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9-09 10:26:09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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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实施方案
目 录
TOC \o "1-2" \h \u 28839 一、保险对象 2
20874 二、资金保障 2
14211 三、招标方式 2
14240 四、补偿对象 2
32093 五、补偿标准 3
1369 1.死亡。 3
8060 2.残疾。 3
16835 3.其他后果。 4
13324 六、补偿凭据 4
4169 七、补偿流程 5
26356 (一)报案。 5
21177 (二)查勘。 5
27212 (三)调查诊断与鉴定。 5
21597 (四)资料审核。 6
32634 (五)保险补偿。 6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和原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4〕19号)精神,改革完善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推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由“财政补偿”向“保险补偿”转变,提高补偿水平和效率,切实保障疫苗受种者的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对象
在XX省范围内所有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
二、资金保障
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保障。
三、招标方式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标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保保险机构)。
四、补偿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为补偿对象:
(一)接种第一类疫苗,经调查诊断或鉴定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者。
(二)接种第一类疫苗,经调查诊断或鉴定明确为偶合症且受种者死亡的受种者。
(三)人民法院裁决补偿的。
五、补偿标准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结论系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者,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分级,按照以下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1.死亡。
受种者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死亡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XX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补偿年限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3周岁以下(含3周岁)死亡的,补偿年限为5年;
(2)超过3周岁的,补偿年限为在死亡补偿的基础年限(5年)上每增加1岁再增加1年(不足1岁按1岁计算),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20年。
2.残疾。
受种者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三级及以上残疾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XX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系数。
伤残系数按照损害程度分级,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的伤残系数为1.3-0.2。
(1)一级乙等:伤残系数为1.3。
(2)二级甲等:伤残系数为1.1。
(3)二级乙等:伤残系数为1.0。
(4)二级丙等:伤残系数为0.9。
(5)二级丁等:伤残系数为0.8。
(6)三级甲等:伤残系数为0.6。
(7)三级乙等:伤残系数为0.5。
(8)三级丙等:伤残系数为0.4。
(9)三级丁等:伤残系数为0.3。
(10)三级戊等:伤残系数为0.2。
3.其他后果。
受种者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四级或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一过性器官组织损伤,由承保保险机构根据受种者就医期间(含其监护人)实际产生的医疗、交通、住宿、误工等费用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XX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偶合死亡病例救助。对于第一类疫苗受种者死亡,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是偶合症的受种者,由承保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给予一次性人道主义救助,具体救助金额依照保险合同执行。
六、补偿凭据
提供以下凭据之一即可申请补偿。
(一)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的调查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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