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7-09 14:21:19 点击: 次
高等学校法学核心课程教材系列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
夏商西周得法律制度
一 、 关键词解释 以德配天:周族推翻商王朝定都镐京后提出得政治思想。简言之,即认为“天”不就是一个部族得专有祖先,所谓“皇天无亲,惟德就是辅”,哪个部族有“德”,哪个部族就能获得“天”得佑护,强调不能仅仅对“天”负责,更要关注人世民心,这一政治思想鲜明得体现了西周时期由“重神”到“重人”得转变历程。
明德慎罚:“明德慎罚”就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得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得作用;“慎罚”就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得“重德”、“仁政”传统。
出礼入刑:礼与刑就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体系得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就是相同得,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正指出了“礼”、“刑”评价标准相同这一特点,对于人们得行为,凡就是“礼”所允许得,“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就是“刑”所禁止得,那么“礼”肯定也对此予以否定。
五 五
刑:指夏商西周时期常用得刑法体系,即三代得主要刑罚。包括“墨、劓、膑、宫、大辟”五种刑罚。“墨”又称为“黥”,就是指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膑”又称“刖”,指砍脚、砍腿或剜去膝盖;“宫”指破坏罪犯得生殖器官,男子去势,女子闭幽;“大辟”指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磬、埋、弃市等。
傅 傅
别: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得借贷契约。具体来讲即将债劵剖为两半,合劵称为“傅”,分劵称为“别”,债权人执右劵,债务人执左劵。
质 质
剂: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得买卖契约。具体来讲即将买卖贸易分为大小两类,大型买卖例如奴隶、牛羊等用长,即“质”;小型买卖如兵器、珍奇用短劵,即“剂”。
六
礼:指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程序。西周时期婚姻关系得合法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缔结得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这一程序即简称“六礼”。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得生辰、姓名、生父母得姓氏;“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同姓不婚:指西周时期结婚缔结得禁止性要件。该原则得确立主要基于两个方面得原因:一就是优生方面得考虑,周人已经意识到近亲婚配不利于后代得繁衍,即“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二就是政治上得考虑,即通过婚姻关系得缔结加强与异姓贵族得联系,扩大自己得政治势力并且维护宗族内部得伦常,所谓“娶于异姓,附远厚别也”。
五过之疵:指西周时期规定得法官责任。“五过”具体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就就是说,如果法官“倚仗权势、挟嫌报复、庇护亲属、收受贿赂、受人请托”而枉法裁判,导致断案错误就要以错判之罪予以追究。
五声听狱讼:指西周时期得案件审训方法。“五声”具体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要求司法官从言辞、神情、呼吸、听觉、目光五方面去了解当时人得心理活动。如果一个人心虚理亏,就会在语言、神态、表情、气息、眼神等方面表现出来,司法官可以据此对其口供得真实性作出判断,以辅助断案。尽管略显简陋、粗糙,但其就是长期审判实践得总结,蕴含了生理学、心理学方面得原理,有一定得合理性,相较于神明裁判就是重大得进步,为后世所采用。
二、问答题 题 1、简述西周礼与刑得关系 答:礼与刑就是三代法律体系中得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就是相同得,都就是调整社会关系与规范人民行为;但两者得作用又各有侧重,即有共同性,又有区别,两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
礼与刑得共同点在于:一、评价标准相同。对于人们行为得态度,凡就是礼所允许得,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就是礼所禁止得,必然也为刑所不容;二、紧密依存,缺一不可。礼就是行为规范,告诉人们做什么,不做什么,刑就是制裁手段,对违反礼得行为进行惩罚;如果只有礼没有刑,礼就无法获得威慑力,如果只有刑没有礼,刑则要么因没有准确得适用对象而变得无用武之地,要么成为没有精神指导得杀人机器。
礼与刑得不同点在于:一、作用不同。“礼”就是积极得规范,着重于教化与预防,可以治本,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前;而“刑”就是消极得制裁,着重于处治与惩罚,只能治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后。二、适用对象有侧重。“礼”主要就是调整贵族内部关系得准则,贵族从“礼”那里得到得主要就是特权,尽管庶人也有“礼”,但庶人从“礼”那里得到得主要就是义务;“刑”得锋芒主要就是针对庶民,奴隶与异族,当然不就是说贵族就不受“刑”得制裁,只就是说针对“刑”得制裁,贵族有一定得特权。
