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7-22 09:32:28 点击: 次
明德 小学学校管理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明德小学属公立的完全小学。
第三条 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起修业年限为 6 年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努力创建一所“管理制度规范,校园文化浓厚,教师健康向上,学生文明活泼,教育质量突出,社会声誉良好”的具有现代化气息的学名校。
第五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面向全体学生,和谐发展学生素质,让学生具有健康的身心,活泼的性格,良好的品德,文明的习惯,积极的态度和创新的精神,为培养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打好基础。
第六条 学校“以求是唯真、诚爱扬善、创新臻美,让孩子愉快地度过每一天”为办学理念;以“民主治校,文明美校,质量兴校,创新强校”为办学思路;以“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服务原则;以“厚德博学,和谐创新”为校训;以“求是,诚爱,创新”为校风;以“端端正正立德,踏踏实实治学,时时处处育人”为教风;以“端端正正修品行,扎扎实实打基础,时时处处扬个性”为学风: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
字。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教代会的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瓯海区教育局和仙岩镇中心校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条 学校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学校应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城关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本施教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招收部分非本施教区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班级学额不超过 48 人,学校规模 24 个教学班。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准其休学。学生休学时间超过 3 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和其它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学,经学校核准符合条件者,应予及时妥善安置。
学校对非本施教区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可准其借读,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发展的观点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学校原则上不留级,个别学生确需留级的,应由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方可留级。
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年级不再留级。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业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习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但不得开除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镇中心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按浙江省教育厅制定的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贵州省教育厅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课程体系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条 学校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制订教师进修计划,积极
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培训方式。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和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德育领导小组,校委人员和全体教职工共同参与德育工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相结合,努力构建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积极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每个教学班级设置班主任兼中队辅导员,指导班级工作;做好班务工作。班主任老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态度粗暴,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和心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生兴趣,关注情感、态度的培养;充分利用各种课程资源,培养学生收集、处理和利用信息的能力;开展研究性学习,鼓励合作学习,促进师生教学相长。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平坝县教育局颁布的行事历安排学校工作。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须经上级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亦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不超过 6 小时。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
第二十八条 学校使用的教材,须经国家和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有关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学校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对学生使用学具等要加强引导。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每学期举行一次期末考,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其他学科通过平时考查和期末考核评定成绩,每科成绩的最终评定要注重过程和结果相结合。
小学毕业考试由学校组织统一命题或委托县教育局教研室命题,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
学校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要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及有关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它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每年
至少举办一届体育运动会。
学校在上好音乐、美术课的同时,每年要定期举办文化艺术节。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一条 创办劳动基地,加强劳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基本的劳动技能,掌握简单的技巧,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校外活动机构联系,开展“了解家乡,热爱家乡”的教育活动等。
第三十三条 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聘请司法部门人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通过讲座学习、实践活动等增强学生学法、懂法、守法意识,提高自护能力,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人事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县教育局核定办学规模定编设岗。
学校领导职务按编制设置校长(兼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政教主任、大队辅导员。
第三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县教育局聘任;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县,教育局审批、聘任。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对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镇中心校和区教育局反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具备中师合格学历,逐步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享受和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推进“三制”改革,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对个别履行职责较差的教师,可建议上级教育予以调离学校。
第四十条 学校其它人员(包括教辅人员和后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资格及职责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度。
第五章 行政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据 24 个班级办学规模,设校长室、教导处、总务处、大队部等工作机构,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各部门具体职责由学校制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召集,各线负责人参加的校委会,研究
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大会由工会组织定期召开,不设常设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要依靠党的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职工岗位、教师考勤、教师奖惩、财务管理,校产保管,教师值日等规章制度,保证每周的政治、业务集中学习时间,每周一上午为校委会,下午为全教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六章 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县级一类学校标准建造校舍、场地,配备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等相关设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学校可对侵权行为者依法向主管部门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学校要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发挥环境的隐性教育功能。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
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条 学校认真执行一费制,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可按有关规定举办产业,从学校实际出发,可实行后勤工作社会化。
学校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学期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委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专人负责学生身心健康工作,开设心理健康辅导课,要建立学生健康卡,根据条件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要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贯彻落实《浙江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中小学安全须知》文件要求,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并作好记录,确
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
第八章 学校和家庭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同街道、村民委员会及附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学校亦应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要办好家长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聘请家教专家或教子有方的家长来校讲座,帮助学生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家教观、价值观。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使其了解学校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建议,为学校的发展出谋划策,争取社会力量共同投入育人工程。
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工作。
第九章
其 它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积极发挥示范学校的辐射作用,发挥自身优势、扩大优质资源,起到办学示范、教研中心、培训基地的作用,带动本地小学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立足实际,放眼未来,积极探索适合自己发展的办学特色,不断提升办学档次,努力创建富有生命活力的示范性名校。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共十章六十二条,经教代会审议,县教育局批准,方可生效。本章程若有与法律、法规相矛盾,以法律、法规为准。解释权属明德小学。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明德小学,各部门须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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