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9-09 10:19:17 点击: 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项重要措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质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提出土地利用意见。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法律、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对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或备案不同阶段如何进行用地预审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范围和权限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范围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的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和范围外的土地,都必须进行用地预审,也包括经营性土地(经营性土地预审,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在2007年联合下发《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建设项目使用项目单位自有土地(有土地使用证)改、扩建,不新增用地、不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可不进行用地预审。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也就是说,建设项目由哪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就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地说,凡是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部进行预审;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预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进行预审。我省农垦、森工系统参照这个权限执行,即总局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总局国土局进行预审,分局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分局国土局进行预审。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机关与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审查机关尽可能统一起来。各司其职,同时也有利于发挥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共同做好用地预审工作。
省厅在2013年11月8日下发了关于下放部分省级建设
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对部分省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下放到市县国土部门
关于下放部分省级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厅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友谊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44号)和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结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的实施意见(试行)》(黑委改办字〔2013〕695号),现就部分省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下放的12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13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调整为备案管理方式,其他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备案类项目用地预审权下放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工作,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要求做好项目用地预审初审工作。
二、经对省发改委《关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的实施意见(试行)》中下放审批、核准、备案类事项进行梳理,对省发改委下放的91项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同级审查”原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厅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友谊国土资源局办理。
三、对应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用地预审的由省政府各组成部门批准的备案类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下放到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厅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友谊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由项目所在市(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厅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友谊国土资源局办理。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后,由批复机关及时逐级通过网络在线备案上报省厅。涉密项目另行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国家发改委、国土部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二)是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定额)的规定;
(三)是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是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如处于地质灾害多发区,预审阶段应当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已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六)是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禁止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以及现行国家产业政策。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为了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预审时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补充耕地方案是否落实。补充耕地费用是否列入预算。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也要实行占补平衡,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四、建设项目预审的程序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
(1)申报。由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由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受理并出具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等相关材料,由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向有用地预审权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城市总体规划是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由国务院批次审批的市,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可直接转报国土资源部。我省有八个城市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大庆、鹤岗、伊春符合上述要求。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在国务院批次审批用地范围内,上述八个城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用地初审后,可直接报国土资源部预审,不用再经省国土资源厅转报国土资源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对建设项目整体用地情况的审查(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的建设项目往往由不同部分组成,或者跨越不同的行政区,但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应按功能分区或行政区界将其分割成多个项目进行预审,应由项目建设用地涉及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等相关材料,由项目单位汇总后报有预审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预审。
(2)受理。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市县(农垦、森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用地预审材料后,要对报件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报件材料是否齐备。如材料符合要求,则正式受理预审;如报件材料不符合要求,要及时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按要求补报材料后正式受理。是否受理要有书面意见(受理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
(3)审查。一般分为初审和会审两个阶段。
①初审:正式受理预审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科室(省厅是规划处)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②会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相关部门审查(省厅是规划、耕保、利用、地籍处)。
(4)批复。会审通过后,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向项目预审申报单位出具预审批复意见。预审意见包括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
(5)办理时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式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预审意见。(省厅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材料及格式要求
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部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材
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批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备
格式要求
备注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是
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是
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3
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
是
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4
项目建设依据(路条)
是
5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
