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9-09 10:26:01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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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C \o "1-1" \h \u 31231 一、保险对象 2
6827 二、投保资金来源 2
32383 三、中标保险公司确定及责任 2
1519 四、补偿对象 2
2439 五、补偿标准 3
22773 六、补偿凭据 5
9279 七、补偿流程 5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70号)精神,为提高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从2018年起,通过财政资金购买基础保险方式,建立全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对象
在XX省范围内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
二、投保资金来源
省级财政安排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专项经费,并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给中标保险公司,保险费按年支付。
三、中标保险公司确定及责任
省卫生健康委和财政厅委托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中标保险公司,每3年采购一次,中标保险公司与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签订保险合同。
中标保险公司负责全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的出单、接案、理赔及后续服务。
四、补偿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均为补偿对象。
(一)自2011年9月1日《XX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施行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接种第一类疫苗,经调查诊断或鉴定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且尚未获得补偿的受种者。
(二)2018年1月1日起,接种第一类疫苗,经调查诊断或鉴定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者。
(三)人民法院裁决需补偿的。
五、补偿标准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补偿范围内,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结论是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分级,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死亡。
受种者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死亡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XX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补偿年限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3周岁以下(含3周岁)死亡的,补偿年限为5年;
(2)超过3周岁的,补偿年限为在死亡补偿的基础年限(5年)上每增加1岁再增加1年(不足1岁按1岁计算),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20年。
2.残疾。
受种者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三级及以上残疾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XX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系数。
伤残系数按照损害程度分级,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的伤残系数为1.3-0.2。
(1)一级乙等:伤残系数为1.3。
(2)二级甲等:伤残系数为1.1。
(3)二级乙等:伤残系数为1.0。
(4)二级丙等:伤残系数为0.9。
(5)二级丁等:伤残系数为0.8。
(6)三级甲等:伤残系数为0.6。
(7)三级乙等:伤残系数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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