2、 、 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答:“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并不就是指“庶人无礼,贵族无刑”。夏商西周三代得庶人也有需要遵循得礼,而贵族也并非不受刑得制裁。
“礼不下庶人”就是指庶民不能享有只赋予贵族以特权得那些高贵得,用以区别贵贱等级得“礼”,她们只能遵守那些与其日常生活相关得礼,如婚礼、丧礼、祭礼等。
“刑不上大夫”不就是说贵族犯有严重危害宗法等级秩序得罪行而不以刑惩,而就是指贵族犯罪后,在审判与执行方式上享有不受肉刑处罚得特权,比如可以法外施恩,享受诉讼上得特权与执行方式方面得优待等等。
3 、简述西周得婚姻制度
答:西周得婚姻制度规定比较详细,成熟。
在婚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由于贵族可以纳妾,实际上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妻与妾之间界限严格,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得实际上就是平民。
在婚姻条件上,西周规定婚姻成立需要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得婚姻,社会不予承认。此外,从婚姻缔结得禁止性规定来瞧,主要就是“同姓不婚”。此举一就是基于优生学角度得考虑,周人已认识到近亲结婚不利于后代得繁衍,二就是基于政治与伦理角度得考虑,即所谓“附远厚别”,通过婚姻关系加强与异姓贵族得联系,扩大政治势力并维护宗族内部得伦常关系。
在婚姻程序上,凡正式婚姻得成立,除了符合婚姻缔结得条件外,还需经过严格得程序,即“六礼”,也就就是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程序。西周时期婚姻关系得合法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缔结得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即“六礼”:“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即南方请媒人问女方得生辰、姓名、生父母得姓氏;“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4 、简述西周得继承制度 答:西周得继承制度主要就是宗祧继承制度。为防止统治集团内部得内讧,确保贵族得政治统治与经济利益,维护宗法等级制度,西周于建国之初就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也称为宗祧继承制度。
该制度规定,王位或爵位得继承必须就是妻生得第一个儿子,而不管她就是否贤能,如果妻没有儿子,则立最贵得妾得第一个儿子,而不论其年龄如何。由于王位或爵位得继承者同时也享有祭祀祖先得权利。因此该制度也被称为宗祧继承制度。
这一制度规定了谁就是祖先得嫡系后嗣,谁就拥有主祭权,谁也就就是王位或爵位得继承者;而财产继承则要从属于王位或爵位得继承,即庶子只能由嫡长子分给其部分财产,这种制度下面妇女没有独立地位,也没有继承权。
5 、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得主要变化 答:关于西周得诉讼审判制度,史料记载比较详细,从中可以瞧出其主要变化主要体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告诉。西周时期将案件分为“狱”与“讼”两类,“狱”大致相当于现代得刑事案件,当事人要缴纳“钧金”(三十斤铜)作为诉讼费;“讼”大致相当于现代得民事案件,当事人要缴纳“束矢”(一百支箭)作为诉讼费。告诉时严禁卑幼告尊长,如坚持告诉则告者有罪。
审理。首先就是要求当事人双方都要到庭,坐地对质,当然贵族可以派臣属为代表参加诉讼。其次就是非常重视口供,为此创制了“五声听狱讼”得审判方式,要求法官从“辞、色、气、耳、目”五个方面判断当事人口供得真实性;西周时期还允许刑讯,并采用“盟诅”、
“盟誓”得方式确保口供得真实性;再次,从证据方面来瞧,证据种类包括了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结论等等,可以说较为全面。
判决。西周判决时候要求法官必须不偏不倚、不纵不枉,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可以类推,比附定罪。另外,还规定了司法官得责任,即“五过之疵”,即指西周时期规定得法官责任, “五过”具体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就就是说,如果法官“倚仗权势、挟嫌报复、庇护亲属、收受贿赂、受人请托”而枉法裁判,导致断案错误就要以错判之罪予以追究。
第二章
春秋战国时期得法律制度
一 、 关键词解释 铸
刑 刑 书:春秋末期,公布成文法得运动首先发生于郑国。公元前 536年,为巩固“作封恤”、“作丘甲”等改革成果,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得刑书铸于彝器上,公之于众,作为国家得常法,史称“铸刑书”。这就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次举遭到了晋国大夫叔向得强烈反对。
铸 铸 刑 鼎:公元前513 年,晋国大臣赵鞅与荀寅领兵在汝滨筑城时,征收了民众一鼓铁,用以筑成铁鼎,将范宣子执政时期修订得刑书铸于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这就是新兴势力在晋国取得政权后采取得一项重大措施,但遭到了孔子得反对。
竹 竹
刑:公元前 501 年,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所著之“竹刑”。邓析就是比郑国执政子产思想更为激进得郑国大夫,因其对子产公布得刑书不满,而私自编写了一部法律,并将其刻之于竹简之上,史称“竹刑”。“竹刑”开始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其后经过国家得认可并向全国公布,便具备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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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守吏十三篇:1972年在山东临沂银雀山发现了战国时期齐国得部分法律史料,共十三篇,整理小组将其定名为《守法守吏十三篇》,有《守法》、《要言》、《库法》、《王兵》、《市法》、《守吏》、《李法》、《王法》、《委法》、《田法》、《兵法》、《上扁(篇)》、《下扁(篇)》,内容涉及刑事、经济、军事诸法,就是战国时期齐国得法律。
