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9-09 10:23:34 点击: 次
1
单选(0.5分)
幼儿在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情况时,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基于(? )承担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得分/总分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0.50/0.50
2
单选(0.5分)
某中学操场正在维修,旁边树立了一个木牌作为警示。李某却对之视而不见,明目张胆地和杨某商量一起去操场爬柿子树,结果李某不慎掉入工程挖的深坑里,摔伤了胳膊。针对该事故,李某摔伤主要由自己的行为所导致,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当()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的责任。
得分/总分
A.
受伤人;伤害人
B.
被侵权人;侵权人
0.50/0.50
C.
侵权人;侵权人
D.
受害人;侵权人
3
单选(0.5分)
“上铺护栏低于标准”案件中,根据()规定,涉案双层床安全护栏缺口长度和安全护栏高度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校明显具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得分/总分
A.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犯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错误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错误
D.
《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过错
0.50/0.50
4
单选(0.5分)
教育机构一般都拥有、占有或者使用建筑物和树木,也要满足法律对建筑物、林木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一般性要求。在侵权责任法中,这些统称为“(? )”。
得分/总分
A.
设备损害责任
B.
占有者责任
0.00/0.50
C.
物件损害责任
D.
?机构责任
5
单选(0.5分)
对于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的是(? ),即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不能够证明的推定有过错,过错的证明责任由教育机构承担。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的是( ?),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
得分/总分
A.
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B.
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
0.50/0.50
C.
过错责任;过错责任
D.
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6
单选(0.5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 )责任。
得分/总分
A.
法律
B.
补充
C.
失职
0.00/0.50
D.
管理
7
单选(0.5分)
南通某高中体育课发生了一起学生打架受伤案件,刘某和王某是事故的主要双方,经调查,任课老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学现场没有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 )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得分/总分
A.
王某的法定代理人
B.
刘某
C.
校方
0.50/0.50
D.
刘某的法定代理人
8
单选(0.5分)
为避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以及最大程度降低事故带来的损伤,学校不应当采取哪项措施?
得分/总分
A.
对教师展开相关培训
B.
家长、教师、学校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
C.
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
D.
逃避责任
0.50/0.50
9
单选(0.5分)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出发点不是因为其(? )身份,而是在对学生进行的()、管理方面出现了过错。
得分/总分
A.
监护人;教育
B.
管理者;教导
0.00/0.50
C.
监督员;教育
D.
领导;教养
10
单选(0.5分)
课间,高一年级的李某因骂了高三年级的杨某“神经病”,结果杨某一气之下暴力殴打李某,致使李某吐血昏迷。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在该事故中,李某受伤是由杨某暴力殴打导致的,学校及其教职人员不是直接的侵权人,那么,依据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杨某及其监护人应当负责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得分/总分
A.
李某
B.
学校
0.00/0.50
C.
第三人
D.
受害人
11
单选(0.5分)
就过错责任原则而言,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它以行为人的()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二是以行为人的( )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也就是责任分担。
得分/总分
A.
错误;错误程度
B.
过错;过错程度
0.50/0.50
C.
过失;过失程度
D.
过错;错误程度
12
单选(0.5分)
在“学生体育课跳山羊受伤”案件中,小刚父母以(? )的身份,将学校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0万余元且保留追索后续治疗费的诉权。
得分/总分
A.
法定监督人
0.00/0.50
B.
法定监管人
C.
法定代理人
D.
亲属
一、在主体法律地位上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在主体法律地位上它们是完全不同的:
1、子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2、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也就是说它在法律上是从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个体。
二、在关联关系上的区别
1、子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一般表现的是股份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也许是全资控制,也许是最大股东的控制。子公司在经济和决策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
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分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一般表现为是总机构与分机构的关系,具有从属的特性。分公司在本质上就是总公司的一个安置在异地的派出机构。
分公司一般都不是完全独立核算单位,盈亏只是一种业绩考核。
子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可能拥有子公司。
三、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一)子公司的处理
子公司是作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是完全独立的纳税人,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
(二)分公司的处理
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的一种,适用总分机构的相关政策。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1、企业所得税方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税总2012年57号公告”)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单位文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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