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9-10 10:13:01 点击: 次
精心整理 仅供参考 勿用作商业用途
论对手机短信“陷阱消费”的法律思考
By “the trap expends” to the handset short note legal ponder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手机使用的普及率也越来越高。而手机短信作为一种前沿的消费模式,近年来在我国逐渐开始流行并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但是随着手机短信给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便利和快乐的同时,手机短信“陷阱消费”的情况时有发生,并有愈演愈烈之势。笔者谨从手机短信的“陷阱消费”的现实情况出发,以法律的视角对这一社会问题进行探讨。
Abstract: Along with our country economic society unceasing development, the inhabitant living standard unceasing enhancement, the popular rate which the handset uses more and more is also high.But the handset short note took one kind of front the expense pattern, gradually started in recent years in our country popular and maintains the fast growth the tendency.But brings convenient and joyful at the same time along with the handset short note for inhabitant's daily life, the handset short note “the trap expends” the situation sometimes occurs, and has the increasingly fierce potential.The author “the trap expends” from the handset short note the realistic situation embarks sincerely, carries on the discussion by the legal angle of view to this social question.
关键词:手机短信 陷阱 消费 法律
Key word: Handset short note Trap Expense Law
一、当前我国手机短信“陷阱消费”情况的概述
当前随着我国居民手机使用的普及率越来越高,手机短信也迅速地占领了我们的生活,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与传统的通信联络方式相比,手机短信在方便、快捷、趣味性等方面逐渐显示出无可替代的优势和特点。但是对于这个新兴事物的当前的发展情况而言,它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样令人担忧。由于移动通讯网络运营商的监管不力,使得某些不良商家利用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漏洞,设置消费陷阱,谋取不当利益。而普通居民对于手机短信的使用和消费情况往往不甚了解,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及时的挽救和保护。就当前手机短信的“陷阱消费”的主要表现形式,笔者认为应该有以下几种:
(一)误导消费
某些不良商家在谋取不当利益的时候采取“免费使用”的策略,误导消费者。对于自己推广的一些收费类的短信服务,商家一开始的是会告诉消费者这些服务是免费使用的,如果到期不想使用的话可以取消。咋看起来似乎也没什么,但是消费者往往在这种免费试用期满后忘记取消而被扣除不合理的费用,或是商家在设置取消业务的时候安置种种复杂的手续,为取消服务设置困难和障碍,逼迫消费者选择他们的收费短信服务。而且这些短信服务的收费明细往往不甚明朗,使得消费者稀里糊涂的就被扣除了使用费,而消费者却没有体验到应有的服务。
(二)捆绑消费
某些不良商家在推广某些服务类项目的时候搭配其他的消费者不需要的短信服务项目。比如说订阅手机短信天气预报服务搭配手机报短息服务,而对于一部分用户而言这些捆绑式的消费往往会使自己订阅自己并不需要的短信服务。捆绑式消费还有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手机制造商与运营商相勾结,在手机中设置收费程序,一旦消费者错误操作,甚至是按错了某个按钮,就会订阅某些收费的短信服务,而且一旦使用,无论消费者是否自愿,都要扣除相关费用,这就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欺诈消费
某些不法分子会通过向消费者发送诱惑性短信进行诈骗活动,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欺诈性消费的表现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通过发送虚假的中奖、招工、贷款或者黑货等内容的短信,诱骗消费者回复,进而达到骗取消费者费用的目的;第二,通过发送诸如手机彩铃、铃声、甚至是裸聊等色情服务的内容,诱使消费者选择不必要的短信服务,骗取消费者的手机费用。
二、手机短信“陷阱消费”的法律性质分析
当前我国消费者对于手机短信“陷阱消费”的投诉越来越多,可以看出这种“陷阱消费”已经损害了不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我国的民商法角度来看,这种手机短信“陷阱消费”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侵权行为,在笔者看来,这种手机短信“陷阱消费”主要侵犯了公民的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
这里所提到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贺建林,李雅兴 浅论我国手机短信“消费陷阱”与消费者维权[J] 消费经济 2006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如下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贺建林,李雅兴 浅论我国手机短信“消费陷阱”与消费者维权[J] 消费经济 2006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一款
1.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或在接受服务的时候,有权利就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情况进行询问和了解
2.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3. 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移动通讯网络的运营商在签订服务合同时有义务向消费者说明是否会向用户发送有偿使用类的短信,如果之后不愿使用或者是服务效果不好时应如何退订等事项,严禁刻意的向用户隐瞒相关的服务内容。可是在我们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移动通讯网络的运营商很少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很多用户并不了解应该通过何种方式取消这种有偿使用类的短信,即便是知道.这种取消相关短信服务的手续和步骤也显得很繁琐,搞的消费者不厌其烦只能使用这些自己实际并不需要或是效果并不好的短信服务。而至于那些免费试用的短信服务,运营商是不可能停止向用户推广的。
(二)自主选择权
所谓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指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
贺建林,李雅兴 浅论我国手机短信“消费陷阱”与消费者维权[J] 消费经济 2006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有如下规定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相关的规定:“经营者
贺建林,李雅兴 浅论我国手机短信“消费陷阱”与消费者维权[J] 消费经济 2006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
1. 消费者可以自主决定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购买何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接受何种服务。
2. 消费者可以自主决定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自主决定在哪个经营者那里选择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
3. 消费者可以自主决定选择自己实际需要的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4. 消费者可以自主决定在选择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的时候,有权进行对比和筛选,选择最合适和最经济的购物和消费方式。
就此我们可以看出,移动通讯网络的运营商和某些不良的商家不经客户同意,向消费者推广捆绑的短信服务,设置收费陷阱。消费者往往就会不得不使用自己不需要或是使用情况不好的短信服务。更有甚者将某些不良的高收费的色情或是赌博信息捆绑给消费者使用,更是是消费者深受其害。在此笔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移动通讯网络运营商和某些短信服务商家未经同意向消费者发送其不愿使用的短信服务,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