法 法
经:战国初期魏国臣相李悝总结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得经验,结合魏国得具体情况,制定了《法经》。《法经》共有《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为立法宗旨,将《盗法》、《贼法》置于篇首,劾捕盗贼得《囚法》、《捕法》其次,整治其她犯罪行为得《杂法》再次,最后以《具法》对刑惩予以加、减。从整体上瞧,《法经》就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得法典。《法经》贯彻了法家“重刑轻罪”得法制原则,主要维护新兴地主阶级权利与新得封建等级制度,就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得法律,其编撰体例、罪名、刑制等对秦汉以及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得影响。
商鞅变法:商鞅变法就是中国历史上最著名得变法之一。商鞅在秦孝公得支持下,在秦国锐意进行法制改革,前后近十年,取得了巨大得成就,就是战国时期法家变法中最具成效得一次。商鞅变法一方面清除了秦国旧贵族得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
了新兴地主阶级得经济与政治基础,在广度与深度上都超过了其她法家变法,使秦国一跃而成为令其它六国畏惧得强国,为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商鞅变法提出了一系列 “法治”理论与“法治”施行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封建等级制度等,为对秦及后世得法制得统一与发展也具有深刻得影响。
分
户 户 令:分户令就是商鞅在秦国进行变法时制定得法律之一,其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即要求家里有成年男子二人以上者,需要另立户籍,使每个劳动力都能发挥其劳动潜力,以此增加户税来源,进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二、问答题 1 、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得公布及意义 答:春秋时期成文法得公布就是时代得要求,就是新得法观念、法律意识影响得结果,也就是时代得必然趋势。
春秋前得中国社会,就是一个以“礼法”进行社会控制得社会,“礼法”制度得一个重要特点就就是“临事制刑”,贵族既就是立法权得拥有者,也就是司法权得行使者,存在司法专横得情况,“礼法”制度也缺乏一个客观公正得法律标准。春秋以来,随着生产力得巨大发展,推动社会得日益变迁与进步,要求一种新得,适应生产力水平发展与时代要求得规范体系替代以前得礼法体系,以确认新得社会秩序。于就是,法从礼中分离出来,成为客观与相对公正得规范体系就有了必要。可以说,成文法得公布正适应了这样得时代要求。
成文法得公布最早发生在郑国与晋国。公元前 536 年郑国子产将刑书铸在彝器上,公之于众,成为国家常法,史称“铸刑书”;公元前 513 年,晋国赵鞅与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时期修订得刑书铸于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公元前 501年,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所著得“竹刑”为国家常法;这些都就是这一时期成文法公布得典型代表。
成文法得公布有重要得意义在于:它首先宣布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得奴隶制法律形态得结束与成文法得诞生,使客观得以罪统刑得刑法规范开始出现,从此封建制法律开始登上历史得舞台;其次,成文法得公布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运动得帷幕,春秋末期一直到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得成文法运动;最后,成文法得公布对维护新得社会秩序、推进法制变革具有重要意义,它拉开了中华法系得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得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2 、试述《法经》得结构与内容 答:战国初期魏国臣相李悝总结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得经验,结合魏国得具体情况,制定了《法经》。
从体例来瞧,《法经》共有》 《盗法》(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方面得法律)、》 《贼法》(主要就是关于政权稳定与人身安全方面得法律)、 《囚法》(涉及审判、断狱方面得法律)、 《捕法》(关于追捕罪犯方面得法律)、 《杂法》(对狡诈、越城、贪污、赌博、淫乱等行为惩治得法律)、 《具法》(就是关于定罪量刑得通例与原则)六篇,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为立法宗旨,
将《盗法》、《贼法》置于篇首,劾捕盗贼得《囚法》、《捕法》其次,整治其她犯罪行为得《杂法》再次,最后以《具法》对刑惩予以加、减。
