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8-28 16:32:03 点击: 次
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 ( 利差返还型 ) 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 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 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期满之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 “满期生存保险 金”,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 本公司返还其所交保险费并按 10%年增长 率复利增值,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 “所交保险费 ”,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以给付当时 的年交保险费为准计算。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 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成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 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 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 5年、 10年、 15年、 20年和30年五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 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 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可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 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日内通知 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 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 请给付保险金:
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
请给付保险金:
1. 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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