(三)隐私权
隐私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人格权利。最早的隐私权概念的提出应该是在1890年,美国两位著名的法学家萨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戴斯在哈佛大学《法律评论》第4期上发表《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一文中提到。这项学说被国际法学界认为是严格法律意义上隐私权概念的首次提出。他们将隐私权定义为“独自一人享受权利。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
姚辉 民法的精神[M] 法律出版社。1999二战之后欧洲各国都对隐私权的保护做了法律规定:法国《民法典》的第9条;德国50年代最高法院通过的关于“
姚辉 民法的精神[M] 法律出版社。1999
张新宝 就隐私权保护接受新浪专访实录 来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我国当前法学界对于隐私权有以下定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王利明 人格权法新论[M]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6隐私权与以上提到的经济权利不同,隐私权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手机短信“消费陷阱”行为扰乱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盗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滥发种种陷阱消费的短信给消费者,甚至是通过陷阱短信套取消费者的银行信息大肆骗取钱财,这些行为客观上都对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造成了损害。对于公民的隐私权我国《宪法》当中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保护这些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权利。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至40
王利明 人格权法新论[M]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6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至40条
三、针对手机短信“陷阱消费”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我国的法律体制建设,弥补制度的漏洞
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的维权方式主要有五种:一是找商家自行和解;二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三是向工商12315等行政执法部门申诉;四是找仲裁部门仲裁;五是向法院提出起诉。但是就实际操作中来看,这些方式多半脱离了消费者的实际情况,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很难落到实处。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制度建设上存在的缺陷,就手机短信“消费陷阱”而言,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建立我国最低赔偿金制度、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适用公益诉讼制度及简易诉讼制度等。同时修改和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提高赔偿标准,对标的额较小消费纠纷实行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等方式方法,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以实现我国当前手机短信消费环境的好转。
(二)加强立法保护
立法是指国家特定的具备立法权限的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和自己的职权,运用一定方式手段对法律规范进行制定、认可、变动的规范化活动。当前我国利用手机短信“陷阱消费”作案的犯罪案件有愈演愈烈之势,尽管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仍未得到落实。而且就当前来看我国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此种事件的法律地位做出规定,而这类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为了从根本上打击手机短信“陷阱消费”,我国亟需补充相关立法,比如可以就手机短信“陷阱消费”的处罚上升到刑罚阶段,完善对此种事件的法律规定,使得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违法者的惩罚,都能有法可依。
(三)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
作为移动通讯网络运营商的管理部门,电信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对手机短信“消费陷阱”的泛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行政监管部门应该积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是对违法违规操作、涉嫌手机短信“消费陷阱”的移动通讯网络运营商和某些手机短信服务的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理,加大处罚力度,不可姑息纵容。同时作为移动通讯网络的运营商们也应该加强行业自律,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将消费者视为上帝,而不是砧板上的一块肥肉。加强对自己经营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检查和维护,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法律意识是一种关于法律现象的行为倾向,消费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是一种关于消费者个人防范、维权的行为倾向。这就要求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我们应当在平常的手机短信使用和消费中提高我们的自我防护意识与权利保护意识。一旦遇到手机短信“消费陷阱”,消费者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消费者在提高维权意识的同时,也应该加强自己对于陷阱消费行为的鉴别能力,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不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的机会,从根本上杜绝手机短信“消费陷阱”的发生。
四、结语
手机短信“消费陷阱”对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所带来的侵害已不容轻视,从根本上整治手机短信“消费陷阱”,使其真正为我们平常生活服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我们每一个手机用户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需要移动通讯网络运营商和短信服务商家的自律守信,也需要有关部门对此事件加强监督和引导,只有这样,手机短信才能真正实现其功能价值,为我们普通消费者的生活增添亮彩。
参考文献:
1. 姚辉 民法的精神[M] 法律出版社 1999
2. 王利明 人格权法新论[M]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6
3. 张新宝 就隐私权保护接受新浪专访实录
4. 贺建林,李雅兴 浅论我国手机短信“消费陷阱”与消费者维权[J] 消费经济 2006
5. 刘英姿 手机短信的文化解读[J]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04
6. 杨立新 侵权法论[M]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7. 梁兰香 析“手机短信”发展的原因及文化意义[J] 理论界 2006
致谢:
在毕业论文中,我得到了院系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指导,老师在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中给予了我很多帮助和建设性的意见。此外,在论文写作阶段其他小组成员以及研究生学长都对我提出了不少建议,给予了帮助。借此机会,向在整个毕业设计过程中给予我帮助的老师们、同学们,以及大学四年在生活、学习上给予我帮助和指点的每一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和最美好的祝愿。最后祝我的母校明天更美好。
(责任编辑:单位文秘网) )
地址:https://www.kgf8887.com/show-233-24981-1.html
下一篇:2020年上半年乡镇综治述职报告
版权声明:
本站由单位文秘网原创策划制作,欢迎订阅或转载,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单位文秘网独家运营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