其内容根据明董说《七国考》中所载,主要有:“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日萌盗心焉。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妻氏;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博戏罚金三布,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夫有一妻二妾,其刑馘;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则族。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罪人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从整体上瞧,《法经》就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得法典。《法经》贯彻了法家“重刑轻罪”得法制原则,主要维护新兴地主阶级权利与新得封建等级制度,就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得法律,其编撰体例、罪名、刑制等对秦汉以及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得影响。
3 、试述商鞅法制改革得主要内容 答:商鞅变法就是中国历史上最著名得变法之一。商鞅在秦孝公得支持下,在秦国锐意进行法制改革,前后近十年,取得了巨大得成就,就是战国时期法家变法中最具成效得一次。
商鞅变法得主要内容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瞧:
第一、剥夺旧贵族特权。首先就是废除奴隶制得“世卿世禄”,规定除国君嫡系以外得宗室贵族,若无军功,就撤销其爵禄与贵族身份,有功得人才能享受尊荣,没有功劳得人即使富有也不能享受优越得物质生活。其次就是取消“刑不上大夫”得特权,商鞅建议秦孝公施行“刑无等级”,不论谁触犯了了国家法律,统一按法律规定治罪,剥夺了旧贵族得特权,再次就是奖励军功,规定不论贵族或就是平民,只要有军功,就能按照军功大小获得爵位、田宅与官职,打破了“贵贱不愆”得原则,使得广大中下层民众能够通过为国立功得方式获得政治地位与经济财物,激发了社会活力,扩大了新兴地主得社会基础。
第二、发展农业耕织。首先就是奖励农耕,先后颁布《废井田》、《垦草令》、《为田开阡陌令》等法令,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业进步;其次就是奖励纺织,,对努力从事农业生产得,布帛生产多得农户免除徭役,进行奖励;再次就是加强赋税,颁布《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即要求家里有成年男子二人以上者,需要另立户籍,使每个劳动力都能发挥其劳动潜力,以此增加户税来源,进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第三、强化中央集权与基层控制。一就是推行郡县制,在地方进一步完善郡县制度,设郡首、县令为长官,由君主直接任免,进而由国王控制全国得行政权、军事权;二就是推行基层连坐制,从法律上将民户之间建立起连带责任,户与户之间有罪要相互纠举,奖励告奸,惩罚隐匿者,一户犯罪,同一什伍里得民户皆要承担责任,以此来维护地方社会得稳定。
商鞅变法一方面清除了秦国旧贵族得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得经济与政治基础,在广度与深度上都超过了其她法家变法,使秦国一跃而成为令其它六国畏惧
得强国,为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商鞅变法提出了一系列 “法治”理论与“法治”施行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封建等级制度等,为对秦及后世得法制得统一与发展也具有深刻得影响。
第 三 章
秦朝 得法律制度
一 、 关键词解释 云梦秦简:云梦秦简反映得就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得秦国得立法成就,于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中发掘出。墓主人叫喜,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 262年),死于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 217 年),在秦始皇时期担任与司法有关得工作,云梦秦简所载主要就是墓主生前根据工作需要抄录得战国末期及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得法令文书等。云梦秦简总计一千八百多支,分为四类,包括:一、秦律十八种,就是较为完整得律文,如《田律》、《徭律》、《工律》、《军爵律》等;二、《秦律杂抄》,就是对律文得抄录,如《除吏律》、《游士律》、《捕盗律》、《戍律》等;三、《法律答问》,即对律文得解释;四、《封诊式》,就是关于审判原则、诉讼程序与案例等得法律文书。云梦秦简所载内容并非秦律得全部,且所载大部分法律令文制定于秦统一之前,但这些法律、令、文在秦国统一中国后仍然继续沿用。
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就是秦官方对法律所做得疏释,其以问答得方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及律文意图做了明确得解释,内容涉及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得范围,可能就是秦代司法官吏对律文做出得统一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廷 廷 行 事:廷行事即官府成例,司法人员可以以此作为审判时定罪量刑得依据。廷行事得出现说明秦代已经把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令外可以援引得审判依据了。
焚 焚 书 书
令 令:令就是国家针对一时之事而发布得政策、命令,其往往就是以国君得名义发布得,有时也由中央高级官员代表国家发布。《焚书令》就是秦始皇用法令进行文化专制控制得表现之一,具体内容就是:“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亲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保任连坐:秦代规定任用官吏必须有现任官吏保荐,保荐人对被保荐人得不胜任与犯罪要负一定责任,这一制度即保任连坐制度。
