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9-09 10:23:47 点击: 次
一、建设项目审批验收情况,就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项目.
常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得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得,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得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得,依照前款得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得,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得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得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得,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得规定处罚。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得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得,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得罚款;逾期不改正得,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得罚款;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得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得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得,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得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要求:
1、 规范管网、四水分离。
企业生产废水(包括地面、设备冲洗水,拖把等洗涤水)、生活污水、雨水、清下水等必须做到全部分类收集到位,按照“分质分流、分类处理”得原则,采用明沟、明渠、明管进行收集,有条件或有要求得架空铺设污水管网,并标明废水名称及管路走向,建立健全排水管网图.按照规定规范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包括应急闸(阀)等。
2、 规范设施、达标排放。
企业要按照环评要求,规范建设符合要求得废水处理设施,设备管道介质及流向标识化、各设备或水池名称功能标识清晰(有条件得写明主要功能简介),现场张贴或悬挂与实际情况相对应得设施(处理工艺流程)图(并标注投资、设计规模能力、设计建设施工单位以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现场禁止使用软管、暗管、超越管等,各主要阀门、开关标明“常闭"或“常开”,设置专门部门或人员对设施进行维护与运行管理,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确保废水处理设施各个环节及装置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实现废水稳定达标排放.一类污染物单独处理设施、中水回用设施、氮磷废水回用设施必须确保正常运转,回用水管道去向明确,安装计量装置。
关键环节设备或易损环节设备做到一用一备。废水处理设施应有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等台账资料(写明运行时间、加入药剂量、污染因子监测结果等数据).
3、 规范排口、监管到位。
企业工业废水排放口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与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设置,便于日常管理与维护。采样井:深度要低于排放口底部30cm以上,便于沉积排放水;应急闸(阀):建在采样井与外排口交接处。标识牌:符合规定得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含排放口名称、编号、企业名称等内容),设置在排放口附近醒目处,间歇性排放得须标明排放时间。
对生产废水中含有国家规定得一类污染物得(有汞、铬、铅、镉、砷、镍、银等13个),必须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单独排放(设置车间排放口)、单独计量。
4、 规范监控、监测有效。
按要求需配套自动监控设施得,要设置监控站房,配备空调、UPS、供电等设施,取样管路要明管,确保废水流量计、在线监测设备、IC卡总量设备等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禁止擅自拆除、闲置自动监控设施,禁止改动相关参数、数据、程序,或违反技术规范,采取更换、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
常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得罚款;逾期不改正得,责令停产整治:
(一)按照规定对所排放得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得;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得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得;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得排污口与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得。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得罚款;情节严重得,报经有批准权得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得;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得;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得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得;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得工业废水得.
2、《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得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得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就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得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就是指通过隐蔽得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得而设置得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得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得临时排污管道;
渗井、渗坑就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得、封闭或半封闭得坑、池、塘、井与沟、渠等;
灌注就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得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得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就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得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得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得数据与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得;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得,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得;
(三)稀释排放得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得;
(四)其她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得情形。
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得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得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得;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得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得;
(三)将未经处理得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得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得;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得;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得;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与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得;
(七)其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得情形。
三、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管理要求:
1、 加强源头管控。
避免生产与使用产生恶臭、异味得产品与物质。逐步淘汰产生恶臭、异味得产品、工艺与设备。印刷、家具、人造板、机械设备、电子、涂装等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剂等挥发性物质得行业或企业,应积极推行水性化替代工艺,从源头上控制废气污染得产生.
