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9-09 10:24:46 点击: 次
任丘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与原告 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贵院也已受理,原告李瑞敏在法院庭审时向人民法院出示其在 事业部工资表和误工证明证明其误工期间工资全部扣发,申请人当庭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到 事业部调查、核实原告的工资扣发情况,经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原告在误工期间工资并没有全部扣发。
申请人认为原告和 华北事业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原告及 事业部给予司法处罚,已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申请人:
2015年12月18日
(责任编辑:单位文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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