是
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6
补充耕地初步方案(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须附具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书面承诺)
占用耕地的PDF
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7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是
纸介质
8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PDF
9
规划修改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10
规划修改专家论证意见
11
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
12
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
属《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耕地情形的PDF
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13
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
14
征地补偿标准
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PDF
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15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涉及矿山开发项目的PDF
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16
其他材料
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注意:1、有项目建议书与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报用地预审时,应提交地质灾害评、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
报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格式
报国土资源部地预审报批材料电子报盘的申报要求
一、电子报件材料的制作要求。采(-)用部升级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电子报盘软件(2.0版)制作预审项目电子报件材料。报盘软件、预审申请表、电子文档报送要求请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中的政务大厅栏目)上下载。
(一)电子报件的制作,要遵循软件说明书的要求填写,不能以表格方式填写的文字材料要以材料(材料清单见表2)为单位制作成PDF文档,可通过原电子格式的文档转换成PDF文档(带红章的材料页必须通过扫描后插入PDF文档),也可直接扫描后再转成PDF文档(报盘软件附带扫描图像转PDF的工具),要求PDF文档在1:1的显示比例下文字清晰,页码顺序与纸质材料一致,单个项目报件电子材料大小控制在100M以内。申报单位对电子化的附件材料与纸质附件材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土地分类标准要求。土地分类标准采用《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3〕231号),增加围填海类型,土地利用类型表示到二级地类及可调整地类。
二、电子报盘申报方式
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单位及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时,将电子报盘格式的电子报件刻制成光盘,同纸质报件一同报送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在2011年5月20日之后,所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需采用新版建设用地预审报盘软件(2.0版)制作,不符合制作要求的政务大厅将不予受理。
三、电子报盘的内容
(一)在用地预审申请表(附表1)中增加行业分类、项目批准类型(审批、核准、备案)、征地补偿标准、涉及围填海的增加了占用海域面积。
(二)属《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电子报盘材料中应增加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等内容。
(三)矿山开发项目需提供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
四、联系人及电话
规 划 司:孔登魁 (010政务大厅:刘明洲 (010软件技术:范延平 (010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项目名称
行业分类
项目批准类型
项目批准机关
项目拟建地点
项目投资
(亿元)
项目建设依据
用地总规模
(公顷)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用地
围填海
耕地(基本农田)
项目功能分区用地情况
补充耕地
资金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邮政编码
备 注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申请表由项目单位填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表填写说明
一、填表注意事项:
1、本《申请表》须用打印机打印,如手工填写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字迹要工整清晰。
2、无填写内容的表项应自左下角至右上角划线表示无填写内容。有关栏目填报内容较多时,可另增附页。
二、填表说明:
建设单位在申请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应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机关”填审核批、准备案和核批建议书的政府机关。
2、“项目拟投资规模”填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投资规模。
3、“项目拟建地点”填拟建涉及的市、县、乡(镇)、村级行政区。
4、“项目依据“填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同级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规划、投资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函或项目建设书和项目备案文件。
5、“项目拟用地总规模”的具体内容,按照推荐的选址方案总的用地面积填报。其中“耕地(基本农田)”一栏,如不占用基本农田,应将“(基本农田)”填零;如占用基本农田,按“占用耕地数(基本农田数)”格式填写。
6、“项目各组成部分(功能分区)用地情况”按照项目选址方案确定的功能分区分项填写。
7、“补充耕地资金标准和总额、补充耕地拟采取方式及措施”填报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或交纳补充耕地资金及具体措施。如补充耕地资金是否列入总投资概算、委托开垦的耕地开垦费交纳标准、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位置依据等。
用地单位向省厅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材
省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批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备
格式要求
备注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请示)
是
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
是
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3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
是
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4
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项目建议书批复、备案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情形,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情形办理。
是
注:网上报件格式要求按省厅政务中心规定办理
关于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请示)
——国土资源局(部、厅):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为×××(千瓦、公里等),建设内容主要为×××,拟定总投资为××亿元。
拟选址情况:××项目位于市×市、县×乡(镇)×村。选址比较和拟选址用地的理由,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的情况等。
拟建项目用地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公顷,拟占用农用地××公顷,拟占用耕地××公顷(其中拟占用基本农田××公顷);拟占用建设用地××公顷;拟占用未利用地××公顷。
项目用地功能分区及适用用地定额标准:总用地中:××部分占用××公顷,××部分占用××公顷,¨¨¨等等(根据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各组成部分填写)。
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是否已经将补充耕地的资金列入工程投资(预算);拟采取(自行组织开垦、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开垦)的方式补充耕地,委托开垦的是否承诺按照当地××元/亩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等。
土地复垦方案及费用拟安排情况
注:此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申报
建设项目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主要内容:
原省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中,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调整为“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其内容包括:
1.土地利用规划情况;
2.项目占地情况,包括用地位置(另附与规划数据库格式相同的用地范围坐标)、面积、地类、权属性质等;
3.征地补偿标准情况,包括依据文件名称、编号、标准等;
4.涉及占用耕地的,说明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情况;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说明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情况;
5.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说明规划调整方案情况。
项目单位申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设土地利用章节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利用
1、建设项目用地的位置、面积、涉及的乡镇,项目所在县(市)的土地资源基本情况,包括人均耕地面积等。
2、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详细列出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的地类及面积。
3、建设项目需拆迁安置的,要对拆迁安置用地情况进行阐述,内容包括地面附着物情况、安置方式、安置人口(户数)安置地位置、数量、地类等。
4、用地规模指标确定
建设项目内分区及适用国家发布的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按照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确定用地数量(分不同方案分别确定),对不同方案的用地布局进行比较论证。
5、地质灾害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对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床及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做出初步判断,如有压覆重要矿床或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和易发区,应附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对不同方案地质灾害及压覆矿床进行比较论证。
