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7-08 17:58:36 点击: 次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扶贫资金项目管理)
单位:X X 县扶贫办公室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实施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扶贫资金专户、落实报账制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二)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各种入户扶持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户; (三)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的用途、项目内容、建设地点、使用范围问题; (四)在扶贫资金分配、拨付和扶贫项目立项、审批上是否严格按程序进行; (五)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贪污、骗取和浪费扶贫资金的问题; (六)扶贫资金分配、拨付和扶贫项目立项、审批,是否严格按程序办事; (七)是否按照项目管理“四级”要求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八)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方面存在哪些薄弱环节,各类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扶贫资金监管采取机制性监管和常态性监管相结合的方法。以主动介入的方式方法,全程参与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从项目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和审批程序,项目计划安排和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四级”监督管理要求,项目专账专户、公开公示、报账制度,竣工验收、项目资金绩效评估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保证扶贫资金安全运行,消除和预防资金运行风险,预防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扶贫、财政、审计、监察等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主要方法是:
(一)项目评审。由县级政府扶贫项目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计划评审,县扶贫、财政部门编制完成项目实施计划后提交项目评审小组评审。
(二)自查自纠。县扶贫、财政、组织并安排、乡镇村每年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三)专项审计。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四)监管检查。扶贫、财政、审计等扶贫资金主管、监管部门联合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五)重点检查。对一些重点项目、重点问题,由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采取重点检查、跟踪检查。
(六)通报整改。针对监管检查和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一定范围的情况通报,并要求乡镇村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彻底,存在问题突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七)效益评估。由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五、监督检查程序 扶贫资金实行省、市、县、乡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省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各市、县(区)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扶贫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乡级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扶贫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扶贫资金违纪违法行为,财政、扶贫、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归还被挤占、挪用、截留的扶贫专项资金; (二)暂停或停止拨付扶贫专项资金;
(三)扣回或追回被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的扶贫专项资金; (四)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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