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7-22 09:29:42 点击: 次
最新整理行政诉状
原告:左某某,男,农民,1965 年 12 月某日出生,汉族,住 xxx 省井研县高滩乡 xx 村(现名“五 x 井村”)5 组 17 号。身份证号。
原告:左贵某,男,农业户籍, 5 月某日出生,汉族,住 xxx 省井研县 xx 乡五龙村(现名“五 x 井村”)5 组 17 号。身份证号。
被告:井研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建某,县长。
诉讼请求:
撤销井研县人民政府 3 月初向原告左某某颁发井府农地承包权证( )第 00964ZZ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二原告系父子关系,原告左某某系井研县高滩乡五龙村 5 组农民,1989 年和陈某(陈文某之女)结婚, 入赘到该组陈文某处, 2 月 28 日,被告向陈文某该家庭承包经营户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 份田,计 3.05 亩,6 份土)。
,被告再次向陈文某该家庭承包经营户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井府农地承包权证( )第 0011915 号)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陈文某、陈昌某、左付云(即左某某)、左强(即左贵某)、陈某,土地承包期从 10 月 1 日至 2029 年 9月 30 日。承包地块情况,4 块田、6 份土,其中包括后来争议的黄瓜田 1.08 亩、大榜土 0.66 亩、二坪土 0.5 亩。
期间,陈文某( 去逝),其妻卫翠某( 去逝),其女陈某( 去逝)其子陈昌某至今单身,户籍在陈文某处。陈彬( 3 月农转非,户籍迁出),陈文某去逝后,原告为户主,实际耕种前述全部田土。
5 月,彭某某(99 年前已农转非)要求五龙村将 99 年签订承包合同前划给左付某(即左某某)的两份承包地划回自己名下,5 月 4 日,该村委书面处理意见,1.将原彭秀华的两份承包地从左付荣处划回。2.左付某 9 月底交给彭秀华耕作。3.双方不得因此事作出违法行为,双方如有意见,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左某某不同意该意见,被迫签字。
4 月,彭秀某、陈某以左付云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占,赔偿收益损失。
11 月,原告自愿撤诉。
8 月 29 日,左某某原户籍本进行了分户,原户口本上死亡人口注销,(陈彬在 3月 12 日已经迁出),现户主为左某某,户内人口 2 人,即左某某及其子左贵某。陈昌某(属五保户)单独立户。
3 月 10 日,左某某被通知到高滩乡五龙村村办公室,乡干部强行塞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井府农地承包权证( )第 00964ZZ 号)记载承包土地经营权共有人为:陈文某、陈文某、左付某(即左某某)、左某(即左贵某),土地承包期从 10月 1 日至 2029 年 9 月 30 日。承包地块情况,3 块田、4 份土。
经营权证上记载的黄瓜田 1.08 亩、大榜土 0.66 亩、二坪土 0.5 亩,没有记录在承包土地登记表上。
当日,原告才知晓被告向陈彬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井府农地承包权证( )第 0096432 号)记载承包土地经营权共有人为:陈某、彭秀某,土地承包期从 10月 1 日至 2029 年 9 月 30 日。承包地块为黄瓜田 1.08 亩、大榜土 0.66 亩、二坪土 0.5 亩。
原告认为:被告在 3 月 10 日,向原告及陈某所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井府农地承包权证( )第 00964ZZ 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井府农地承包权证( )第 0096432 号),系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井府农地承包权证( )第 0011915
号)的分拆。在彭秀某、陈某早已是非农业人口,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业承包合同没有变更,没有分家分户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滥用职权,随意换证,并实际调整土地登记,严重违反土地经营权登记的法律程序,违反法律、规范规定,应当予撤销。
请求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三)(五)项之规定,判如所请。
此致 xxx 市某某人民法院 二〇xx 年五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单位文秘网) )地址:https://www.kgf8887.com/show-226-8693-1.html
上一篇:中专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x
下一篇:现代企业行政效能告诚规定
版权声明:
本站由单位文秘网原创策划制作,欢迎订阅或转载,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单位文秘网独家运营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