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9-09 10:19:23 点击: 次
【篇一:开除党籍处分决定格式】
决定
x 纪〔2014 〕xx 号
关于给予 xxx 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xxx ,男,xxxx 年 x 月出生, x 族,xxx 市 xxx 镇人, xx 文化程度,
xxx 年 xx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xxx 年 xx 月参加工作。
xxx 年 xx 月
至 xxx 年 x 月任 xx 市 xx 局长、党委委员, xxx 年 x 月任 xxx 市
xxx 副局长、党委委员。
xxx 的错误是:贪污公款 33 万元。
xxxx 年 x 月至 xxxx 年 x 月,xxx 在担任 xx 市 xxx 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 xxxx 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 xxxx 等手段,
贪污作案 2 笔,贪污公款 33 万元,并据为己有。
综上所述, xxx 身为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篇二:关于给予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向 字[ 2014] 第 56 号
关于给予 ### 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 ,男,汉族,合肥人, 1973 年 12 月出生, 1993 年 12 月参加
工作,现任 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
2014 年 5 月 20 日下午, ###同志在办公室完成工作后,用办公室
电脑玩网络游戏,后被市纪委督察组督查发现。
###身为街道计生办主任,不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上班期间玩
电脑游戏,其行为已构成违纪,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
六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经 2014 年 5 月 30 日党工委会
议研究决定:给予 ### 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 2014 年 5 月 30 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分决定后 30 日内向本机关提起复议。
中共南行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3 年 6 月 30 日
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
中共南行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4 年 6 月 30 日印发 (共印 10 份)
【篇三: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
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是一项比较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事情,必须按党
章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一般情况下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大会决定
特殊情况下,可由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
决定。具体程序是:
1、调查核实。党支部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认真进行调查
研究,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调查报告。
由案件检查机关、上级党组织或纪委查办的,应向犯错误党员所在
单位党支部送交如下材料:案件调查报告。即案件检查机关所组成
的案件检查组就办案过程、查证核实的主要问题及定性处理意见所
写的综合材料;犯错误党员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案件检查组对犯错误党员的书面意见的说明材料。党支部应在一个
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2、谈话教育。与违纪党员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听取他对错误事
实的说明和申辩。这种谈话,可由支部书记或纪律检查委员找他谈,
也可由党小组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在召开支部委员会前,可以召开犯错误党员所在党小组会议,让其
他党小组的同志了解违纪党员犯错误的事实,酝酿讨论对其处分意
见,为参加支部党员大会作好思想准备。但这不是必要程序,也不
能作出决定。
3、材料见面。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应将所要做出的处分决
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
这里所说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
见面须两个人以上,并做好记录。见面后,当事人应在材料上签署
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见面工作的同志应做出
书面说明。
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
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
4、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案件检查组提供的材料,依据党纪规定,
在案件检查组处分建议基础上,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意见,并
草拟好处分决定。
支委会要认真研究党委、纪委移交的违纪党员的案件材料,如有必
要可请调查组成员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在熟悉案情、学习相关党
纪处分条规的基础上,支委会提出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
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处分决定文稿应在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决定前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
见。作出处分决定时,应认真考虑党委、纪委的意见。
5、召开支部大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处分决定。召开处分党
员的支部大会,应当通知包括犯错误党员在内的全体党员参加。违
反纪律的党员应当在支部大会上就自己的错误作出检查,同时也有
权利对所犯错误作出说明和进行申辩。参加支部大会的其他党员应
当对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
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看法,同时也可以为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辩护。
处分决定必须由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支部大会
基本程序是:会议主持人说明大会内容;违纪党员做检查,汇报思
想认识;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党员
发言,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明确改正错误的方向,同时对支委会
提出的处理意见发表赞成或反对的意见;违纪党员有权说明情况或
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辩护;到会正式党员对处分决定进行表决,
赞成票超过支部应到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违纪党员也可以
对处分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6、材料整理上报。支部委员会将支部大会讨论表决的情况写成报告,
将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交给受处分的党员签署意见,然后按审
批权限逐级上报。如果受处分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而对
其处分又是恰当的,支部仍可上报审批,并在报告上注明这一情况。
请示报告要写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时间,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正
式党员人数,支部大会表决情况,通过处分决定的赞成票数、反对
意见及票数、弃权票数、支部大会通过的表决意见。支部书记应在
请示报告上签名。
上报审批所附的材料应当有: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
人检讨材料、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的意见以及其
他有关材料。
7、处分批复。上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支部上报的处分
决定应经集体讨论后批准。对党员的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
决定批复后,一般由违纪党员所在支部口头宣布,但个别错误严重,
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的,可以向群众公布;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诉。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相应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同级
党的委员会备案;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
报相应的党的委员会批准。
7、宣布执行处分决定。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
起生效。党支部应在接到党委或纪委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或批复
后的一个月内,在党支部的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处分决定及批复
要给当事人一份。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诉,党支部必须迅速转递,
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要给以批评教育。
处分决定宣布后,党支部应立即向党委或纪委报告(执行党纪处分
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
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对犯错误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对政纪处分,党委
可以提出建议,由人事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党员处分的决定一般包括的内容: (1)受处分党员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家庭出身,本人成分,
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现在工作单位和现任职务,
工资级别等。
(2)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情节、责任和危害程度(若犯有几种不
同情节的错误,要分清主次叙述清楚)
(3)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
(4)定性和处理意见。
党的基层组织对党纪处分有哪些批准权限? 1、基层党委的批准权限。
① 批准属于基层党委管理的一般党员以及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
② 给予基层党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
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多数决定。
③ 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可以直接决定给党员的纪律处分。
④ 处理严重违纪的党组织。
