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7-10 14:23:20 点击: 次
复习题
1. 名词解释 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统称为禹刑。
汤刑: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就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与国王发布的“誓”“诰” “命”等。
狭义就是指商朝的刑罚手段。
九刑:九刑就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分为九篇。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不就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九章律:又称《汉律九章》,就是汉高祖建立汉朝之后颁布的法典,由当时的相国萧何为适应新形势依照秦法编纂的,《九章律》分九篇,分别就是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前六篇大体与秦律相同,源于李悝的《法经》,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曹魏《新律》:新律指我国历史上曹魏政权的法律。魏明帝时,鉴于汉朝律令繁杂,在太与三年(公元 229 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也叫《曹魏》、《曹魏律》。三国时期,吴、蜀虽制定过一些科条,但没有编纂出系统的法典。
曹魏的《新律》就是三国时代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就是一部系统的法典。
晋律:晋律就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三年(267 年)完成并于次年颁布实施的,但在她的父亲司马昭辅佐魏政期间就开始了。当时司马昭命贾充、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始编纂,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泰始律》就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就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北齐律:北齐的主要法律。
开皇律:《开皇律》就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经验后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永徽律疏》,就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朝的法律,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大明律:《大明律》就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就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
大清律例:就是清朝的法典,《大清律例》就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
大清新刑律:于 1908 年编纂完成,1911 年颁布施行。《大清新刑律》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宋教仁起草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就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就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注:钦定宪法大纲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就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二者不矛盾) 民国“六法全书”: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汇编。目前学界有不同说法,主要观点有两种,民国初立法采用“民商分立”原则,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之说;1929 年之后,立法采用“民商合一”原则,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之说,后者为学界主流观点。
爰书:中国古代的一种司法文书。秦汉时通行。分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爰书,包括检举笔录、试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封财产报告、追捕犯人报告等。“爰书”就是在封建诉讼制度的
建立过程中出现的,它的出现表明封建诉讼制度的日益发展。
鞫狱:审理案件。
读鞫:宣读判决书。
启鞫:请求复审。
会审:会同审理一件事。
热审:热审就是明朝的一种审判制度,就是刑部奉旨在每年小满后十日,会同督察院,锦衣卫与大理寺审理京城在押的没有审判定罪的囚犯的制度。
三司会审:三司会审就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三司”就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汉代的三法司就是廷尉、御史中丞与司隶校尉;唐代以刑部尚书、御史大夫、大理寺卿为三司使;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
翻异别勘:宋代重视口供,翻异别勘就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翻异),事关情节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她司法机关重审(别勘)的制度。
重法地:宋朝的一种法律制度,对某些特殊地区的特定犯罪施加重刑,这个地区就叫做重法地。
盗贼重犯:强盗罪在五代即为重点打击的对象。宋在仁宗前对强盗罪的量刑,一般较五代为轻。神宗后,量刑渐重,神宗熙宁四年,又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强化对谋反、杀人、劫掠、盗窃罪的镇压。
八议:所谓“八议”就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能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就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十恶:十恶,就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朝沿袭之。犯十恶者,“为
常赦所不原”。
官当制度:在封建官僚贵族中,能够享受到八议待遇的毕竟就是少数人。为了使更多的官僚享有法律特权,《晋律》在沿用“八议”制度的同时规定,有官职的人犯罪,可以“除名”或“免官”的处分折抵三年有期徒刑。
准五服以治罪: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五服制罪原文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就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就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存留养亲: 存留养亲,就就是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予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保辜制度:保辜制度:汉唐以来形成的,以伤害结果论罪的制度。故意伤害案件,在一定期限内被害人死亡,则按杀人罪论断;一定期限内被害人未死亡,而超过期限死亡的,以伤害罪论断。这也就要求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在保证被害人不出现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的同时,违法犯罪行为人也可以承担比较轻的犯罪责任。
睡虎地秦墓竹 简: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就是指 1975 年 12 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内文为墨书秦篆,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就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为研究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详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张家山汉墓竹简:1983 年 12 月至 1984 年 1 月,湖北江陵清理了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竹简内容为汉代典籍,有《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与遣策共八种,涉及汉代法律、军事、历法、医药、科技诸多方面,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就是一种审
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2. 问答题 1. 春秋末年公布成文法的过程及其影响
(1)成文法的公布
,向全社会公开,这就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关于正式公布成文法典的记载。
在鼎上面公布法律,还表示法律具有权威性与长久的稳定性。
晋国铸刑鼎:晋平公的时, 法被赵鞅、旬寅铸
(2)成文法公布的意义: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与神秘色彩,摧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使法律内容由隐秘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
2. 商鞅变法及其影响
商鞅变法: (1)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2)明法重刑,奖励告奸 (3)重农抑商 ,奖励耕战 (4)剥夺旧贵族特权 影响: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使得秦国经济发达,军事强大,奠定了秦始皇统一全中国的基础,也成功地把法家思想带进上层建筑,影响了中国人两千多年。
3 3 、汉文帝废除肉刑评析