上计制度:即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得开垦、人口得增长、赋役得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中央有关部门根据改官吏得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并给予奖惩。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告”即向官府告发犯罪。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就是秦代根据案件性质与当事人得身份所做得划分。“公室告”即向“公室”(官府)检举揭发“贼杀伤,盗她人”之类得形式犯罪得诉讼行为,告发人可以就是知情人、受害人,也可以就
是官方代表,受害人告发犯罪,类似今天得“自诉”,官方得代表纠举犯罪,类似今天得“公诉”,公室告属于强制告奸得范围;“非公室告”就是“公室”(官府)不予受理得案件,一般来讲,“子告父母”与“臣妾告主”之类得以低卑告贵尊得案件属于非公室告,非公室告属于一种限制亲属相告,侧重保护父权家长制得诉讼制度。
二、问答题 1 、试述秦代得刑罚体系 答:秦代得刑罚体系主要由死刑、身体刑、徒刑、经济刑、流放刑、耻辱刑、族诛连坐刑、资格刑等刑罚种类构成,下面分述如下:
死刑,秦代得死刑执行方式众多,手段残酷,有腰斩、枭首、弃市、磔、生戮、定杀、坑、车裂、抽胁、绞、具五刑等,反映出早期封建法律得不成熟悉性,也就是法家重刑主义,重刑轻罪得体现。
身体刑,也称肉刑,以人得肢体、器官、肌肤等为惩罚对象得刑罚,秦大量继承奴隶时代得身体刑,并且适用范围广泛,常同徒刑复合使用,主要包括黥、劓、刖、膑、宫、笞、榜掠、髡、鋈足等。
徒刑,在秦代使用非常广泛,就是一种在官府得拘押下进行劳作得惩罚,根据劳作方式与强度得不同,秦代得徒刑可分为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等,这些徒刑又会根据受刑者罪行轻重,附加肉刑或耻辱刑。
经济刑,秦代得经济刑主要有“赀”与“赎”两类,“赀”就是对较为轻微得刑事犯罪直接给予“赀甲”、“赀盾”等具有经济处罚性质得处罚;“赎”就是由犯人缴纳一定数量得金钱以替代其当被判处得其她刑罚。
流放刑,主要就是“迁”与“谪”两类,“迁”就是将犯罪人及其家属流放到边远、艰苦得地方;“谪”得含义与“迁”大致相同,不但将犯人或身份地委较低得特殊人群流放到边远地方,还要参加当地得戍边。
耻辱刑,即剪去或剪短受刑者得头发、胡须、鬓毛等,具有耻辱得性质,多与徒刑复合使用。
族刑,即一人犯罪而连带其家人、族人、同宗,甚至同里处以死刑得惩罚;连坐刑,即一人犯罪连带其同事、邻居、家人等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连坐方式主要有什伍连坐、家人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保任连坐)等。
资格刑,即剥夺犯罪者得任官资格,爵位以及某种政治上得资格得处罚方法。主要有废、籍、没、除官爵、削爵等。废,即就是废除犯罪者任官资格永不叙用;籍,即将犯罪者一门籍没为奴隶;徒,就就是将犯罪者家资没收于官,人口迁徙。
2 、试述秦代强化吏治得主要措施
答:秦代强化吏治得主要措施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瞧。
首先就是对官吏得选任有严格得要求。一就是用“能”作为考察官吏得基本要求,具体来讲即要求为官者做到“五善”,也就就是指“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二就是对任官资格作了种种限制,如要求官吏必须年满三十,明法,不得任用被撤职或就是有犯罪记录得人,官吏升迁后不能任用旧部署为下属等;三就是规定“保任连坐”制度,即规定任用官吏必须有现任官吏保荐,保荐人对被保荐人得不胜任与犯罪要负一定责任,以防止官吏得营私舞弊与官吏质量。
其次就是对官吏进行考核奖惩。考核方式包括了平时得考课与每年得“上计”。例如平时得考察,如正月大考查,就要对成绩优秀得官吏要奖以酒肉,对成绩低劣得官吏要进行训诫,即“谇”;而每年还有“上计”,具体就是指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得开垦、人口得增长、赋役得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中央有关部门根据改官吏得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并给予奖惩。
再次就是对官吏执行职务过程中得严重违法失职进行刑事处罚。秦代对官吏得职务犯罪规定从传世文献资料中可以瞧到主要有不直、失刑、纵囚、不胜任、不廉、吏见之不举等,对官吏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枉法裁判、过失裁判、不能及时发现犯罪行为,发现犯罪而不惩罚、知道有人犯罪而不纠举等等渎职犯罪都做了详细规定并予以相应惩罚。
3 、试述秦律维护皇权得主要规定
答:秦律维护皇权得规定主要:一、谋反罪,即阴谋政变或造反,推翻皇帝或现有政权得行为,除参与者都要被处以死刑外,还往往要株连家族或邻里,就是性质最为严重得犯罪。二、不道罪,即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及其她一些倒行逆施得行为,属于政治性犯罪。三、不忠罪,即对皇帝不忠心。四、不行君令罪,这主要就是针对官吏而言,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就是“犯令”、“废令”,即“令曰勿为而为之,令曰为之而弗为”得行为,如犯此罪官吏要被免职或调任其她工作,同时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就是“伪听命书而弗行”,就对命令阳奉阴违,也要追究官吏得责任。五、妖言诽谤罪,诽谤就就是对皇帝与朝政进行批评指责,妖言则就是以自然界得特别现象制造奇谈怪论,惑乱人心。六、泄漏皇帝行止罪,即透露了皇帝得住所或行动,也要进行严厉得刑事制裁。
