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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本科毕业论文
论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二〇一六届XXX专业
指导教员:xxxxxxxxxx
论 文 摘 要
“疑罪从无”原则从完成刑事诉讼任务来看确是有利有弊的。其利在于防止了冤枉无辜,有利于保障人权;其弊在于会导致个别犯罪分子逃脱法网。但两害相衡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为维护国家法制,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权益,全社会都应该树立这样一种保护理念,并将这一理念贯穿于我们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
关键词:疑罪从无;司法实践;实践意义
目 录
TOC 第1章 “疑罪从无”概述 1
1.1疑罪从无的来源 1
1.2疑罪从无的定义 1
第2章 疑罪从无原则的现实意义 1
2.1实现“疑案”推定与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统一 1
2.2有利于保障人权 1
2.3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恶” 1
第3章 疑罪产生的原因 2
3.1主观方面 2
3.2客观方面 2
3.3案件时间久 2
3.4法官中立地位不鲜明 2
第4章 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实践中的完善 2
4.1完善立法,保障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 2
4.2废除如实供述义务,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3
4.3改善执法环境和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3
4.4提高国民自身的素质 4
结 论 5
参考文献 6
致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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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疑罪从无”概述
1.1疑罪从无的来源
"疑罪从无"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中的“罪案有疑,利归被告”, 是由无罪推定原则的引申出来的重要内容,体现现代刑法"有利被告"的思想, 是各国处理刑事疑案的普遍做法,亦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明文确认。
1.2疑罪从无的定义
“疑罪"是指司法或刑事罪行的严重程度是否难以确认,不达标的事实。即:既不证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证明被告的清白,假定无罪的情况下。实现正义的“冲突”原则不仅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唯一途径,它是公民的人权保护和尊重,是现代文明和刑事司法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2章 疑罪从无原则的现实意义
2.1实现“疑案”推定与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统一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看,刑事诉讼上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机关承担,而对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主要由主动发起举证的一方承担,如果在举证的过程中原告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承担责任,当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
2.2有利于保障人权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原则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疑罪”主要集中在刑法与人权保障功能的性能保障的社会功能冲突后的价值。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是当代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应有之义统治之下。
2.3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恶”
确保国家刑罚权的动用在法制的规范中运转,强化司法人员的人权意识;另一方面,可促进侦查机关及司法人员证明犯罪的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与改进。“疑罪”的形成,是人类的认识能力和证明技术问题使然。因此,“疑罪”之减少的有效途径,是国家侦查机关及司法人员证明犯罪的能力和证明犯罪的技术手段与水平的改善与提高,“疑罪从无”有助于推进整个国家刑事司法体制的文明和进步。体制的文明和进步。
法治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方向,但建设法治社会对执法者素质提出来更高的要求。因此强化执法者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是执法机关目前最紧迫的任务。执法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其执法队伍的素质高低、能力如何都直接关乎到普通百姓的高低好坏。尤其在日益重视和强调个人权益的今天,执法者必须加强个人素质和执法素质,提高执法能力。如果连执法者都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他人的人格尊严,那么其存在的合理性就不得不让人怀疑了。所以,依法治国应该从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开始。只有提高了执法队伍的能力和素质,才能减少执法过程中没必要的纠纷,维护法律和他人人格的尊严。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如实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精神,才能现实的减少冤假错案,还法律于应有之貌。
第3章 疑罪产生的原因
3.1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造成的疑罪。由于执法人员从不同角度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差异或者争议而造成的疑罪。由于立法时对某些关键性条款缺乏硬性的规定,适用起来弹性较大,导致不同的执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出现差异甚至争议,从而导致疑罪的产生。
