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7-09 14:21:13 点击: 次
辽宁省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以上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42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8 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9〕17 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以上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省以上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在脱贫攻坚期间,省以上财政每年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安排用于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的救助资金,专门用于相关市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对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倾斜救助,进一步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负担。
第三条
省以上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分配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分配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会同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分配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救助资金。省医保局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与资金分配因素相关的数据,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根据省以上财政补助安排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审定。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指导督促市级财政、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将省以上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分解下达至设立基金的市级或县级及以上地区(以下简称设立基金地区)的财政部门,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加大对辖区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分别配合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督促设立基金地区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设立基金地区的财政部门将上级拨付的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收支平衡,困难群众待遇及时兑现。分别配合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以上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一)合理规划,科学安排。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重点工作,明确资金使用方向。
(二)统一规范,公开透明。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资金,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三)保障重点,量效挂钩。加强医疗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保障重点工作需要,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六条
省以上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其中,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考虑保障供养人数因素、财力因素、资金利用率因素和绩效因素等。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主要考虑常住人口因素、诊疗人次和绩效因素等。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救助资金主要考虑深度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因素、因病致贫人口因素、因病致贫脱贫人口因素、绩效因素等。以上资金均按照所采取的不同因素赋予不同权重进行计算分配。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每年提前下达地方下一年度省以上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预计数,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 30 日内正式下达省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以上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当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本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在 30 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到本行政区域设立基金地区的财政部门。设立基金地区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于年度内按序时进度及时将上级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地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基金后,具体使用分别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此前印发的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中, 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救助资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地方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的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医疗救助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高效,专款专用。
第九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分别或共同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救助资金的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起草绩效自评报告。各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及时将上一年绩效自评报告分别报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核评定各地绩效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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