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10-26 06:50:49 点击: 次
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
—浅议司法鉴定人职能进化之路
裁判权分立在认识论上的原因为知识分野和诉讼事务的复杂化,这也是专家证人与陪审团职能分离的主要原因。知识复杂化要求专人解决专门问题。这一情况同样适用于司法鉴定人。无论是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还是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人,其法律地位都是作为事实认定者的辅助人,在事实认定上帮助陪审团或者法官,但司法鉴定人或专家证人不能对涉及法律因素之事务发表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因为他们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英美法系专家证人的职能也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也为未来我国司法鉴定人法律地位之重构提供了借鉴。
一、专家证人与陪审团职能的分离
考察司法鉴定人职能的形成可以专家证人的产生为参照。英美法系专家证人的产生与诉讼涉及事项的复杂化有关。如果待证事实全部都在事实认定者的认知范围内,他就可以依靠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对事实做出裁定,而无需借助他人的科学知识或者技能。但实际情况恐怕不尽如人意,法官或者陪审团因为精力有限,往往囿于自身专业领域,在知识上不可能面面俱到。因为他在经验上的盲点,在诉讼程序中就有必要引入具备相关知识背景的人。艾伦教授在考察英美法系科学证据的历史时非常精彩地总结道:
“在英美法传统中,审判最初是解决常规纠纷的手段。原始审判通过把对当地事务拥有知识的个人集合起来的方式裁决恼人的纠纷。纠纷存在的方式就是常规知识的组成部分,其解决方式也取决于常规知识。······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力量之聚合要求改变陪审团知识的自我局限性,结果是以社区其他成员的证言来弥补陪审团成员知识的不足。······逐渐地,诉讼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复杂,把事实认定者与证人分开的无知鸿沟不断拉大。证人所说的事情需要进行解释以使其容易理解,这种情况越来越常见。一个案件也许取决于特定商业或行业领域的常规,而非大规模的社会常规,而且常常需要告诉陪审团这些领域的常规。”【美】
【美】罗纳德·J·艾伦等:《证据法:文本、问题与案例》,张保生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752页。
由此可以看出,专家证人的产生是知识分野和追求事实真相的结果。专家证人与陪审团在历史上的联系决定了他们辅助事实认定的法律地位,这一职能在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和大陆法系的诉讼规范中得到普遍承认。而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人也经历了类似的形成过程,其最终也确立了在司法制度中辅助事实认定的法律地位。
二、鉴定人辅助认定事实的法律地位及其限制
司法鉴定人或者专家证人辅助事实认定的功能确立已久以至于人们对此没有任何怀疑。这一确信体现在各国的法律规范中。美国《联邦证据规则》702前半部分将专家证人描述为:“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辅助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裁断有争议的事实,因其知识、技能、经验、培训或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可以意见或其他形式对此作证。”参见《美国联邦证据规则》702。联邦证据规则直接将专家证人的法律地位界定为“将辅助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裁断有争议的事实”
参见《美国联邦证据规则》702。
在我国,司法鉴定人也是基于其辅助事实认定的功能而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的。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对司法鉴定人的定位与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具有一致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可见司法鉴定人出具意见证据主要是为了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这些专门性的知识已经超出了法官的认知领域,后者需要鉴定人的辅助以查明、认定案件事实,为适用法律准备小前提。司法鉴定人在我国也处于辅助认定事实的法律地位。
因为司法鉴定人或者专家证人在认定事实上的特殊地位,法院或者陪审团对这种意见证据的依赖过犹不及。如果事实认定者在对待证事项有足够的认识的情况下仍然引入专家意见,后者此时发挥的作用就值得商榷,因为它有剥夺事实认定者权力的可能。虽然裁判者的知识不可能覆盖所有的经验领域,鉴定人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也不可或缺,但是适当的限制措施也是非常必要的。《联邦证据规则》基于上述原因为专家意见证据领域划出一条红线,即专家不能就刑事被告的精神状态或状况等决定罪之有无或者罪轻罪重的事项发表意见。参见《美国联邦证据规则》704(b)。除此之外,这一情况也多出现在有关遗嘱能力的证言中,“甲是否有足够的智力能力理解他的遗嘱的本质和效力”之类的事关法律实质效果的问题不能成为专家意见的内容。参见《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30页。这
参见《美国联邦证据规则》704(b)。
参见《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30页。
三、鉴定人法律地位的变化
现代社会事务纷繁复杂,为行政管理者或者行业组织等公共产品提供者带来了新的挑战,司法鉴定在这一过程中也在不断扮演新的的角色,鉴定人或者专家证人的法律地位也出现新的特点,职能不断扩展。
以美国法医和验尸官制度的发展为例,其在职能上的扩展可以为我国司法鉴定人法律地位的重构提供参照。美国法医和验尸官的职能往往包括以下几种:
= 1 \* GB3 ①作为医学方面的侦查人员服务于刑事司法系统,识别、记录可疑和暴力死亡之病理结论,并作为医学方面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 2 \* GB3 ②公共健康官员,监控传染病或毒性病例;
= 3 \* GB3 ③就各种灾害造成的死亡进行调查反应,包括恐怖主义重大恶性事故,查验不明身份死亡者的身份; 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研究院:《美国法庭科学的加强之路》,王进喜译,
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研究院:《美国法庭科学的加强之路》,王进喜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版,第255页。
上述 = 1 \* GB3 ①为美国法医作为专家证人之传统职能,其法律地位是服务于刑事司法系统的侦查人员和专家证人。而 = 2 \* GB3 ②、 = 3 \* GB3 ③为美国法医在公共卫生和国土安全等领域的职能,是其司法职能的自然延伸和法律地位变化的具体体现。当然这种变化不独发生在法医学领域,其他科学证据领域也会出现相应的变化。例如,因为汽车刹车系统故障引起之纠纷中,关于相关问题的专家意见会给厂商和公共管理决策者提供必要的警示。上述职能扩展在美国科学证据领域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与其他公共职能一起形成社会治理的综合体系,最为典型的就是美国法医鉴定人学会(NAME)与灾难事件殡葬应对工作组(DMORT)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紧密配合。具体内容可以参见《美国法医在重大灾难事件和预备工作中的作用—恐怖主义对医疗卫生系统和法医鉴定人的影响》一文,该文为中国法医学会举办的法庭科学最新技术研讨培训班专家讲课提纲。这对我国司法鉴定人法律地位重构的借鉴意义不言而喻。
具体内容可以参见《美国法医在重大灾难事件和预备工作中的作用—恐怖主义对医疗卫生系统和法医鉴定人的影响》一文,该文为中国法医学会举办的法庭科学最新技术研讨培训班专家讲课提纲。
以上就是关于司法鉴定人职能和法律地位形成过程的简短的考察。事实认定职能的分立有其认识论上的根源,这也为专家证人或司法鉴定人法律地位及其职能限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专家证人在美国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作用也可以为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体系的发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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