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7-22 09:29:46 点击: 次
一、行政效能告诫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
二、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政纪处分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给予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告诫:
1、对上级决定、命令不执行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3、违反“首任责任制”,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4、违反“限时办结制”,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5、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6、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7、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经领导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8、不佩证、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的。
9、擅离岗位,贻误工作的;
10、其他需要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科长或单位分管领导行政效能告诫:
1、因分管的工作人员行政效能问题一年内被投诉 3 起以上,并经调查属实的。
2、对市行政效能办转办的属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件督办件,不认真查办,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3、因分管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4、因分管工作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单位行政首长行政效能告诫:
1、本科室、本单位当年行政效能考核不合格的。
2、本科室、本单位因行政效能问题一年内被投诉 5 起以上,并经调查属实,受到通报批评的。
3、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必须给予行政效能告诫而不予以告诫的;
4、对市行政效能办转办的投诉件、督办件,不认真查办,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5、做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
6、本单位行政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7、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局党组重大工作部署中措施不力,未能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的。
8、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行政效能告诫按下列程序进行:
1、局行政效能办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2、填写《行政效能告诫审批表》。
3、实施告诫谈话。受到行政效能告诫的工作人员,由局行政效能办实施告诫谈话。
4、向被告诫人送达《行政效能告诫书》。
5、行政效能告诫材料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
七、申诉权利:
1、工作人员对受到的行政效能告诫有申诉的权利。
2、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效能告诫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效能告诫书》之日起 15日内,向局行政效能办提出书面申诉,局效能办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作出维持或撤销行政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行政效能告诫的执行。
八、告诫处罚 1、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本年度考核中不能评定优秀;被效能告诫两次的,本年度考核只能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并离岗学习三个月;被效能告诫三次的,本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被通报批评的单位(科室)、被效能告诫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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