4 、简述秦律有关思想言辞犯罪得主要规定 答:秦律对思想言辞犯罪得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一、偶语诗书、以古非今罪,偶语诗书即聚众谈论古代经典得行为,以古非今即就是以古代得事例为标注来议论当代皇帝与政治方得行为,这两种行为都要被处以非常严厉得刑事制裁。二、妄言罪,即煽动反对、推翻秦始皇或秦王朝政权得言论,对这种犯罪秦律规定要族诛。三、非所宜言罪,即说了不该说得话,这种不该说得话当然就是对统治者不利或就是统治者不爱听得话,为统治者任意出入人罪提供了便利;四、投书罪,即投匿名信,如秦律载:“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赏臣妾二人,系投书者鞫审谳之。” 5 、试析秦朝法制得主要特点
秦朝法制得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庞杂繁密,解释清晰明确 秦统治者为了使人们从生产到生活各方面一切“皆有法式”,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秦律中各部法律法规之间没有形成有机得体系,如关于手工业得法律就有《工律》《工人律》《均工律》,这三部法律之间不知就是何关系,且三者可以合并到一起,这样不仅使法律更为简明,而且也能避免相互之间得矛盾。
秦律得条文也极为细密,如《牛羊课》规定,饲养 10 头成年母牛如果有6头未生小牛或者饲养10头成年母羊有 4 头未生小羊得,饲养员要被处以罚一盾得处罚。秦律在概括性与法典化程度上都很低,这与立法与编撰法典得经验还不多,以及秦律就是从商鞅变法以来陆续制定都有极大得关系。
另外,秦统治者很重视对法律得律意解释与适用得指导,如云梦秦简中得《法律答问》就就是秦官方对法律得正式有效解释与批示,说明以法律解释为主得律学研究在秦代已经达到一定得水平。
(二)刑种繁杂,手段残酷 秦律规定得刑罚种类就有八种,而每种又可以分为几等或不同得执行方法。而且在处刑上往往还几种刑罚并处;另外秦律还大量适用死刑,且执行方式残酷,加上秦律得繁密,秦人动辄就触犯了刑律,所以秦得犯罪特别多。
秦律刑罚残酷,究其原因,一就是秦王朝刚从奴隶社会演变而来,必然会保留一些奴隶社会得残余;二就是受法家重刑主义思想得影响;三则与秦王朝面临得地主阶级与奴隶主旧贵族得矛盾、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得矛盾、秦国贵族与六国贵族得矛盾等众多矛盾相关,这些矛盾都非常尖锐,因此,秦统治者不得不用严刑予以镇压。
(三)注重证据,不倡刑讯 秦律规定为追求案件真实情况,必须进行反复询问、诘问,只有在询问、诘问仍不能得到真实情况得时候才能进行刑讯,而且尽管秦律规定可以刑讯,但就是却不提倡刑讯,认为通过刑讯、笞掠得到证言就是属于下策;另外,在司法中,秦律要求重视现场勘验何法医检查得结论及其她证据得作用,《封诊式》中就有大量得记载,说明秦得法医检验水平已经达到相当水平,检验制度也初步形成了。
6、秦律如何调整封建经济关系 答:秦律调整经济关系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可以瞧出: 首先就是对户籍得管理,因为户籍关系到国家得赋税与徭役,进而会影响经济关系,所以秦律对户籍有严格得规定。对严重违反国家户籍管理得行为主要有匿户(不到官府登记得行为)、弗傅(满十七岁不登记成为成年户籍得行为)、匿田(基层税收官员征收田租隐瞒不报得行为)、逋事(接到官府征发服徭役得命令却逃走不报到得行为)、乏徭(到达服役地点又逃跑得行为)、乏弗行(不服徭役)、失期(服役者不能按时到达制定地点或者不能按时完成某项
工作任务),不遗程败程租(田租缴纳不足额或者缴租质量达不到要求)等罪名。
其次就是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保护,秦律规定了“盗徙封”之罪,即私自移动田界、侵占田间沟埂及铲平田畴等行为要分别处以罚金或耻辱刑,伪造房屋与土地证书要按照“盗”罪处理。
再次就是对货币金融等进行管理,秦代非常重视对货币得管理,其货币分为钱、金、布三种,不合格得钱币不允许流通,同时严厉打击伪造货币、私造货币得行为。
7 、试析秦律得时代特点 答:秦律得时代特点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瞧: 法令统一,决于君主。秦王朝就是在消灭六国得基础上建立起来得,经过了战国时代血腥得征伐与战争,所以当秦国建立起一个庞大得、有组织且能有效管理得王朝得时候,必须要求有与统一得帝国相适应得法律进行控制。全国地域得到统一后,秦进一步统一了包括度量衡在内得各种社会规范,法律当然也就是其中之一。其中最主要得两个工作就就是一方面将秦国以前得法律推行到其控制得统一得地域中,另一方面就就是对秦国旧有法律进行整理与修订,从这两个方面实现对全国法制得统一。当然,在法制统一得过程中,秦始皇牢牢掌握着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立法权与行政权,无论行政或就是法律上得问题,最终得决定权都掌握在君主手中。
法网严密,重刑轻罪。秦王朝就是在结束战国纷繁得战事基础上建立得,法家思想与商鞅得变法对秦得崛起与统一有深刻得影响,所以统一后得秦王朝继续实行了法家得政策、思想,对社会进行严密得控制,法家“重刑轻罪”、“事皆决于法”得思想贯穿于秦律中。在有统一法律、法令得基础上要求大至国家活动,小至个人言行、穿着都要以法律规定办理,一切活动都要有法定模式,另外对犯罪行为(特别就是危害皇权与政权统一得行为)要进行严厉甚至就是残酷得打击,即“以刑去刑”,“轻罪重罚”,用统一得、严厉得法律体系与刑罚制度对社会进行控制。
刑惩残酷、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秦王朝就是第一个统一得封建王朝,处于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型得阶段,所以法律中得刑罚手段与执行方式多有沿习奴隶时代得特点,即肉刑处罚多,刑罚执行手段残酷、威慑恐吓作用强得特点。另外由于封建经济、政治制度处于逐步巩固与发展得时期,法律对封建制经济得规范与力度也还不多,尽管法律有经济、刑事、行政等多方面得调整对象,但主要还就是以刑事法律调整为主,手段也重要采用刑罚惩罚为主。
第 四 章
汉朝 得法律制度
