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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指导意见汇总
高院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指导意见汇总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丁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鲁高法【2005】20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鲁高法[2008]243号)
山东省人民法院关丁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8年10月30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52次会议讨论通过)
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丁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6年11月1日 粤高法发【2006】37号)
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丁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7年11月22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第 564次会议通过)
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丁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年12月17日审判委员会第 44次会议讨论通过)
6、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丁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位会员 2009年5月4日第16次会议通过)
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节选】
(2007年5月18日 京高法发【2007 】168号)
关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 (试行)》的 说明【节选】
8、 二。。四年江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4年12月16日第四十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
9、 ☆☆☆新1B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情况的调研 报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了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统一裁判标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丁审 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结合民事审 判实践,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 见。
1、 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如行政主管部门 正在对涉案工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应中止审理,待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有 效决定后恢复审理。涉案工程被认定为非法建筑的,应认定合同无效,承包人 请求参加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开庭前,涉案工程已按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补办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2、 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涉 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张合同无 效的,在开庭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 同无效;开庭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 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
3、 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 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 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与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合作方共同对建设工程合同的 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 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非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人,发包人以自已的名义实
际履行合同的,建设工程的所有人与发包人共同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承担连 带责任。
工程代建合同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
任,但建设工程合同明确约定仅由受托人、委托人或发包人承担合同约定义务 的除外。
5、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无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分包人, 发包人以承包人违
法劳务分包为由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予支持。
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经 过招投标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低丁成本价,主张合 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不届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低丁成本价或承包人对总价包 干合同中工程量有重大误解的,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的, 应予支持。
7、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
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 、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
(二) 、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的;
(三) 、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整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或施工图纸;
(四) 、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中间验收;
(五) 、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的。
8、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毁约的,应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该损失应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获得的利益。
9、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但 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丁《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 时间,则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承包人在领 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 依照约定。如果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而无法施工, 工期顺延。
1 0、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 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发包
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11、 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造成工程停工、 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顺延计算。
12、 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已组织验收并在填写的《建筑工程验收报告书》或相 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应认定工程验收合格,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 题作保修期内质量问题处理,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不支付或 缓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1 3、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的,经过一定合 理时间(30 )天)后应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存在质量 问题为由,要求不支付或缓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14、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设计的,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指令施工的,除违反国
家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缺陷外,发包人不得以未经过设计人同意为由主张该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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