3.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疑罪。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一些案件的证据获取存在很大难度,或者证据本身有瑕疵,又没有及时采取很好的补救措施,难以达到“证据确凿”的要求而造成疑罪。有的案件发生时间较长也很难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比如由于办案不规范,人为地造成了证据的瑕疵,补充侦查时,有的当事人查找不到,有的当事人已经死亡,作案现场自行消失使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削弱。
3.3案件时间久
由于执法人员从不同角度对某一具体案件相同证据的证明力、合法性和证明范围等有不同的看法而造成的疑罪。而有的执法人员则认为来源不当,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3.4法官中立地位不鲜明
司法实践中所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疑罪从无”很难与法官的中立地位来实现,沉默权和举证责任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关系。虽然刑事诉讼法典加强了法官的中立地位的目的,但在实践中也需要突出法官的中立性,使得侦查,公诉机关和被告人以法官的中立地位为中心,这是“疑罪从无”的关键。
第4章 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实践中的完善
4.1完善立法,保障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
为了确保“疑罪从无”原则的实施,举证责任和需要改进权利的保护,从立法上,“疑罪从无”与举证责任及沉默权具有整体关联性。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在于司法机关,不过,刑事诉讼法典不给被告人沉默权,犯罪嫌疑人面对侦查员、强大的国家机关,始终处于相对弱势和无助的地位。此外,没有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将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情况更糟糕。当检察官面对涉嫌犯罪者,如果除了自述以外实在找不到其他证据,没有给犯罪嫌疑人保持缄默的权利已经成为通过犯罪者自行认罪的诱因之一,将增加逼供的可能性,造成误判风险增加。
4.2废除如实供述义务,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疑犯是否应给予保持沉默的权利,在我国的司法界和学术界都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据无罪的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证明在于司法机关,如果被告没有他有罪或责任清白的证明,从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是逻辑的必然性,所以应该给予沉默的权利。沉默的权利是联合国规定的最低标准,也是国际刑事法规定内容之一,它是检方平等的重要体现,肯定了法治的价值。因此,我国立法应与国际人权保护标准相一致,让犯罪嫌疑人沉默被告的权利、沉默权。
4.3改善执法环境和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对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查确认属于“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是否敢于理直气壮地“宣告无罪”,不仅需要司法人员具备相当的胆识,更需要有一个能够“依法办案”的司法环境。“疑罪从无”是一条充分尊重事实、尊重人权的现代刑事司法准则。现代司法公正主要追求的是个体公正,司法活动也是围绕着个案进行的,而疑罪从无原则之要义,不但要惩罚犯罪分子,还要保护人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往我们宣称不放过一个坏人,而现代诉讼制度更强调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作为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无罪推定的“疑罪从无”原则不应再打折扣。司法人员出于特定的职业心态和思维习惯,容易产生疑罪从有的倾向。克服这一倾向,需要通过侦、诉、审三方权力的相互制约来防止权力的滥用。要严格依法办案,各司其职,强化司法人员的人权意识。另一方面,司法人员需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运用,精通业务,提高证明犯罪的能力和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4.4提高国民自身的素质
法律体系的在完善、执法者素质水平的在提高,如果国民素质的偏低,无法接受先进的制度,或者根本没有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所有的立法都是废纸。所以,从根本上解决立法与司法的矛盾境地,必须提高国民自身的素质。具体表现在,向国民传播其立法思想,让更多的国民建立起法制理念。国家举办普遍的司法考试,使绝大多数的群众参与法律之中。
结 论
众所周知,“疑罪从无”理念的初衷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而其在司法实践领域内却直接造成了被告人权利的被侵犯。
个体在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时出现的“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悲剧性结局, 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审视。
每一个判决,都可能为司法公信加一块基石; 每一次错判,都可能成为信仰崩塌的触发点。
毫无疑问的,疑罪从无原则是司法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有效且唯一的选择, 故而切实纠正司法实践中的“疑罪从有从轻”,推进疑罪从无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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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大学三年学习时光已经接近尾声,在此我想对我的母校,我的父母、朋友们,我的老师和同学们表达我由衷的感谢。感谢我的家人对我大学三年学习的默默支持;感谢我的母校给了我在大学三年深造的机会,让我能继续学习和提高;感谢老师和同学们三年来的关心和鼓励。老师们课堂上的激情洋溢,课堂下的谆谆教诲;同学们在学习中的认真热情,生活上的热心主动,所有这些都让我的三年充满了感动。本次毕业论文设计我得到了很多老师和同学的帮助,其中我的论文指导老师老师对我的关心和支持尤为重要。每次遇到难题,我最先向老师寻求帮助,而老师每次不管忙或闲,总会抽空来找我面谈,然后一起商量解决的办法。
我做毕业设计的每个阶段,从选题到查阅资料,论文提纲的确定,中期论文的修改,后期论文格式调整等各个环节中老师都给予了我悉心的指导。这几个月以来,李静老师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
同时,本次毕业论文的写作也得到了同学的热情帮助。感谢在整个毕业论文设计期间和我密切合作的同学,和曾经在各个方面给予过我帮助的伙伴们,在此,我再一次真诚地向帮助过我的老师和同学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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