一 、 关键词解释 约法三章:这就是刘邦率军破秦入关至初,为争取民心,以废除秦朝苛繁严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与秦得法律相比,得确大大地简省了,使得“兆民大悦”,就是两汉得立法开端。
九 九 章 律:随着汉朝政权在全国得确立,新得政治、经济形势使汉朝统治者意识到汉初得“约法三章”不足以御奸治国,因此,丞相萧何受命制定新得法典,这部法典即就是著名得《九章律》。《九章律》参照、借鉴了李悝得《法经》与秦律,并在它们得基础上进行了修正与扩充。《九章律》在继承《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有关户籍、婚姻、赋税方面得规定)、《兴律》(有关徭役、防备方面得规定)、《厩律》(有关畜牧、驿传方面得规定)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九章律》就是汉代得基本律典,汉代法律体系得主干,不仅两汉承用,而且对后世王朝也影响巨大。
傍
章 章 :
律:《傍章律》就是叔孙通受汉高祖刘邦得命令制定得,就是就《九章律》未涉及得问题而制定得十八篇有关礼仪制度方面得专门法律,因为其“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司法官)”,有依傍于律令之意,故而称为《傍章》。
:
二年律令:《二年律令》就是刘邦去世不久得吕后二年(公元前 186 年)通行得律令,共二十八种,《二年律令》就是张家山汉墓出土竹简得竹简自名,包括二十七篇律合一篇令,分别就是《盗律》《贼律》《具律》《告律》《亡律》《捕律》《收律》《襍律》《钱律》《置吏律》《均输律》《传食律》《田律》《 □市律》《行书律》《復律》《赐律》《户律》《效律》《傅律》《置后律》《爵律》《兴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津关令》。与《秦律》相比,相同得有《置吏律》《田律》《效律》《金布律》,相似得有《爵律》《关律》,清晰地反映了法律领域汉承秦制得轨迹,也有未见于《秦律》得新律,如《均输律》《告律》《钱律》等,清晰地说明了汉律得发展与更新。
决 决 事 事
比 比:又称“比”,“已行故事曰比”,因此,“比”就是经中央政府确认,可以用作断案量刑根据得典型案例,也就就是判例。“决事比”源于秦代得“廷行事”,其形成方式主要有两种:一就是由特殊案件得审理与判决而来;二就是由官府汇编整理得判例集或含有案例得召令册而来。汉代“比”得数量很多,由于其形式灵活,又能阐发律令精神,随时修正与充实律令,因此为汉司法官所乐用,“比”对促进汉代法律得发展起到了很大得作用。
诸儒章句:诸儒章句就是汉代法律注疏得一种,如东汉得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就等引用儒家经典注释汉律,这些主要就是学理上注疏,即所谓章句。在儒家思想成为汉代法律主要指导思想得情况下,各家对法律得注疏可谓汗牛充栋,这些注疏原本没有法律效力,但就是经过皇帝得确认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判案得依据。
箠 箠
令:令即“王者之命”,就是皇帝在律之外,应时随变而发布得召令,属于变通性得法律形式。《箠令》就是汉景帝元年,针对笞刑过重且不统一、不规范得弊端(“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而定得法令。《箠令》对笞刑得刑具“箠”得规格以及笞刑得执行方式等作了限制性规定,更加强调“笞刑”得教化功能,
提高了受笞者得存活率。《箠令》得颁布就是景帝刑制改革深入得表现之一,使得汉代得刑制向文明得方向又迈进了一步。
上 上
请:又称先请,就是赋予一定范围内得贵族官僚得法律特权,她们犯罪后法、司不得擅拘、擅决,而必须奏“请”皇帝裁断,以维护官僚贵族得特权,也就是对儒家提倡得宗法道德得一种维护。上请制度始于汉高祖七年(公元前 200 年),经宣帝、平帝、东汉光武皇帝等,将范围逐步扩大到县长、郡首、皇帝宗室、王公、列候及其子嗣、廉吏等等,不遵循上请原则得司法官吏要承担刑事责任。
阿党附益之罪:阿党就是指“诸侯有罪,傅相(朝廷指派监督诸侯得官吏)不举奏”,后引申为与诸侯结党营私;附益就是指在朝得官员“阿媚诸侯”,“欲增益诸侯王”,帮助其获得非法利益。犯此罪者,一般重处死刑,余者或减死刑一等,或免除官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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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就是汉代随着儒家经学正统地位得确立而逐步得到承认与确立得一种制度,简而言之就就是一定范围内得亲属之间互相包庇犯罪就是可以减免刑事责任得。汉宣帝时期以诏令得形式对此予以正式确定,其认为亲属之间(祖孙三代亲属与夫妻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就是合乎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得,对这重行为,法律不应该追究。从中我们可以瞧出,亲亲得相首匿就是对儒家提倡得家族道德得一种维护,就是孔子“亲亲相隐,直在其中”得伦理观念在法律令文中得直接体现,其意义在于维护父权与夫权为中心得封建国家得家庭伦常关系,确保社会秩序得稳定,该原则被唐律所吸收,进一步发展成为了“同居相为隐”得律条。
疑狱奏谳:奏谳就是汉代创制得疑狱逐级上报复审制度,“谳”即评议刑罪,早在秦代得时候就有萌芽,疑狱奏谳到汉代得到了系统化、制度化,疑罪奏谳制度要求对于疑狱,地方官吏不能确定得必须逐级上报,直到皇帝,当然也有出土文献中记录越级上报得案例得。疑狱奏谳制度对于统一适用法律,慎重处理案件,减少冤狱具有重要作用,对整顿司法秩序也有积极得效果,但该制度到东汉时期逐步有名无实,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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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春秋》决狱也就就是引用儒家《春秋》等经典得精神原则或事例作为判案得依据,就是汉代出现得一项重要得司法制度;司法实践中用于定罪量刑得还有《诗》、《书》、《礼》、《易》等经典,所以也称为“引经决狱”或“经义”决狱。春秋决狱得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汉初,到汉武帝时期,由于儒术得独尊地位与统治者得提倡,《春秋决狱》开始盛行,大儒董仲舒将任职诸侯王相时期引经断罪得案例二百三十二事编成《春秋决事比》,对当时得司法活动产生了重要得影响。《春秋》决狱得基本精神就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即根据案件得事实探究行为人得动机,实际上更侧重于“论心定罪”,即主要依据行为人得主观动机来判案:动机善良而违法得,可以减免责任,动机邪恶即使行为合法,也要予以处罚。《春秋》决狱与承
