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1-08-07 08:14:54 点击: 次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与中国经济持续保持近10%的高增长相伴随的是人口和劳动力大规模在地区间、城乡间和部门间的流动。据统计,我国流动人口由2000年1.21亿增加到2014年2.53亿,年均增长率约5.41%。其中,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构成了流动人口的两大核心集聚地。就长三角地区而言,其拥有得天独厚的区位条件,充分吸纳了外来劳动力。在劳动力大规模的流动过程中,政策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就全国范围而言,我国流动人口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2004年5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2004〕5号)要求逐步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到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经将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问题上升到了法律层次,并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长三角地区流动人口医疗保险政策的演化可分为三个时期:政策暗流期、政策开源期、政策汇流期。在政策暗流期,政策源流尚未涌出,流动人口医疗保险政策缺位;相比第一阶段,政策开源时期相关政策已经开始出台但区域内总体呈现“碎片化”特征,政策系统性并未形成;在政策汇流期,区域内逐步实现合作,以解决部分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区域内转移接续问题,但在执行阶段政策宣传力度不到位、政策预期不明朗以及参保成本高等因素构成了流动人口微观行为背离政策导向的内在诱因。
从三个阶段的演化历程来看,长三角地区解决流动人口在城市医疗保险问题的政策逻辑是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目前我国流动人口医疗保险仍处于较低水平,参保意愿低、覆盖面窄、转移接续困难等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建立一种旨在保证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实现医疗保险广覆盖的过渡性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我国流动人口收入水平的现状,可采取“多方负担”模式,医疗保险费用由多方共同缴纳,并在此基础上设计相应的创新办法,如城市贡献积分制,流动人口通过积分额度享受第三方提供的费用补贴。此外,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日益加深,流动人口在城市与地区间的流动日益频繁,传统的医疗保险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其要求。因而可在“可转可续”、“过渡衔接”的原则下,将流动人口医疗保险作为一种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性的制度,使其既能实现医疗保险关系在不同区域间的转移接续,又能在未来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无缝衔接。简而言之,制度设计应遵循“基本水平、广泛覆盖、多方负担、统账结合、可转可续、过渡衔接”这一总体框架和思路。
(石洪斌摘自《人口学刊》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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