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11-04 09:47:15 点击: 次
济南市外事办公室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梳理认定结果(征求意见稿)
一、行政许可(共6项)
(一)本市县处级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审批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法律依据:
(1)中共中央中发【2000】17号文件第三部分第4款第5条“副省级市的副厅局级人员出国,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主管领导审批;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国,由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2)山东省委、省政府鲁发【2001】9号文件第二项内容第四条第1款“副省级市(济南、青岛)的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国,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副厅局级人员出国,经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主管领导审批;正厅局级人员出国,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审批。本市副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参加省外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的出国事项,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核、审批和报批手续。”
(3)中共济南市委济发【2001】13号文件第二部分第4条“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事项。全市正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国,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第5条“副省级市的副厅局级人员出国,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主管领导审批;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国,由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第6条“经济特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的省会市、首府市的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国,经特区或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特区或市主管领导审批。”
第7条“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地级市和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的其他城市的县处级及其以下经贸、科技人员出国,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2、承办处(室):出国管理处
3、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
(1)中共中央中发【2000】17号文件第三部分第4款第5条“副省级市的副厅局级人员出国,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主管领导审批;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国,由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2)中共济南市委济发【2001】13号文件第二部分第4条“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事项。全市正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国,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第5条“有关企业团出国审批事项。市属大企业集团负责人出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市属大企业其他人员及其他企业人员出国,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第7条“参加中央、国家和外省部门组织的双跨团组出国的申报与审批。我市副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参加的由中央、国家和外省(市)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我市参团单位应告知组团单位先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书面征得同意后,组团单位方可出具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任务通知书。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收到组团单位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核、审批和报批手续。”
(3)山东省委、省政府鲁发【2001】9号文件第二项内容第四条第1款“副省级市(济南、青岛)的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国,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副厅局级人员出国,经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主管领导审批;正厅局级人员出国,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审批。本市副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参加省外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的出国事项,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核、审批和报批手续。”
4、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市组团:
①出国请示2份(包括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时间、在外天数、费用负担情况等)
②出国请示附件:
A、出国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
B、外方邀请函(附中文译文)
C、出国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清晰,按序集中在一张A4纸上)
D、非组团单位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向组团单位出具的同意函
E、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F、日程安排
G、费用列支
注:培训团需提供省人事厅培训计划及《山东省出国培训人员审核表》(每人4份)
敏感领域(公检法、财税、金融等)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复
商业演出团组需提供文化部批复
需报省团组填写《山东省因公出国呈报表》4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2)随省出访团组:
①出国请示2份(包括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时间、在外天数、费用负担情况等)
②出国请示附件:
A、出国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
B、省组团单位组团通知
C、出国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清晰,按序集中在一张A4纸上)
D、随团出访必要性的说明(需要时)
E、《山东省随团出访呈报表》(每人4份)
F、日程安排
G、费用列支
H、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注:培训团需提供省人事厅培训计划及《山东省出国培训人员审核表》(每人4份)
敏感领域(公检法、财税、金融等)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复
商业演出团需提供文化部批复
(3)双跨团组:
①出国请示2份(包括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时间、在外天数、费用负担情况等)
②出国请示附件:
A、出国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
B、随团出访必要性的说明
C、组团单位的任务批件、通知书原件
D、出国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清晰,按序集中在一张A4纸上)
