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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0 2020 年 年 6 6月
对违反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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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的处罚
一、医疗机构在对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未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的 (一)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二、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或违反放射诊疗管理相关规定的 ( 一)
违反条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等 (二)
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具体处罚金额参照《哈尔滨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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