4. 解释“亲 亲得相首匿 所谓亲亲得相首匿,就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与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互相包庇隐瞒,不负有向官府告发的责任;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5 5 、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法制度变化的基本内容与影响
基本内容:
第一方面就是法定刑的规范化。
第二方面就是刑罚更加宽缓,具体体现在
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
其次,连坐的范围有所缩小。
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影响:为隋《开皇律》确立新五刑二十等奠定了基础: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就是上承两汉下迄隋唐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就是封建法制从立法技术,体例结构到具体内容不断完善时期。
6 6 、唐律的篇章结构与历史影响
(1)唐律的篇章结构:1、名例律的渊源及其内容 2、卫禁律
3、职制律 4、户婚律
5、厩库律 6、憻兴律
7、贼盗律
8、斗讼律 9、诈伪 10、杂律
11、捕亡律
12、断狱律 (2)影响:
对世界制的发展,尤其就是亚洲地区各国的法制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指导作用,为人类文明的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7 7 、宋代商业法律的基本特点
(1)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与转佃的自由
(2)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
(3)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肯定 8 8 、朱元璋重典惩贪基本措施与影响
(1)立重典,动酷刑,对贪官污吏进行严厉打击 (2)加强教育,弘扬清正,倡导廉政 (3)从严律己,罚不避亲,正己以正百官 9 9 、秦朝法律的类型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 式 ”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与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 (5)廷行事:就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此外还有 “ 程 ” 、 “ 课 ” 等法律形式。
10 、汉代法律的类型
(1)律:关于厘定犯罪与规定相应刑罚的法典 (2)令:关于国家行政的各类事宜的一般规制 (3)科:关于特别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 (4)比:可以引据断罪的判例 (5)法律章句:汉代儒生对注释经典的方式对律文的注释 (6)故事:前人留下的关于特定政事的先例或惯例 (7)章程:独立的法律形式,高祖令张苍制定《章程》 (8)汉仪:叔孙通编订礼义,应当视为法律
(9)经义 11 、唐代法律的类型
律、令、格、式: (1)律就是国家的基本刑事法典 (2)令就是国家的各类部门行政管理法 (3)格就是国家的刑事特别法以及关于重大公事的特别规制 (4)式就是国家各级政权的办事规则及公文程式 12 、明清时期律与例的关系分析
13 、三公九卿制的特点与存在时间
14 、三省六部制存在时间
三省六部制就是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至隋朝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的一种政治制度。三省六部制就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确立于隋朝,此后一直到清末。
15. 宰相大致 丞相制度评述
有以下几项权力: 一就是谋议权 二就是副署权
三就是用人权 四就是裁决一般政务权 宰相的地位非常特殊,在皇权专制政体下,宰相与皇帝的关系至关重要,与王朝的兴衰存亡关系甚大,相权的消长可以说就是观察历代政治得失的一个重要"指针"。在皇权国家里,在某种程度上,宰相的作用甚至比天子更为重要,因为专制帝王虽然高高在上,大权在握,但宰相处在皇帝与各部门之间,在皇帝与各级官吏之间充当"桥梁";同时,宰相又就是道德与忠诚的象征,
它就是确保皇权不被滥用的一道防线、一种保证。所以,宰相必须拥有丰富的政治经验与灵活的政治手腕,才能处理好朝廷内外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
16 、秦汉唐宋元明清各时期的“三法司” —— 名称与执掌
①《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
②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与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称三法司 ③宋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 唐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与刑部共同行。
④元代审判权主要由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行使 ⑤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
17 、司法监察制度变迁( ( 御史台 —— 都察院 —— 六科给事中) )
18 、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就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19 、婚姻缔结过程中的“六礼”
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20 、传统法律中的“七出三不去” “七出”指的就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包括:一、“有所取无所归”;二、“与更三年丧”三、“前贫贱后富贵” 21. 清末修律的成就与影响
成就: :1、在立法思想上,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要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在法律编撰形式上,改变了中国历代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初步雏形 影响: :清末修律活动虽然在
主观上讲就是一种迫于内外压力之下的、被动的的立法活动,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 缺陷与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显着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2. 清末修律的成就与影响
成就: :1、在立法思想上,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要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在法律编撰形式上,改变了中国历代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初步雏形 影响: :清末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就是一种迫于内外压力之下的、被动的的立法活动,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 缺陷与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显着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3 孙中山的” 五权宪法” 与” 建国三时期 理论” 五权宪法的最核心的思想就是政权、治权分立,政权归属国民大会,而治权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合作。
就是从三权分立(见分权学说)的制宪原则演化而来。孙中山认为,要在中国达到民主共与国的直接民权的境界,必须依次经过军政(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训政(以文明法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宪政(国民选举代表,创制宪政)三个时期。
三、比较分析
1 1 、先秦五刑、唐律五刑、大清新刑律
刑罚制度比较分析
先秦五刑为:墨、劓、剕(或刖)、宫、大辟 (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刑-割鼻子,剕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 唐代封建制五刑: (1)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2)杖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4)流刑。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5)死刑。分绞与斩二等 大清新刑律:确立新式的刑罚制度:新的刑罚由主刑与从刑组成,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有:褫夺公权、没收 2 2 、唐律、宋刑统、大明律之编纂结构比较分析
3 3 、德主刑辅、以法治国、明刑弼教比较分析
德主刑辅:1)以阴阳变化规律证明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符合天意。
2)认为施行德与刑,要符合人性。
依法治国:就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与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就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明刑弼教:用刑法晓喻人民,使人们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 4 4 、传统法律中官吏选拔制度的机制类型比较
(1)以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为选官标准的世卿世禄制
(2)‘无功不受禄’的军功爵制
(3)以举荐为主要方式的选官制—察举征辟制与九品中正制
(4)实行公开考试,择优选官的科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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