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2-02-19 08:13:45 点击: 次
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2018年6月21日,发布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和《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2018年6月27日,发布了《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7号),2018年10月26日颁布了《关于推进关检融合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事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3号),2019年1月22日,颁布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对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于2019年2月1日起执行,2018年第60号公告同时废止。随着海关总署近期向社会大规模密集颁布公告,表明我国海关对关检融合制度和进出口货物整合申报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这也标志着关检融合制度和进出口货物整合申报工作从制度设计阶段正式跨入制度实施阶段,对企业进出口通关业务必将带来重大深远影响。
一、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目标、原则、思路与任务
(一)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目标
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的目标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治建关、改革强关、依法把关、科技兴关、从严治关,以流程整合优化为主线,以风险集中统一防控为重点,以信息系统一体化为支撑,理顺职责关系,优化职能配置,将检验检疫作业全面融入全国通关一体化整体框架和流程,实现“统一申报单证、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统一现场执法”。
(二)关检融合统一申报原则
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的原则是在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各项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全国通关一体化的实际,遵循全面融合与平稳过渡相结合、强化监管与简化手续相结合、维护安全与促进便利相结合、防范风险与提升获得感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关检业务全面融合。
(三)關检融合统一申报思路
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的思路是“两变两不变”。“两变”是指执法内容拓宽,将检验检疫作业融入全国通关一体化整体框架和流程,在“两中心”与现场作业各岗位、各环节整合检验检疫工作职责与内容;管理手段延伸,将管理进一步延伸至进出境商品的境外和境内生产加工、存放、使用单位管理等环节;“两不变”是指业务架构不变,保持全国通关一体化“中心—现场式”基本架构;作业流程不变,保持“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的基本流程。改革后,关检业务的整合优化有利于口岸监管资源的统筹配置,通过流程简化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增强进出口贸易企业的获得感,提升口岸的营商环境。
(四)关检融合统一申报主要任务
1.将检验检疫风险纳入安全准入风险,实施集中统一研判、处置和整体防控
将涉及口岸公共卫生、生物、进出口商品和食品安全等风险均纳入海关安全准入风险,实施集中统一研判、处置和整体防控。风险防控中心结合业务职能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集中统一加工加载安全准入风险参数规则和指令,对经筛选的风险目标实施集中研判,并统一下达指令。现场海关执行风险防控中心指令并反馈作业结果。税收征管中心发现涉及安全准入相关风险的,按照有关联系配合办法,配合风险防控中心和现场海关进行协同处置。
2.将检验检疫作业融入风险防控中心和现场海关作业
将原检验检疫全国审单布控中心负责的审单规则、抽批规则加工加载,以及原检验检疫全国审单布控分中心负责的安全控制标准、动态风险布控等,并入海关总署一级风险防控中心统一实施管理。将原直属检验检疫局审单布控中心负责的检验检疫证书电子数据审核、未抽中货物的合格评定等,并入二级风险防控中心实施,必要时可下达指令由现场海关综合业务部门辅助实施纸质单证审核,或由现场海关查验部门核对货证。
将原检验检疫现场检务部门负责的报检受理、检验检疫单证审核、签证等,并入现场海关综合业务部门负责实施。
将原检验检疫现场施检部门负责的检验、检疫、查验(核对货证)、鉴定、初筛鉴定抽样送检、合格评定、检疫处理监管、拟证等,并入现场海关查验部门负责实施,通过联合作业、委托授权、职责调整等步骤,逐步实现通关监管“查检合一”。
提高“检验检疫单证审核”信息化系统联网核查的比例;加快推进国际官方联网核查,实现“签证”互联网服务。
3.优化作业流程
第一,拓宽申报前的监管服务。进口申报前实施境外预检、境外装运前检验及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出口申报前实施出口地/组货地检验检疫作业,并形成电子底账数据。
第二,整合申报项目。取消“入境/出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出境货物报检单”。进口申报整合报检要素,报关检合并为一张报关单及一套随附单证。出口申报由信息化系统自动核对出口检验检疫的产账数据,在进出口申报电子逻辑校验中增加检验检疫校验参数。
第三,扩展“分步处置”内容。统筹规范、优化整合检验检疫作业场所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管理。卫生疫情、动植物疫情等口岸检疫风险,以及按规定必须在口岸实施检验的口岸检验网等,由口岸海关在“分步处置”第一步中完成现场处置;必须在属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处置的进口目的地检验风险,由属地海关在“分步处置”第一步中完成现场处置。
可以在属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之外进行处置的进口目的地检验风险,以及检验检疫后续监管风险,由属地海关在“分步处置”第二步中完成现场处置。
4.调整隶属海关功能化建设有关内容
口岸型海关承担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人员的口岸检验检疫功能与职责;属地型海关承担进口目的地检验、出口产地/组货地检验检疫及后续监管等功能与职责。
实施“查检合一”,研究保留现场查验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岗位设置。
拓展“多查合一”,整合后续监管职责,融合企业稽查、核查、对进入国内市场商品的抽查、进出口商品安全问题追溯调查、对企业遵守检验检疫法规状况的检查等后续执法。
隶属海关综合业务机构配置检验检疫纸质单证审核和签证人员。口岸型海关查验机构配置施检作业人员。属地型海关设置属地查验机构,配置进口目的地检验、出口产地/组货地检验检疫人员;属地型海关稽查机构配置检验检疫后续监管人员。
5.整合企业管理
合并企业资质注册登记或备案管理对通用资质的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进行整合,统一由企业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如原报关报检企业注册或备案;对特定资质的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由相关业务职能管理部门依职能分别负责,如承运海关监管货物企业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准入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等。由企业管理职能部门牵头建设统一的行政相对人管理功能模块,各相关业务职能管理部门通过该功能模块对行政相对人注册登记或备案实施管理,相关信息共用共享、统一发布。