E、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注:培训团需提供国家外专局的批复
需报省团组填写《山东省因公出国呈报表》4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5、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1)组团单位提出申请。
(2)市外办出国管理处接案初审。
(3)处长审核。
(4)主任签批。
(5)出具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6、办理时限:
根据市政府规定,均为3个工作日。
(二)本市副局级以上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审核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法律依据:
(1)中共中央中发【2000】17号文件第三部分第4款第5条“副省级市的副厅局级人员出国,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主管领导审批;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国,由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2)山东省委、省政府鲁发【2001】9号文件第二项内容第四条第1款“副省级市(济南、青岛)的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国,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副厅局级人员出国,经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主管领导审批;正厅局级人员出国,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审批。本市副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参加省外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的出国事项,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核、审批和报批手续。”
(3)中共济南市委济发【2001】13号文件第二部分第1条“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国务院审批事项。我市副省级人员出国,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意见,市委、市政府审核,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国务院审批。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我市副省级人员出访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具体报批事宜。”
第2条“报省政府审批事项。1.市委副书记、常委及人大、政府、政协等副市级人员出国,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2.20人(含)以上的大型团组出国,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3条“报市委、市政府审批事项。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正、副局级人员;各县(市)正副县(市)级人员及由市委、市政府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出国,正局级党委书记、各县(市)委书记出国须经市委审核后,由市政府审批。”
2、承办处(室):出国管理处
3、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
(1)中共中央中发【2000】17号文件第三部分第4款第5条“副省级市的副厅局级人员出国,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主管领导审批;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国,由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2)中共济南市委济发【2001】13号文件第二部分第1条“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国务院审批事项。我市副省级人员出国,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意见,市委、市政府审核,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国务院审批。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我市副省级人员出访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具体报批事宜。”
第2条“报省政府审批事项。1.市委副书记、常委及人大、政府、政协等副市级人员出国,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2.20人(含)以上的大型团组出国,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3条“报市委、市政府审批事项。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正、副局级人员;各县(市)正副县(市)级人员及由市委、市政府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出国,正局级党委书记、各县(市)委书记出国须经市委审核后,由市政府审批。”
第6条“省内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出国的申报与审批。1.我市人员参加省内其他市或省直部门(单位)组团的,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同意函,组团部门(单位)办理报批手续。2.我市组团中有省内其他市或省属部门(单位)人员参加的,按省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参团人员所在市政府(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或部门(单位)出具同意函,经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和市政府审定后报省审批部门审批。”
第7条“参加中央、国家和外省部门组织的双跨团组出国的申报与审批。我市副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参加的由中央、国家和外省(市)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我市参团单位应告知组团单位先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书面征得同意后,组团单位方可出具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任务通知书。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收到组团单位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核、审批和报批手续。”
(3)山东省委、省政府鲁发【2001】9号文件第二项内容第四条第1款“副省级市(济南、青岛)的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国,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副厅局级人员出国,经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主管领导审批;正厅局级人员出国,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审批。本市副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参加省外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的出国事项,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核、审批和报批手续。”
4、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市组团:
①出国请示2份(包括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时间、在外天数、费用负担情况等)
②出国请示附件:
A、出国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
B、外方邀请函(附中文译文)
C、出国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清晰,按序集中在一张A4纸上)
D、非组团单位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向组团单位出具的同意函
E、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F、日程安排
G、费用列支
