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1-10-10 08:12:02 点击: 次
摘要当前利用电子合同进行商贸活动已成为世界的潮流,电子合同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本文将主要对电子合同意思表示的生效、撤回和撤销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意思表示收讫确认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88-02
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运用于商贸活动的普遍化,电子合同作为电子商务的工具应运而生。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
示是通过数据电文作出,具有电子化、无纸化的特点。
一、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概述
我国民法上通常所说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但是至今没有统一的定义。我们认为电子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网络以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合同形式的解释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等。
所谓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电子手段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最具有代表性的电子合同意思表示形式包括:E-mail电子邮件形式和EDI(即电子数据交换)。
二、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的生效的问题
(一)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发出
根据电子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电子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电子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电子意思表示。根据电子意思表示相对人可否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电子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电子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电子意思表示。在有相对人的电子意思表示情形下采取了解主义,对话式意思表示须对方当事人客观上实际了解;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一般采取到达主义,即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的支配范围时即发生效力,不论相对人是否了解。
(二)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到达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16条第2款把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本质上电子化意思表示)的到达时间规定为:“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电子签名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对到达时间的规定遗漏了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而数据电文发送到指定系统以外的收件人的另一系统的情形。针对此种情况,应借鉴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中有关的规定:“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三)电子意思表示的收讫确认
由于电子通信技术上的限制,电子意思表示具有不确定因素,如要约是否到达、何时到达或受要约人的承诺能否立即判定,此些情形皆不利于电子合同的订立。消除不确定性风险的最佳途径是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收讫确认作出约定或声明,这样便于对行为加以预测、知悉意思表示是否到达,避免发生主观上预期到达而客观上却未到达的不利益。因此,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电子意思表示规定了“收讫确认”(Acknowledgementofreceipt)法律制度。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是指收件人收到发件人发送给他的数据电文后,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采取一定的行动对收到数据电文这一事实予以确认。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0条均规定了收讫确认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我们认为收件人的收讫确认只是对发件人意思表示的知悉而不代表是对发件人意思表示的接受。
三、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一)EDI电子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在EDI电子合同中,电子意思表示的传输速度极快且瞬间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的网络系统收到信息即可进行自动处理。因此,在EDI电子合同中撤回电子要约或承诺是不可能的。EDI电子意思表示的撤销,目前学术界对该问题的解决意见不一。一种观点认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只要EDI电子意思表示的撤销通知能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即可。该EDI方式运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还是可行的。另一种观点认为,EDI电子意思表示的撤销是不可能的,因为EDI中要约人的要约到达与受要约人的承诺之间不存在时间差,除非受要约人的网络系统出现故障使之存在时间差。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EDI电子意思表示具有传输速度快的特点而著称,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网络系统瞬间自动作出承诺,不可能存在撤销的时间差问题。
(二)E-mail电子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在以电子邮件形式订立电子合同时,要约虽到达受要约人处但不会立刻自动引起相对人的拒绝或接受,往往在邮箱内存储一段时间才能被受要约人查看,也就是说要约的意思表示的到达与承诺之间存在时间差,因而以电子邮件所作出的要约存在撤销的可能。但是E-mail电子意思表示中是否存在要约的撤回呢?我们认为,随着社会的科学与技术的发展与进步,电子邮件的传输速度也非常之快,想要按照《合同法》、《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到达主义来撤回要约是不易之事。但是,在实践中,如果要约人的要约通过E-mail发送到受要约人的邮箱后,在网络传输出现故障时候或者受要约人没有开启邮箱查看信息期间,要约人利用这个时间差打电话或通过E-mail追回以前的意思表示,待受要约人先接到电话或开启邮箱时同时看到要约与要约撤回的两条信息,我们则可将其情况视为要约的撤回情形。
(责任编辑:单位文秘网) )地址:https://www.kgf8887.com/show-165-95212-1.html
上一篇:美国军用通信卫星更新换代
下一篇:浅谈合同管理在经营工作中的作用
版权声明:
本站由单位文秘网原创策划制作,欢迎订阅或转载,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单位文秘网独家运营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