统一企业信用管理以海关现行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为主线,整合检验檢疫对企业信用的管理要求,形成统一的制度,由海关企业管理职能部门对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企业实施统一的信用管理。以海关现有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为基础,整合原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有关功能。
6.其他业务领域业务融合
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检验检疫作业融入全国通关一体化的海关现场作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人员及行李物品、邮件、快件、跨境电子商务、尸体棺柩、危险品包装等监管,以及行政处罚、统计、原产地、辐射探测、集装箱适载检验、指定口岸管理、口岸卫生监督、实验室建设、疫情疫病监测、技术性贸易措施等,按照关检全面融合、一体作业的原则与思路,对相关管理职责和作业进行归并整合。
在各项作业全面融合的基础上,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要求,整合优化海关总署和各直属海关有关业务职能管理,推动关检业务深度融合。
二、关检融合制度中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的规定
(一)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范围
1.将检验检疫自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合并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企业备案后同时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
2.将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报关企业(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或者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合并为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企业注册登记或者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后,同时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
3.将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与海关报关人员备案,合并为报关人员备案。报关人员备案后同时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
(二)新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业务办理方式
自2018年4月20日起,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后,将同时取得报关报检资质。
企业在互联网上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应当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址:http:///)“企业资质”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企业申请提交成功后,可以到其所在地海关任一业务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同时办理报关人员备案的,应当在“单一窗口”相关业务办理中,同时填写报关人员备案信息。除在“单一窗口”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申请外,企业还可以携带书面申请材料到业务现场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三、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附件与2019年第18号附件的比较
四、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变化
(一) 对照新进口货物报关单与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栏目,主要有如下变化
1.增加9项:“页码/页数”、“境外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最终目的国(地区)”、“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
2.修改5项:原“收发货人”修改为“境内收货人”、原“进口口岸”修改为“进境关别”、原“运输工具名称”修改为“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原“装货港”修改为“经停港”原“随附单证”修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3.删除2项:“录入员”、“录入单位”。
4.位置变化3项:“集装箱号”、“境内目的地”、“申报单位”。
(二)对照新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原出口货物报关单栏目,主要有如下变化
1.增加7项:“页码/页数”、“境外收货人”、“离境口岸”、“原产国(地区) ”、“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
2.修改4项:原“收发货人”修改为“境内发货人”、原“出口口岸”修改为“出境关别”、原“运输工具名称”修改为“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原“随附单证”修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3.删除2项:“录入员”、“录入单位”。
4.位置变化3项:“集装箱号”、“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
[参考文献]
[1]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Z].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
[2]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Z].2018.
[3]關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Z].2018.
[4]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7号)[Z].2018.
[5]关于推进关检融合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事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3号)[Z].2018.
[6]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Z].2018.
[7]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务研究中心.关检融合整合申报详解及疑难解答[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18.
[8]徐炜,徐晨.新报关单填制攻略[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18.
[9]关务水平测试教材编委会.2018年版关务水平测试[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18.
(责任编辑:张彤彤 梁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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