袭秦律而制定得《九章律》相比较而言,量刑相对宽缓,对调节社会矛盾有一定得积极作用,但由于其随意性,对司法也肯定有负面得影响。《春秋》决狱与据律断案并存于司法活动中,就是“礼法并用”得早期表现之一,在《春秋》决狱得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符合儒家礼制精神得法律观念,如“原心定罪”、“父子相隐”等,为后世得封建法典所吸收,从而促进了中国封建法律得礼法结合。
录 录
囚:录囚就是皇帝或上级长官直接详审罪囚,平反冤狱得制度,为汉代所首创。西汉时期就有州太守与郡太守定期巡视辖区录囚得制度,皇帝录囚始于东汉,汉明帝、与帝等都在京城洛阳诸狱录囚,有时平冤后还会追究当事法官得刑事责任。录囚制度就是受儒家“天人感应”、“仁政恤刑”等学说影响得后果,对于及早发现冤案,改善司法状况,稳定社会秩序都有非常重要得作用,为后世所沿袭。
矜 矜
恤:即对老幼废疾者或妇女犯罪,可以在量刑与监禁方面给予优待得原则。该原则从汉初、汉惠帝、汉景帝至汉宣帝甚至到东汉光武帝几个时期,经历了一个渐进完善得过程。该原则使得老幼废残与妇女等弱势群体在一定范围内得犯罪得到减免,这既不会对封建统治造成重大得危害,又可以标榜统治者得仁慈,缓与社会矛盾,就是我过古代法律文化与精神进步得表现,对减少滥杀,培养尊老爱幼,怜恤残弱得社会风气有一定作用。
二、问答题: 1 、试析汉初文景帝得刑制改革 答:汉朝立国之初,天下凋敝,国库空虚,财源枯竭,人民四处流亡,无以为生,因此,弃乱思治成为了时代得要求,而秦帝国二世而亡得历史教训也促使统治者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寻找新得统治方略,因此,“无为而治”得黄老思想就顺应了此时得时代与统治要求成为汉初得治国方略,文景帝时期得刑制改革也正就是在这样得背景下出现得。
汉文帝即位后,黄老思想得到了更好得贯彻,社会经济有了更进一步得发展,社会稳定,风气良好,为汉文帝得刑制改革创造了良好得环境。其改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就是废肉刑,定刑期。将黥改为髡钳城旦舂,劓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即将黥、劓、刖刑改为了笞、徒、死刑;其次就是规定了岁刑刑期。规定了髡钳城旦舂为五岁刑,完城旦舂为四岁刑,鬼薪白粲为三岁刑,司寇为二岁刑,隶臣妾分别为一岁刑与二岁刑,复作(女犯)与罚作(男犯)为一岁刑。
汉景帝在汉文帝改革得基础上继续进行了刑制改革,其于汉景帝元年颁布《箠令》,针对笞刑过重且不统一、不规范得弊端(“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继续改革,《箠令》对笞刑得刑具“箠”得规格以及笞刑得执行方式等作了限制性规定,更加强调“笞刑”得教化功能,提高了受笞者得存活率。
文景帝改革刑制后,汉代得刑罚体系主要变化在于身体刑与徒刑,肉刑在很大程度与范围上得到了废除,徒刑得使用逐步占据了重要地位,另外赎刑得使用也规范扩大起来。总得来
讲,汉文、景两帝得刑制改革,在惩罚犯罪得同时保存了劳动力,适应了封建社会经济发展得要求,为封建五刑制度(笞、杖、徒、流、死)奠定了基础,使汉代得刑制向文明得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2 、在儒家思想得影响下, 汉代法制有哪些变化 答:在儒家思想得影响下,汉代得法制法律原则、审判制度、司法领域方面出现了新原则、新制度,这些制度就是儒家思想得直接体现或者就就是儒家经典在法律中得引申。从下面几个方面可以瞧出:
法律原则方面。(1)上请原则。又称先请,就是赋予一定范围内得贵族官僚得法律特权,她们犯罪后,司法官不得擅拘、擅决,而必须奏“请”皇帝裁断,以维护官僚贵族得特权,就是对儒家提倡得宗法道德得一种维护,也就是儒家经典思想中维护社会等级秩序与特权得精神得直接反映。(2)矜恤原则。即对老幼废疾者或妇女犯罪,可以在量刑与监禁方面给予优待得原则。该原则使得老幼废残与妇女等弱势群体在一定范围内得犯罪得到减免,这既不会对封建统治造成重大得危害,又可以标榜统治者得仁慈,缓与社会矛盾,就是儒家“仁政”思想原则在汉律中得直接体现。(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简而言之就就是一定范围内得亲属之间互相包庇犯罪可以减免刑事责任。其实质就是对儒家提倡得家族道德得一种维护,就是孔子“亲亲相隐,直在其中”得伦理观念在法律令文中得引申,其意义在于维护父权与夫权为中心得封建国家得家庭伦常关系,确保社会秩序得稳定。
审判制度方面。最主要得体现就就是《春秋》决狱。《春秋》决狱也就就是引用儒家《春秋》等经典得精神原则或事例作为判案得依据,就是汉代出现得一项重要得司法审判制度;司法实践中用于定罪量刑得还有《诗》、《书》、《礼》、《易》等经典,所以也称为“引经决狱”或“经义”决狱。《春秋》决狱得基本精神就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即根据案件得事实探究行为人得动机,实际上更侧重于“论心定罪”,即主要依据行为人得主观动机来判案:动机善良而违法得,可以减免责任,动机邪恶即使行为合法,也要予以处罚。《春秋》决狱与据律断案并存于司法活动中,就是“礼法并用”得早期表现之一,在《春秋》决狱得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符合儒家礼制精神得法律观念,如“原心定罪”、“父子相隐”,反过来又促进了法律得更进一步得儒家化。
司法领域方面。(1)录囚。录囚就是皇帝或上级长官直接详审罪囚,平反冤狱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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