注:培训团需提供省人事厅培训计划及《山东省出国培训人员审核表》(每人4份)
敏感领域(公检法、财税、金融等)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复
商业演出团组需提供文化部批复
需报省团组填写《山东省因公出国呈报表》4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2)随省出访团组:
①出国请示2份(包括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时间、在外天数、费用负担情况等)
②出国请示附件:
A、出国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
B、省组团单位组团通知
C、出国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清晰,按序集中在一张A4纸上)
D、随团出访必要性的说明(需要时)
E、《山东省随团出访呈报表》(每人4份)
F、日程安排
G、费用列支
H、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注:培训团需提供省人事厅培训计划及《山东省出国培训人员审核表》(每人4份)
敏感领域(公检法、财税、金融等)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复
商业演出团需提供文化部批复
(3)双跨团组:
①出国请示2份(包括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时间、在外天数、费用负担情况等)
②出国请示附件:
A、出国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
B、随团出访必要性的说明
C、组团单位的任务批件、通知书原件
D、出国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清晰,按序集中在一张A4纸上)
E、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注:培训团需提供国家外专局的批复
需报省团组填写《山东省因公出国呈报表》4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5、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1)组团单位提出申请。
(2)市外办出国管理处接案初审。
(3)处长审核。
(4)主任审定。
(5)报市府办公厅审批或审核。
注:副市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经办公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市委书记、人大主任、市长、政协主席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需经市政府、市委和省政府审核后报中央或国务院审批。
6、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根据市政府规定,均为3个工作日。
(三)邀请外国现职副省部级以下人员来访审批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法律依据:
(1)外交部外发【1999】15号文件“对被授权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一类被授权单位: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外办、经贸厅(委),大型公司(企业)等,具有一、二次签证、半年有效多次签证和一年有效多次签证的通知权;二类被授权单位:未列入‘一类’的被授权单位,具有一、二次签证的通知权和半年或一年有效多次签证的建议权。”
(2)外交部领六处函【1990】071号函“经研究,同意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可向国外发邀请函电和通知签证函电的单位,统一编号为0677、0678,自一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开始生效。”
(3)济南市政府济政发【1990】68号文件第一条“为了减轻市政府的日常事务,提高对外办事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市政府授权市外办代市政府行使邀请外国人来济的审批权,统一办理全市的对外邀请和通知签证事宜。”
第二条“审批程序。各单位邀请外国人来济,须由主管部门向市外办写出正式申请,并附《邀请外国人来济报告表》(见附件)。市政府审批后,即通知被邀请人或我驻外使、领馆办理来华签证,同时将邀请来访批件发邀请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发出邀请函电或通知签证函电。违者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4)山东省外办鲁外办【2001】44号文件第26条“省外办和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日照市政府及外办和东营市政府负责审批本地邀请外国现职副省部级以下人员来访事宜;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和青岛市外经贸委负责审批本地邀请外国现职副省部级以下经贸人员来访事宜。省旅游局负责办理旅游人员入境事宜。”
(5)山东省外办【1990】44号文件“经请示外交部领事司研究同意,你市自七月二十日起,开始对外发邀请函电和通知签证函电,统一编号为:济南市人民政府0677,济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0678。请按外交部领六处函(90)071号通知的要求,在发函电之前,严格按规定办理邀请外国人来华的审批手续。”
2、承办处(室):出国管理处
3、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
(1)外交部外发【1999】15号文件“对被授权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一类被授权单位: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外办、经贸厅(委),大型公司(企业)等,具有一、二次签证、半年有效多次签证和一年有效多次签证的通知权;二类被授权单位:未列入‘一类’的被授权单位,具有一、二次签证的通知权和半年或一年有效多次签证的建议权。”
(2)外交部领六处函【1990】071号函“经研究,同意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可向国外发邀请函电和通知签证函电的单位,统一编号为0677、0678,自一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开始生效。”
(3)济南市政府济政发【1990】68号文件第一条“为了减轻市政府的日常事务,提高对外办事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市政府授权市外办代市政府行使邀请外国人来济的审批权,统一办理全市的对外邀请和通知签证事宜。”
第二条“审批程序。各单位邀请外国人来济,须由主管部门向市外办写出正式申请,并附《邀请外国人来济报告表》(见附件)。市政府审批后,即通知被邀请人或我驻外使、领馆办理来华签证,同时将邀请来访批件发邀请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发出邀请函电或通知签证函电。违者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4)山东省外办鲁外办【2001】44号文件第26条“省外办和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日照市政府及外办和东营市政府负责审批本地邀请外国现职副省部级以下人员来访事宜;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和青岛市外经贸委负责审批本地邀请外国现职副省部级以下经贸人员来访事宜。省旅游局负责办理旅游人员入境事宜。”
(5)山东省外办【1990】44号文件“经请示外交部领事司研究同意,你市自七月二十日起,开始对外发邀请函电和通知签证函电,统一编号为:济南市人民政府0677,济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0678。请按外交部领六处函(90)071号通知的要求,在发函电之前,严格按规定办理邀请外国人来华的审批手续。”
4、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办理三个月以内有效签证邀请函电:
①提供《邀请外国人来济审批表》
②提供来访人员护照复印件
(2)办理职业签证邀请函电:
①提供《邀请外国人来济审批表》
②提供来访人员护照复印件
③邀请单位出具的来济工作说明(写清工作、任职理由)
④外方人员健康证明
⑤外方人员履历表
⑥邀请单位聘书(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⑦邀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⑧邀请单位批准证书复印件
⑨《外国专家确认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3)办理半年或一年以内多次往返签证邀请函电:
①提供《邀请外国人来济审批表》
②提供来访人员护照复印件
③在华有投资者须由邀请单位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或其他可替代材料
④在华公司的国外母公司管理人员由国内公司出具相关材料予以说明
⑤为执行合同需经常来华人员由邀请单位提供双方签定的有效合同
