接在上部,各车间应装设总闸控制全部电路配电盘、闸箱周围及开关箱不得堆放物品。
装在配电盘及闸箱的开关应有断、合标志,石板闸以及有裸露带电部分的电器应装入箱内加以防护,户外闸箱应有防雨措施。
易燃、易爆场所应采用防爆型开关、插座及熔断器。潮湿或有导电灰尘场所应采用密闭或绝缘的防护措施。开关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就接地(接零)。
0.5KW 以上的电动机,2 以上的直热电气设备必须使用开关,不许用插销代替,三相胶盖闸的上口(电源侧)另加熔断器保护。
使用权单极开关(包括电门)时应装在电源的机线上。
为什么不论高低设备带电与否,运行值班人员都不准越过遮栏或警戒线对设备进行任何的操作和巡视? 答:因为此时的电气设备处于运行和备用状态,随时有来电的可能。所以运行值班人员不准越过遮栏或警戒线对设备进行任何的操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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