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11-12 09:50:02 点击: 次
[基层法院的司法独立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
摘要:司法公正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准则。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是人民群众,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也是人民群众。在这里注重分析司法权的独立性。从而切实推动司法的改革完善,以达到重塑司法权威形象的目的。
关键词:基层法院 地方财政 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 前言 司法公正一直都是我们的目标,只是实现公正是需要条件的,主要有三点:独立、效率、权威。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公正现象,其中尤以人情风的滋长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最为突出。群众对法院更有”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等说法。虽然这些说法对司法不公正的现象有不同程度的夸大,但是客观地说,在一些案件中司法不公的现象的确存在。
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立法权的基本属性,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权的独立性内涵是: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在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我国宪法,司法权和行政权是两种并列的权力,行政权无论在法理上还是法律上都没有干预司法权的可能。但是基于历史与传统文化的原因,行政权独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权。
一、影响地方人民法院司法独立的几种表现 (一)最突出的表现是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表现在司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职务时,往往对本地行政事业单位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如需要财政、房管、银行协助执行时,这些部门或推三阻四,或拒绝配合。法院如要对单位或个人采取罚款等措施,通常情况下都会有本地党政领导出面干涉,要不就是在法院拨款、办理有关证照等事务时故意刁难。最近几年法院系统采取异地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案件增多、效果较好也折射出地方保护日趋严重化。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发展和蔓延,亵渎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对那些未受到法律平等对待的当事人而言当然没有司法公正,司法独立也就无从谈起。
(二)司法的独立性在党委、政府决策者面前受到挑战 一些地方的党委在事关本地区局部利益问题上,往往以党委”指示”来干预法院依法办案,政法委员会往往成了司法机关”联合办公”的机关,司法机关也就往往以”为改革开放护航”为借口滥用司法权。在涉及到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的案件中,地方政府往往可以通过案件协调会、通气会等形式表明地方政府部门的意见。
“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说的是参加诉讼双方往往会找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给主办法官施加压力以求诉讼上的胜利。这句民间谚语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群众不信司法公平、正义而信权力、关系的社会心理 (三)司法机关的财力依赖于当地政府,司法必然要考虑维护当地利益。
司法机关在很大程度上被行政机关所牵制。司法机关的经费仰仗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的人员升迁编制由地方政府掌握,司法机关工作条件改善、装备更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要为行政政策和服务。由于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人事调动及财政均受地方政府的管辖和控制,法院演变为地方政府的法院,司法失去独立,导致司法权威大打折扣。个别领导以了解工作为名,干扰刑事司法活动,甚至就个案批条子,打招呼。
司法经费是司法机关的命脉,法院吃的是地方的饭,用的是地方的钱,政府财政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法院工作能否正常运转,法院与当地政府形成利益共同体,必须同进同退,故在审判、执行中不能吃里扒外、胳膊往外拐,更不能”自家人打自家人”,法院乃成为地方利益的”保护伞”、地方保护主义的积极实施者,司法独立缺乏有力保障,自然难保司法公正。
二、实现司法独立的几种举措: 司法要保证权威性和公正性,必须远离行政权。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司法审查的范围日益扩大,”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也越来越多,淡化行政权与司法权二者之间的经济联系就是实现隔离的一个好办法,也应是改革的方向。
现行的管理体制表明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当地,司法权地方化在所难免,国家审判机关成为名副其实的”地方法院”,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严重影响了独立审判、司法公正,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改革法院管理体制迫在眉睫。
一是人事权上,最高司法机关党委成员由党中央选配和管理;省级司法机关党委成员由最高司法机关党委主管,地(市)级司法机关和基层司法机关党组成员由省级司法机关党委主管,同时地方司法机关(省、市、县)党组成员由同级党委监督。
二是在财、物等供给上,将司法经费单列,列入国家预算,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国务院统一拨款,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支配和管理。司法机关的垂直管理体制是司法的性质和特色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要保证,也是理顺司法管理体制的前提和关键,更是排除非法干扰,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出路。
在做好这项改革的同时,必须注意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明确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是审级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决不能因为实行司法系统内部的垂直管理而加重司法行政化倾向。
2、明确各级法院内部党委的领导以及上级法院党委对下级法院党委的领导应当是政治领导,而不是业务领导。
3、在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当认识到配套改革的重要性。在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的同时,应当注重法治建设的配套改革,尤其是应加强对全民、特别是各级党政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思想教育,使全体公民形成尊重法治、尊重司法的理念,在全社会树立起法治、司法的权威。① 三、实现司法独立的意义 司法独立是司法的内在要求,我们只要承认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存在,它们之间就应该有一种相互分离的状态。司法独立不等于”三权分立”,它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形态,在我国,它是在宪法中规定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干涉。现在的司法权设置与行政权设置的范围重合,法院的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在这种司法环境下,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然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
司法机关对所有司法性质的问题享有管辖权,并拥有绝对的权威就某一提交其裁决的问题按照法律是否属于其权力范围做出决定;法院做出的司法裁决不应加以修改。我们现在还做不到,因为独立的问题不解决,权威的问题一定会出现。
四、对于法律学习者得要求 我们法律的学习者,应该从法律当中获得精神的力量,法律不是谋生手段,而是一种信仰,只有当我们把法律当成信仰的时候,我们的法律人生才会走得更好。
注释: ①强世功 《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北大法律评论》第三卷第二辑 参考文献: [1]强世功 《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北大法律评论》第三卷第二辑 [2]强世功 赵晓力《双重结构化下的法律解释》,网络资源 [3]苏 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6年版 [4]龙宗智 《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6年版 作者简介:姜宝雪,女,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法律硕士研二。
(责任编辑:单位文秘网) )
地址:https://www.kgf8887.com/show-247-47316-1.html
版权声明:
本站由单位文秘网原创策划制作,欢迎订阅或转载,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单位文秘网独家运营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