⑥已多次取得我入境商务签证人员须提供近两次来访入境时的护照签证页复印件
(4)邀请外国记者来访:
①提供《邀请外国人来济审批表》
②提供来访人员护照复印件
③来济采访记者及所属新闻机构简况
④采访目的及主要采访项目和日程安排
⑤采访时间、期限
⑥办理签证地点(境外记者)
⑦所携设备详细清单(境外记者)
5、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1)组团单位提出申请。
(2)市外办出国管理处接案初审。
(3)处长签批。
(4)发送函电。
6、办理时限:
根据市政府规定,均为3个工作日。
(四)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审核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法律依据:
(1)山东省外办鲁外办领字【2003】16号文件“为进一步加强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管理,积极发挥各有关部门管理职能,经商省公安厅、省教育厅,根据我省《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暂行管理办法》(鲁外办[2002]37号),现委托你办协助办理市属单位的资格申报和年检工作,请会同市公安局和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2)国家外专局外专发【1999】65号文件第一条“外国专家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事办公室和部级单位的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条“地方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审批的引进人才项目和地方教育部门聘请外国专家的邀请函电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均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事办公室办理。”
(3)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外专发【1999】54号文件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本地区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外国专家工作是地方外事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地方外办负有管理或指导本地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的职责。地方外事部门负责办理各类外国专家邀请函,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外国专家证》。”
(4)山东省外办、公安厅、教育厅鲁外办【2002】37号文件第三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是全省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是全省外国专家工作的管理部门。省直各部门是本系统外国专家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市外办是本地区外国专家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第四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管理部门是国家外国专家局。省外办、省公安厅和省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受国家外国专家局委托,负责全省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审查申报和年检注册工作。省外办、省公安厅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各市外办、公安局和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协助办理本市资格单位的申报和年检工作。”
(5)山东省外办、省公安厅鲁外办【1999】17号文件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本地区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外国专家工作是地方外事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地方外办负有管理或指导本地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的职责。地方外事部门负责办理各类外国专家邀请函,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外国专家证》。”
2、承办处(室):出国管理处
3、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
(1)山东省外办鲁外办领字【2003】16号文件“为进一步加强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管理,积极发挥各有关部门管理职能,经商省公安厅、省教育厅,根据我省《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暂行管理办法》(鲁外办[2002]37号),现委托你办协助办理市属单位的资格申报和年检工作,请会同市公安局和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2)山东省外办、公安厅、教育厅鲁外办【2002】37号文件第三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是全省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是全省外国专家工作的管理部门。省直各部门是本系统外国专家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市外办是本地区外国专家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第四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管理部门是国家外国专家局。省外办、省公安厅和省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受国家外国专家局委托,负责全省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审查申报和年检注册工作。省外办、省公安厅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各市外办、公安局和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协助办理本市资格单位的申报和年检工作。”
(3)国家外专局外专发【1999】65号文件第一条“外国专家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事办公室和部级单位的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条“地方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审批的引进人才项目和地方教育部门聘请外国专家的邀请函电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均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事办公室办理。”
(4)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外专发【1999】54号文件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本地区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外国专家工作是地方外事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地方外办负有管理或指导本地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的职责。地方外事部门负责办理各类外国专家邀请函,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外国专家证》。”
4、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提供《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一式六份)
(2)本单位概况
(3)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和安全规章制度
(4)聘请渠道背景材料(一式六份)
注:社会力量办学学校还需交办学许可证和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5、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1)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携带上述准备材料报市外办;