2、 污染防治设施完善并保持正常运行。
在物料贮运、装卸、投料、输送、混合、反应、出料、分装等各个环节都要充分考虑废气有组织收集,做到“能收尽收”,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排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得生产与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收集得废气必须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保持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液体喷淋处理得,必须保证液体充足、药剂添加及时、确保喷淋液PH值在得正常范围(酸性废气设施喷淋液PH应呈碱性,碱性废气设施喷淋液PH一般应呈酸性);焚烧设施确保焚烧温度等参数在正常工况范围;活性炭处理得,按规定及时更换活性炭,更换记录齐全,更换下来得废活性炭应作为危险废物加强管理:规范贮存、并及时委托有资质得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有废气产生,但在原环评中废气治理设施无具体要求得,应根据大气法一百零八条相应要求,自行建设废气治理设施,同时报备、验收。
3、 防止泄漏,监控有效。
石化、化工等有有机废气产生得企业必须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涉及有毒有害气体使用或排放得企业,建议按安全部门要求安装气体泄漏报警装置,防治因环境引起得安全事故.持续改善,减少无组织排放量。
4、 排放口规范。
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废气排放筒应符合环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要求,废气处理设施周边悬挂或张贴设施运行示意图,按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落实符合规定得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含排放口名称、编号、企业名称等内容).
5、 在线监测。
安装VOCs在线监控得企业,要加强与设备厂商、日常运行维护单位得联系,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规范建立运行、维护记录等台帐资料。
常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与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得罚款;情节严重得,报经有批准权得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得;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得;
(三)通过逃避监管得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得.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得罚款;拒不改正得,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得;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得工业废气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得;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得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得;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得;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得.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得罚款;拒不改正得,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得生产与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得;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得;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她生产与使用有机溶剂得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得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得;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与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得;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与气态污染物排放得;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她活动中产生得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得。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得罚款;拒不改正得,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得物料得;
(二)对不能密闭得易产生扬尘得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得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得;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得;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得;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与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得;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得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与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得;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得企业事业单位与其她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得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得技术方法与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得;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得。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与其她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得,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得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得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得;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得;
(三)通过逃避监管得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得;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得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得。
四、固危废管理规范要求:
产生固体废物得单位与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废物对环境得污染。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得设施、设备与场所,应当加强管理与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与使用.当固体废物得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发生重大改变得,应当及时申报。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规定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得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得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得经营活动;
1、 危险废物贮存.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包装容器,相关危险废物标识设置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达到危险废物贮存相关标准,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得容器完好无损;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得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得防护措施(如:落实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防晒四防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2、 危险废物网上动态申报。
按要求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月度报表,申报内容包括危险废物得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确保网上申报数据与日常危险废物产生、处置记录台账一致。若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得,应对及时变更申报。
3、 危险废物处置。
产生危险废物得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危险废物得,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禁止经中华人民共与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4、 危险废物台账记录。
按国家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得类别、来源、去向等事项。
5、 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必须委托给有资质得单位处理;签订相关转移处置协议或合同;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得过程中,规范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确保转移联单填写得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常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与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得;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得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得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得;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得设备转让给她人使用得;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得;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其她需要特别保护得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得设施、场所与生活垃圾填埋场得;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得;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她环境污染得;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得。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得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得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得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得;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得;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得;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得;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得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得;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得;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得;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得危险废物得;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得;
(十)未经消除污染得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得场所、设施、设备与容器、包装物及其她物品转作她用得;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她环境污染得;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得;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得。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得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得,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得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得,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得,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得罚款。
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得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得,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制订落实环保规章制度。制定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部门责任分工,明确管控要求与措施,具体到设施设备操作手册。
2、应急预案编制。按要求制定意外事故得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向环保局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完善应急演练记录,并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完善.
3、业务培训情况。企业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内容;培训内容包括环境管理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污染防治技术;污水操作人员、核辐射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须取得上岗证。
常用法律法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得;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得;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得;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得;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得环境应急装备与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得.
六、排污许可证
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已申领排污许可证得企业需按要求对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记录。
常用法律法规: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污染防治法》得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得罚款;拒不改正得,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得工业废气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得;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得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得.
第五十七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得,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污染防治法》得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得罚款;情节严重得,报经有批准权得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得;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得;
(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得;
(四)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情形。
第五十八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得,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污染防治法》得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得罚款;情节严重得,报经有批准权得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得;
(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得得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得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得;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得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得;
(四)其她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得。
备注:划线部分为检查中常见问题。
(责任编辑:单位文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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