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1-08-08 08:12:26 点击: 次
为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我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05号),明确规定了广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
●关于参保缴费●
《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的用人单位未缴纳大额医疗费统筹费用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已经缴费的,不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和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标准和办法执行,缴费基数最低比例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失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统筹费用的缴费标准按统筹地区的标准确定。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关于待遇享受●
《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基金即停止支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关于经办服务●
《通知》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缴费期限和经办流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失业人员本人,确保应保尽保。
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期满后,应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11年7月1日前失业人员已经参加医疗保险并已缴纳全年费用的,由各统筹地区尊重参保人意愿,按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关系接续●
《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失业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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