(2)市外办会同市公安局、市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实地核查同意盖章后,由申请单位将上述材料送交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3)获《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凭《邀请外国现职副部级以下人员来华报批表》到省外办办理外国专家确认件和签证函电,同时办理《合同》和《外国文教专家证》,凭《外国文教专家证》和有效职业签证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手续;
(4)省外办、省公安厅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聘请资格单位的外事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6、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根据市政府规定,均为10个工作日。
(五)办理因公临时出国护照、赴港澳通行证手续审核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法律依据:
(1)外交部领三函【1990】150号函“经研究,目前暂不宜扩大颁发护照及申办签证单位的范围。但济南市人民政府可按中发[1985]10号文件的精神自行审批处级以下(含处级)经贸和科技人员的出国事宜。济南市外办可出具《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向省外办申办护照,事项表上加盖的印章式样、签署人的姓名、职务等报省外办并抄报外交部领事司。申办外国签证可由省外办归口办理。有关申办护照、签证的具体事宜请商省外办。”
(2)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300号文件第一条“代办因公出国签证收费标准。我省经外交部授权有自办签证权的单位代办因公出国签证的代办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国240元,如当事人要求当日办理完毕的,可另收每证每国20元加急费。”
第三条第7款“经外交部授权自办签证的地方单位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认证的代办费标准,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承办处(室):出国管理处
3、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
(1)外交部领三函【1990】150号函“经研究,目前暂不宜扩大颁发护照及申办签证单位的范围。但济南市人民政府可按中发[1985]10号文件的精神自行审批处级以下(含处级)经贸和科技人员的出国事宜。济南市外办可出具《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向省外办申办护照,事项表上加盖的印章式样、签署人的姓名、职务等报省外办并抄报外交部领事司。申办外国签证可由省外办归口办理。有关申办护照、签证的具体事宜请商省外办。”
(2)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300号文件第一条“代办因公出国签证收费标准。我省经外交部授权有自办签证权的单位代办因公出国签证的代办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国240元,如当事人要求当日办理完毕的,可另收每证每国20元加急费。”
第三条第7款“经外交部授权自办签证的地方单位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认证的代办费标准,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4、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自行组团
①任务批件原件一式两份
②政审批件原件一式两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裁成身份证大小、按序叠放)
④邀请函复印件一份(A4纸、中外文)
⑤单位机构代码复印件一份
⑥护照照片三张(免冠、正身、双耳可见、不戴首饰、不穿制服、纯白色背景、平光、小二寸)
(2)随省出访团组:
①任务批件原件一份
②政审批件原件一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清晰、A4纸、按序叠放)
④单位机构代码复印件一份
(3)双跨团组
①任务确认件原件一式两份
②政审批件原件一式两份
③组团单位任务批件及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清晰、A4纸)
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清晰、裁成身份证大小、按序叠放)
⑤单位机构代码复印件一份
⑥护照照片三张(免冠、正身、双耳可见、不戴首饰、不穿制服、纯白色背景、平光、小二寸)
5、行政许可办事程序:
(1)组团单位报送申办材料
(2)市外办出国管理处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必须真实、一致、有效)
(3)发表:签证事项表一式二份(随省团及免签国家填护照事项表);护照卡片(每人一张)
(4)整理复核:将流程表、已填好的事项表及上述材料按顺序叠放
(5)送签(处长、主任)(情况特殊的团组请领导签署处理意见)
(6)查找、提取有效护照
(7)开委托书
(8)复核封袋:将护照卡片或护照、事项表一张、申办材料一套、委托书按顺序叠放封装,加盖市外办护照签证委托专用章
(9)监督登记、收费
(10)存档:流程表、事项表一张、任务批件及政审批件原件
6、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根据市政府规定,均为3个工作日。
7、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300号文件第一条“代办因公出国签证收费标准。我省经外交部授权有自办签证权的单位代办因公出国签证的代办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国240元,如当事人要求当日办理完毕的,可另收每证每国20元加急费。”
第三条第7款“经外交部授权自办签证的地方单位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认证的代办费标准,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收费标准:每人每次60元
(六)办理外国专家证件审批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法律依据:
(1)国家外专局外专发【1999】65号文件第一条“外国专家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事办公室和部级单位的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条“地方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审批的引进人才项目和地方教育部门聘请外国专家的邀请函电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均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事办公室办理。”
(2)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外专发【1999】54号文件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本地区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外国专家工作是地方外事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地方外办负有管理或指导本地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的职责。地方外事部门负责办理各类外国专家邀请函,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外国专家证》。”
(3)山东省外办、省公安厅鲁外办【1999】17号文件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本地区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外国专家工作是地方外事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地方外办负有管理或指导本地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的职责。地方外事部门负责办理各类外国专家邀请函,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外国专家证》。”
(4)山东省外办鲁外办【1996】44号文件第一条“为方便外国专家办理证件,省外办委托有对外邀请权的市外办负责本地区外国专家资格认定;委托市地外办向驻本市地符合外国专家条件的外籍人员颁发外国专家证,委托省教委颁发教育系统外国文教专家证;省外办负责向驻济南的省、部属单位的外国专家颁发外国专家证。”
第三条第1款“各市、地聘用外国专家,须在外国专家来鲁前一个月,由专家聘用单位将聘请申请报告附外国专家的有关证明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外办审理。”
2、承办处(室):出国管理处
3、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