⑤ 改变同级纪委和下级党委、纪委对
违纪案件所作的决定。
2、党的基层纪委的批准权限。
① 批准给予基层党委管辖的违纪党员和党员干部以警告、严重警告
处分。
② 县级及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批准给予基层党委管辖的党员开
除党籍的处分。
③ 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在特殊情况下,有权直接决定给违纪
党员以纪律处分。
④ 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改变下级纪委对于案件所作的决
定。
关于处分批准权限的问题
按照党章和中央纪委关于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的规定,总
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具体的分为隶属管理和级别管理。
1.隶属管理。就是指按照党员的组织隶属关系,来划分党委和纪委
批准给予违反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处分的职权范围。具体有四个层
次: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农村中的党员,违犯了
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所在支部决定,所在基层党的委
员会批准。如果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则必须由所在基层委员会
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纪委批准;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
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决定外,还必须按照批准权限,报管
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
(2)对于业务上直属中央各部门领导或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但以
中央部门领导为主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现行领导管理体制可分为
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人、财、物和党的组织关系都垂直管理,直
接隶属上级主管部门。对于这些部门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犯了
纪律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批准。
另一种情况是人、财、物虽然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但是党的组织关系却隶属于地方党委。对于这样的部门的党员违犯了纪律需
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地方党组织批准,但事先应征求该单位主管
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协商后再处理。
(3)对于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犯党纪,在党组织调查其问题前调到
新单位工作,以及由于原单位撤销、合并到新单位工作的党员,原
则上由犯错误党员新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处理其违纪问题。
(4)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对地方各级党委、
政府机关中,应报中央、中央纪委或地方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
件,中央或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提出审议意见后,再报
中央、中央纪委或地方党委、纪委审批。对中央和地方各级直属机
关中,有审批权的部门,在批准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后,应按照党员
干部的职务级别,报中央纪委或地方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
同时抄送中央或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说白了,隶属管
理,就是说,党的关系归属于谁来管理,那么,处分就由谁来办理。
2.级别管理。级别管理是指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级别,划分各
级党委、纪委批准给予违纪党员领导干部处分的职权范围。根据党
章的规定和级别管理的原则,中央纪委规定:
(1)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批准对违犯党纪的副省、副部级及其以上党员干部的处分(包括国务院直属局、办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负责批准违犯党纪的中央委员、
候补委员,中央纪委委员,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
候补委员的处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负责批准各自
管理的违犯党纪的正、副厅(局)级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负责批
准违犯党纪的党的市(地)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的党
纪处分。地(市)级、县级党委、纪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
责批准下一级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
(2)对同一案件,涉及多人共同违纪,都应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
级别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有这样两种处理办法:
一是统一审批。按照其中职务级别最高的党员的批准权限进行统一
审批。根据党章和批准权限的规定,对党员的处分,必须按照批准
权限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进行审批;上级党委、纪委有权直接给予
党员纪律处分。因此,案件中职务级别最高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
报有权批准的党委、纪委审批,而该级党委、纪委也有权批准案件
中其他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
二是分别审批。由有批准权限的党委、纪委对其职务最高的违纪党
员干部批准决定给予党纪处分,对共同违纪的其他违纪人员进行统
一平衡后,提出处分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批准权限,由所
在党委、纪委分别做出处分决定。
(3)退(离)休和退居二线的党员违犯党纪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怎
么办?按原任职务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离退休后提高了
级别的,按提高后的职级报批。
(4)对于上级纪委直接立案调查的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的案件,在
给予处分时,一般应由上级纪委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
将有关材料一并转下级党委、纪委,由下级党委、纪委做出处分决
定,按照批准权限逐级报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上级纪委直
接做出处分决定。
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
机关调查结案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
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
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
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一)案件的受理。就是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
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
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这些条件包括属于本级纪检监察
机关的受理范围,已经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并且确认已经构成违
纪,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案件材料齐全并经过整理,有关领
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
(三)案件的审议。案件的审议又称集体审议,一般指承办人在对
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
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
序。集体审议,可以集思广益,发挥集体的力量和智慧,保证客观
公正地处理违纪案件。既可以加强监督,避免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
定对案件的处理,也可以防止由于审理人员个人的主观片面和能力
水平的局限可能造成的失误。同时有利于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
说情风的影响。集体审议分两个层次:一是审理室集体审议,审议
结果形成审理报告,提交纪委常委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审定。二是纪
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长办公会按民主集中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充分
讨论,对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复议、否定或继续调查补证的决定。审理部门按照会议的决定或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处理决定、
监察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等)
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
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执行是处理违
纪案件的最后阶段,通过对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的执行,才
能最终完成对违纪人员处理的工作。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处分决定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批
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或处理决定、建议,直接作
出改变,也可以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重新审(五)案件审理公文。
案件审理公文是指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工作所制作的各种文书的总
称,主要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处分决定、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
案件处理的批复、复查复议决定、复审或复核决定、监察建议书、
通知、处理违纪案件政策和程序问题的请示和答复等。案件审理公
文要求主题明确、逻辑严谨、语言规范、文字简洁、用词准确、文
风朴实。案件审理是一个关口,所有案件都必须经过审理把关后才
能提交常委会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案件审理是处分决定
的一个出口,所有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下达都要由案件审理部门按
程序予以办理;案件审理是反映执纪水平的一个窗口,案件审理部
门的审核监督对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水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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