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1-07-24 08:10:29 点击: 次
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并且储罐间距也满足相关标准规范,但却仍受火灾影响导致相邻储罐被陆续点燃,造成事故升级。
国内有关储罐区的标准规范中,关于距离的措辞主要有“防火间距”和“安全距离”,如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涉及到“防火间距”这一说法,GB 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则明确提出“安全距离”的说法,其对“安全距离”定义是:指满足防火、环保等要求的距离。
在GB 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中,针对不同的石油库设施及库外建构筑物和设施等制定了不同的“安全距离”。而国际上与其类似的,是NFPA30—2012《可燃性和易燃性液体规则》( Flammableand Combustible Liquids Code),其中对储罐与周边设施规定了“最小距离”。两者虽类似,但也有不同。一是,在表述方式上,NFPA标准中给出的是“最小距离”这一概念,设施具体的风险(即能否满足安全要求)则需要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单独的评估;而国内普遍给出的是“安全距离”或“防火距离”的概念,容易造成误解,认为只要满足标准要求就是安全的,且法定安全评价也普遍是合规性审查。二是,NFPA标准所提出的最小距离要求,综合考虑了储罐压力、储罐类型、介质类型、保护措施以及储罐容量等方面,且也是储罐事故后果评估时需要考虑的参数,相对国内标准中笼统的数据来说,最小距离的给出方式更为科学。三是,NFPA标准中关于最小距离给出的是计算方法的指导,需要具体设施具体分析,而国内标准规范中用“具体数值”进行指导,有一定的局限性。四是,当厂内/厂外空间有限(尤其一些已建成的企业,由于城市发展造成企业周边居住区等设施增加),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最小距离时,NFPA允许采取提高设备安全等级、设置压力泄放装置、设置消防设施、设置物理屏障、采用耐火材料等措施减小相应的距离,而国内标准缺少相关指导。
案例二 “11·22”青岛输油管道事故
事故经过
2013年11月22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
事故反思
事故中管道与有人居住建筑物和生产建筑物的距离均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但严重的事故值得反思:长输管道与周边建构筑物的距离是否安全?安全距离关系到管道保护、路由规划以及公共安全。下文对国外部分国家的做法作一介绍,为如何确定长输管道的安全距离提供参考。
欧盟地区主要监管危化品行业的法律是 《塞韦索III》(Seveso III),其中明确规定了运行方的主要责任包括:制订重大事故预防的原则;为超过存量限值的设施编制安全报告。其中对安全距离的要求为运行方需要为管道制订安全报告。该安全报告应证明运行方对于所有重大的危害均有持续有效的控制措施,以确保第三方人员不会因为管道的建设而导致额外的风险上升或者受到重大事故的伤害。
美国对于管道安全距离的要求在49 CFR 195《危险液体管道运输》(Transportation of Hazardous Liquids by Pipeline)中的描述如下:选择的管道路由应尽可能远离包含私人住所、工业建筑和公众集会地;与任何管道与私人住宅、任何工业建筑或公共集会场所的距离不得小于15 m,除非管道的埋深在满足条款195.248的要求基础上再增大305 mm。
埋深要求如下:对于工业区域、商业区域和居住区域埋深不小于914 mm(一般地区)或762 mm(需要爆破的岩石地区)。
不同于欧盟,美国制定了确定性的安全距离要求,考虑了管道事故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美国国际管道研究委员会(PRCI)曾开展此类研究,表明埋深可以显著减缓事故的影响范围,因此对于距离小于15 m的管道敷设要求加大埋深,以保证在15 m范围内的周边建构筑物及居住人员安全。
49 CFR 192《气体管道联邦最低安全标准》(Transportation of Natural and Other Gas by Pipeline:Minimum Federal Safety Standards)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距离要求,而是通过将地区等级分为4级来进行设计,同时要求进行完整性管理。完整性管理采用了类似液体管道考虑管道事故影响范围的理念,比如对于管道周边高后果区域管段的识别和管理,是基于潜在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密度、第三方人员数量、暴露时间等来确定,对于高后果区域管段也提出了更高的完整性管理要求。
编辑 招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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