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10-29 09:46:03 点击: 次
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情 况 说 明 ? 督查室: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针对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情况做以下说明。
一、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按照《**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方案》和《**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第一条,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
第二条,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
第三条,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
第四条,对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仅进行 “七通一平”未进行建筑工程基础施工的项目,视为未开工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第五条,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第七条,严格履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严禁豪华装修。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九条,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第十条,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
第十一条,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二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第十四条,制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并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务用车改革前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的通知》(吉发〔2014〕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办发〔2012〕21号)以及《关于印发〈**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办发〔2014〕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全区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二条? 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区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在公务用车改革前,全区一律停批、停购、停止处置、报废公务用车。
第四条? 严禁借用下属单位和企事业单位车辆。对借用下属单位和企事业单位车辆的行为,要坚决纠正,该收回的一律收回,该清退的一律清退。
第五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切实降低运行维护费用。
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确保公务用车用于公务,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条? 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详细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严格执行一般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封存停驶。
第九条?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政府定点采购制度。实行维修询价制度,择优选择厂家进行维修。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科学核定车辆油耗,对车辆行驶路线和用油标准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务人员出差要坚持安全高效、经济实用的出行原则,乘用公务用车必须执行报批手续,严禁擅自动用公务用车外出。
第十一条? 公务外出原则上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赴外省市公务出差,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派用公务用车,一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赴外地市(县、区)出差,承担同一工作任务3人以上(含3人)同时外出,可按程序报批使用;
3人以下出差办理公务,如受公共交通工具时刻限制,需经履行报批派遣手续方可使用公务用车。使用公务用车时,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乘坐轿车、中客车。
第十二条? 对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机关及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使用的越野车,由车籍所在部门(单位)就地封存停驶。符合使用条件需要使用时,严格按制度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越野车使用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填写越野车使用审批单后,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党群各部门报区委办公室审批备案,政府各部门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批备案,公检法各部门报区政法委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在特殊天气、特殊路况或处理紧急突发事件中,轿车、中客车无法到达目的地时,方可按相关管理制度报批使用越野车。
第十五条? 遇抢险救灾或处理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审批的,可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在全区范围通报,并扣缴使用车辆。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坚决查处公务用车管理使用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三、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标准情况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镇(街)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区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区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区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接待单位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国内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九条 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
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或者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在定点饭店、机关所属接待场所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由接待对象据实交纳餐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合理限定公务接待费预算总额,在规定的经费总额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公务接待经费预算额度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随年度部门预算下达,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区委、区政府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我区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正、副省级领导工作餐按80-100元/每天人标准安排,接待正、副厅级领导工作餐按70-80元/每天人标准安排,接待副厅级以下领导工作餐按50-60元/每天人标准安排,记者、司机等工作人员安排工作餐,标准为每天50-60元/人。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 ,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对机关所属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党政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有效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十九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条 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落实情况;
(五)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六)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一)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虚报公务接待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五)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区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推进国内公务接待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六条 全区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区国内公务接待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本文来自/
(责任编辑:单位文秘网) )
地址:https://www.kgf8887.com/show-181-46299-1.html
下一篇:搞笑小品剧本,打劫
版权声明:
本站由单位文秘网原创策划制作,欢迎订阅或转载,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单位文秘网独家运营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