(1)国家外专局外专发【1999】65号文件第一条“外国专家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事办公室和部级单位的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条“地方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审批的引进人才项目和地方教育部门聘请外国专家的邀请函电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均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事办公室办理。”
(2)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外专发【1999】54号文件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本地区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外国专家工作是地方外事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地方外办负有管理或指导本地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的职责。地方外事部门负责办理各类外国专家邀请函,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外国专家证》。”
(3)山东省外办、省公安厅鲁外办【1999】17号文件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本地区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外国专家工作是地方外事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地方外办负有管理或指导本地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的职责。地方外事部门负责办理各类外国专家邀请函,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外国专家证》。”
(4)山东省外办鲁外办【1996】44号文件第一条“为方便外国专家办理证件,省外办委托有对外邀请权的市外办负责本地区外国专家资格认定;委托市地外办向驻本市地符合外国专家条件的外籍人员颁发外国专家证,委托省教委颁发教育系统外国文教专家证;省外办负责向驻济南的省、部属单位的外国专家颁发外国专家证。”
第三条第1款“各市、地聘用外国专家,须在外国专家来鲁前一个月,由专家聘用单位将聘请申请报告附外国专家的有关证明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外办审理。”
4、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聘请外国专家申请登记表
(2)护照复印件
(3)外专单位证明材料或聘用合同
(4)外专个人简历
(5)学历证明
(6)健康证明
(7)照片两张
(8)外资企业营业执照
(9)其他
5、行政许可办事程序:
(1)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将申请报告附准备材料送县(市)、区、局级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聘用单位的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聘用单位在外国专家来济前两周,将申请报告送市外办审批。
(3)市外办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专家予以资格确认。
6、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根据市政府规定,均为3个工作日。
(二)行政处罚:无
(三)行政强制:无
(四)行政征收(共1项)
办理因公出国护照签证代办费征收
1、行政征收实施主体及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法律依据:
(1)外交部领三函【1990】150号函“经研究,目前暂不宜扩大颁发护照及申办签证单位的范围。但济南市人民政府可按中发[1985]10号文件的精神自行审批处级以下(含处级)经贸和科技人员的出国事宜。济南市外办可出具《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向省外办申办护照,事项表上加盖的印章式样、签署人的姓名、职务等报省外办并抄报外交部领事司。申办外国签证可由省外办归口办理。有关申办护照、签证的具体事宜请商省外办。”
(2)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300号文件第一条“代办因公出国签证收费标准。我省经外交部授权有自办签证权的单位代办因公出国签证的代办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国240元,如当事人要求当日办理完毕的,可另收每证每国20元加急费。”
第三条第7款“经外交部授权自办签证的地方单位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认证的代办费标准,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承办处室:出国管理处
3、实施行政征收的依据:
(1)外交部领三函【1990】150号函“经研究,目前暂不宜扩大颁发护照及申办签证单位的范围。但济南市人民政府可按中发[1985]10号文件的精神自行审批处级以下(含处级)经贸和科技人员的出国事宜。济南市外办可出具《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向省外办申办护照,事项表上加盖的印章式样、签署人的姓名、职务等报省外办并抄报外交部领事司。申办外国签证可由省外办归口办理。有关申办护照、签证的具体事宜请商省外办。”
(2)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300号文件第一条“代办因公出国签证收费标准。我省经外交部授权有自办签证权的单位代办因公出国签证的代办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国240元,如当事人要求当日办理完毕的,可另收每证每国20元加急费。”
第三条第7款“经外交部授权自办签证的地方单位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认证的代办费标准,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4、行政征收办理程序:
在办理护照签证手续后直接到银行缴纳。
5、行政征收标准:
每人每国60元。
(五)行政裁决:无
(六)行政确认(共1项)
对涉外文书、商业性文件等公证文书的真实性进行最后确认(目前尚未开展工作)
1、行政确认实施主体及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法律依据:
(1)外交部领八函【1996】17号函“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涉外领事认证工作的统一管理,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当事人,使领事认证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经部批准,领事司决定从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恢复代办外国驻华使馆的领事认证业务。同时,考虑到各外办要求代办本地区认证业务的要求,为申办人提供多渠道服务,特授权你办或你办所属外事服务机构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种类因公因私人员所用涉外文书、商业性文件等代办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并通过外交部领事司统一申请办理外国驻华使馆认证。”
2、承办处室:出国管理处
3、实施行政确认的依据
(1)外交部领八函【1996】17号函“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涉外领事认证工作的统一管理,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当事人,使领事认证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经部批准,领事司决定从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恢复代办外国驻华使馆的领事认证业务。同时,考虑到各外办要求代办本地区认证业务的要求,为申办人提供多渠道服务,特授权你办或你办所属外事服务机构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种类因公因私人员所用涉外文书、商业性文件等代办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并通过外交部领事司统一申请办理外国驻华使馆认证。”
4、申请行政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
此项业务目前尚未开展。
5、行政确认办理程序
(暂无)
6、行政确认办理时限
(暂无)
7、办理行政确认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暂无)
(七)行政给付:无
(八)其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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