6、耕地占补平衡
建设项目拟使用耕地的,应拟订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内容包括经费的筹措、业主本身开发或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发、耕地开发的地点、本地开发或异地开发等。
7、土地税费
(一)根据项目性质,确定供地方式。是有偿用地还是划拔用地
(二)土地税费概算
1、划拔用地征用土地补偿费。
(1)征用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4)其他补偿费。
2、征(拨)用地管理费。
3、有偿用地土地使用费。国家规定的有偿使用土地项目应由当地国土部门认定的土地出让价格纳入可研预算内。
4、耕地开垦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应缴纳耕地开垦费。)
5、涉及土地复垦的项目要附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1、关于规划图件的调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必须附具调整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乡级)(加盖国土部门规划机构印章或规划审核章)。
2、关于规划调整说明报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必须附具由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的地方国土部门编制的规划调整说明报告。
规划调整说明报告应对规划调整的原因、规划调整涉及的地块编号、地类、土地面积以及规划调整后对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的影响、土地利用分区调整、基本农田调整等情况作出具体说明。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附调整前、后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彩色图)
2、建设项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规划修改方案专家论证意见(附专家签字表)
4、规划修改方案听证纪要(附会议代表签字表)
5、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提供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面积表
单位:公顷(0.00)
规划图名称
规划级别
调整地块号
调整面积
调整前
规划用途
(地类)
调整后
规划用途
(地类)
乡级
地籍编号
按规划编制规程
农用地(林地)
建设用地(林地)
建设用地(耕地)
农用地(一般耕地)
补充耕地初步方案主要内容
1、项目占用耕地情况(耕地应使用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水田、水浇地、旱地,耕地的等级应使用国家标准。)
2、项目补充耕地情况
3、占用与补充耕地质量情况
4、耕地开垦费标准情况
对线型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块状工程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
七、补正材料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建设单位和国土资源局要对补正意见事项进行补正说明的。特别是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有变化的,国土资源局要对变化后用地面积、规划用途、地类等进行说明。
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延期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内(2年)没有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的,项目单位应在预审文件到期前30天到预审文件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经审查符合规定可批准延期,但最多延期一年。如项目用地发生较大变化应重新进行预审。
申请延期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延期申请(要说明延期理由);
2、当地国土部门的审查意见;
3、有关附件(该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的申报材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内(2年)完成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就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有效期相一致。
九、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效力
为保证预审能真正起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合理利用土地的作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筛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未申请预审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府、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对此也有明确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用地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是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根据上述规定,凡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未能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用地预审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也是建设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预审意见提出的相关要求,在建设用地审批环节必须加以落实。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建设用地审批的审查环节,进一步加大对预审意见落实情况的审核力度,对未能落实预审意见提出的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核,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要进一步加强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批的衔接,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前置把关作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重要文件之一,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用地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在可研批复和项目初步设计中,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规定的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用地用途等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要求有较大变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用地报批时将不与审批。因此,受理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预审意见时要认真负责,保证预审的质量。预审意见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提出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预审意见应明确、规范,例如不能出现“该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待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等模棱两可的意见;二是预审意见应批复给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用地单位,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机关。
严格实行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用地前置预审。经营性和工业项目,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用地预审。预审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预审意见提出的有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纳入招拍挂方案,履行招拍挂程序后,由取得土地使用权人严格落实。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预审规定,规范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主体、办理程序和有关内容等,做好项目用地预审与招拍挂出让供地的衔接。严禁以土地招拍挂出让为名,规避用地预审;严禁以先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核发土地使用证等代替用地预审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作为一项管理手段,其意义就在于通过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查,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合理布局和节约用地,防止建设乱铺摊子、滥占耕地,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的落实,从而保证土地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一句话:没有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用地项目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网络在线备案工作
按照国土部《关于抓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土地利用计划网络在线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网络在线备案工作。
十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存在的问题
1.报件不规范①国土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文件不规范,主要是没有文头,没有主送单位,没有文件编号,主送机关不对,国土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文件和可研报告中用地面积、地类,申报表格随意发动。
2.国土部门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项目单位申请文件内容不规范,主要说明内容没有说明,是否符合规划、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是否能满足项目用地需要、占地位置、用地面积、规划用途、土地地类别、功能分区、补偿标准等说不清楚。
3.报件主要材料不准确,不按要求上报材料,申请文件名称与可研报告、项目前期工作函的名称不一致。
4.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函(规划)不规范。有文件没有项目列表。应将文件及项目列表(标注)。
5.可研报告中缺少土地利用章节,有土地章节的内容不符合土地审查要求,电子版格式不对,上传可研内容不全。应报完整都可研报告。
6.补正意见不按补正提出问题补正。所答非所问,文不对题,国土部门对相关为补正意见审查不认真。国土部门应对项目单位补正材料进行审查出具意见,对面积核减后的地类不做说明。
7.土地地类表述不准确,应以规划编制规程为准。
8.涉及规划调整、调整方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9.网络在线备案有的市县没有开展,开展的市县不及时上报,上半年数据下半年报,上年数据下年报。
10.附图不规范,没有图名、图例、编制单位等制图要素,图上占地位置标注不清楚。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各项规划指标随意串用(城镇用地指标、村镇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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