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9-14 09:46:30 点击: 次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许可项目名称: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编号:38-2-06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第二十六条)
4.《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11〕41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2个工作日
审核9个工作日
复审2个工作日
审定2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本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零售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由企业所在地市药监局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注销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5.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相同,核实企业是否有已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并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一)》上部,使用电子签章,于当日将申请材料转发市场监管科;市场监管科审核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于3日内将《补正材料通知书》返至受理人员,双方在《行政许可移送表(一)》下部,使用电子签章;受理人员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次日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一)》下部补正告知时间,使用电子签章。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5.对已经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药品经营企业,不予受理。
6.《受理通知书》、《接收材料凭证》、《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
期限:2个工作日
二、申请材料移送
标准:材料准确,手续清楚。
岗位责任人:市药监局分局受理人员与市场监管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整理、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二)》上部,同时将《受理通知书》由受理办移送人员于受理期限(2个工作日)内转送市场监管科审核人员,交接双方须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二)》上部,使用电子签章。
三、审核
标准:
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管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材料审核
按照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审核意见
1.符合标准的申请材料,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网上填写《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一)》(以下简称《审批流程表(一)》,写明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项、目,使用电子签章,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2.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注销意见及理由,网上填写《审批流程表(一)》,写明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项、目使用电子签章,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期限:9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材料审查意见的确认;
4.网上填写《审批流程表(一)》使用电子签章。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管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网上填写《审批流程表(一)》,使用电子签章,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网上填写《审批流程表(一)》,使用电子签章,将申请材料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期限:2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
1.对复审意见的确认;
2.签发审定意见,网上填写《审批流程表(一)》使用电子签章。
岗位责任人:市药监局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审定。
2.对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网上填写《审批流程表(一)》,使用电子签章,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市场监管科审核人员。
3.对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网上填写《审批流程表(一)》,使用电子签章,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市场监管科审核人员。
期限:2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移送
标准:
1.填写《审批流程表(一)》;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规范;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公章准确、无误;
5.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6.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管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公章;网上填写《审批流程表(一)》,使用电子签章,移交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受理窗口人员,双方在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二)》下部,使用电子签章。
2.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函告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期限:3个工作日内(为送达期限)
七、送达
标准:
1.计算机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凭《受理通知书》领取《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交申请人;
2.送达窗口人员在《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下部签字、注明日期;
3.将收回的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移交市场监管科审核人员。
岗位责任人:市药监局分局送达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计算机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携带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凭《受理通知书》领取《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在《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上的签字,注明日期;或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交申请人,签字,注明日期。
2.送达后3日内将收回的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移交市场监管科审核人员立卷归档。
3.送达日期满10日,申请人未领取《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分局受理办将未领名单报本单位计算机中心,进行网上公示通知申请人,自公示之日起满3个月仍未领取批件的,受理办在《送达回执》备注栏上说明情况移交市场监管科审核人员,双方在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二)》下部,使用电子签章,由市场监管科审核人员打印《行政许可移送表(二)》随卷归档。
期限:7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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