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8-27 16:35:42 点击: 次
(生物科技行业)第七部分病原微生物行政(共项)
第七部分:病原微生物行政处罚(共32项)
壹、违法行为名称:三、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壹条第壹款第(壹)、(二)、(三)、(四)项,第二款
第二十壹条:“壹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可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且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名称:三、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壹条第壹款第(壹)、(二)、(三)、(四)项,第二款
第二十壹条:“壹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可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且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行为名称:三、四级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可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壹款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之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可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且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行为名称:三、四级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可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壹款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之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可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且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行为名称: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且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且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法行为名称: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无许可证件的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壹款第(壹)项
第六十条第壹款:“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七、违法行为名称: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有许可证件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壹款第(壹)项
第六十条第壹款:“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八、违法行为名称: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壹款:“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之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壹款第(二)项
第六十条第壹款:“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九、违法行为名称: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无许可证件的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壹款第(壹)、(二)、(三)、(四)项,第二款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具有和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且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壹款第(三)项
第六十条第壹款:“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十、违法行为名称: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有许可证件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壹款第(壹)、(二)、(三)、(四)项,第二款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具有和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且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壹款第(三)项
第六十条第壹款:“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十壹、违法行为名称: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壹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无许可证件的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壹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壹款第(四)项
第六十条第壹款:“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壹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壹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有许可证件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壹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壹款第(四)项
第六十条第壹款:“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壹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无许可证件的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壹款:“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且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壹款第(五)项
第六十条第壹款:“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有许可证件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壹款:“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且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壹款第(五)项
第六十条第壹款:“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验室无许可证件的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壹款第(六)项
第六十条第壹款:“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验室有许可证件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壹款第(六)项
第六十条第壹款:“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实验室无许可证件的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壹款第(七)项
第六十条第壹款:“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实验室有许可证件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壹款第(七)项
第六十条第壹款:“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且备案,实验室无许可证件的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且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壹款第(八)项
第六十条第壹款:“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且备案的。”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且备案,实验室有许可证件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且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壹款第(八)项
第六十条第壹款:“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且备案的。”
二十壹、违法行为名称: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的处罚种类:吊销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壹款:“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壹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仍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壹、二款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壹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和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实验室有许可证件的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壹款第(壹)项
第六十三条第壹款:“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实验室有许可证件的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且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壹款第(二)项
第六十三条第壹款:“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有许可证件的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壹款第(三)项
第六十三条第壹款:“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有许可证件的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且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壹款第(四)项
第六十三条第壹款:“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在同壹个实验室的同壹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俩种或者俩种之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有许可证件的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同壹个实验室的同壹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壹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壹款第(五)项
第六十三条第壹款:“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同壹个实验室的同壹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俩种或者俩种之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实验室无许可证件的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和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且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有许可证件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和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且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违法行为名称: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无许可证件的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处罚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壹、违法行为名称: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有许可证件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处罚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且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仍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且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处罚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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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阅读~
1、
1、鸣筝金粟柱,素手玉房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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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宫中艳丽的花儿在寂寞寥落中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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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幸存的几个满头白发的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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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闲坐无事只能谈论着玄宗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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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皇帝在京城之外的宫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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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这里指当时东都洛阳的皇帝行宫上阳宫。
TIME \@ "h时m分" 12时46分 TIME \@ "h时m分" 12时46分 DATE \@ "d-MMM-yy" 29-Jun-20 DATE \@ "M.d.yyyy" 6.29.2020
7、行宫里的花。
TIME \@ "yy.M.d" 20.6.29 TIME \@ "yy.M.d" 20.6.29 TIME \@ "yy.M.d" 20.6.29。
TIME \@ "yyyy年M月d日星期W" 2020年6月29日星期一 TIME \@ "EEEE年O月A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8、一些宫女天宝末年被“潜配”到上阳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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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这冷宫里一闭四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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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了白发宫人。
TIME \@ "EEEE年O月A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TIME \@ "yyyy年M月d日星期W" 2020年6月29日星期一
3、白日依山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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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河入海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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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欲穷千里目。
DATE \@ "MMMM yy" June 20 DATE \@ "dddd, MMMM d, yyyy" Monday, June 29, 2020 DATE \@ "M/d/yyyy" 6/29/2020
6、夕阳依傍着山峦慢慢沉落。
TIME \@ "h时m分" 12时46分 TIME \@ "h时m分" 12时46分 DATE \@ "d-MMM-yy" 29-Jun-20 DATE \@ "M.d.yyyy" 6.29.2020
7、滔滔黄河朝着大海汹涌奔流。
TIME \@ "yy.M.d" 20.6.29 TIME \@ "yy.M.d" 20.6.29 TIME \@ "yy.M.d" 20.6.29。
TIME \@ "yyyy年M月d日星期W" 2020年6月29日星期一 TIME \@ "EEEE年O月A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8、想要看到千里之外的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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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就要再登上更高的一层城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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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旧址在山西永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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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高三层,前对中条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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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临黄河。传说常有鹳雀在此停留。
DATE \@ "M.d.yyyy" 6.29.2020 DATE \@ "M.d.yyyy" 6.29.2020 DATE \@ "HH:mm" 12:46 DATE \@ "HH:mm" 12:46 DATE \@ "HH:mm:ss" 12:46:27 DATE \@ "HH:mm:ss" 12:46:27
5、故有此名。
DATE \@ "MMMM yy" June 20 DATE \@ "dddd, MMMM d, yyyy" Monday, June 29, 2020 DATE \@ "M/d/yyyy" 6/29/2020
6、消失。
这句话是说太阳依傍山峦沉落。
TIME \@ "h时m分" 12时46分 TIME \@ "h时m分" 12时46分 DATE \@ "d-MMM-yy" 29-Jun-20 DATE \@ "M.d.yyyy" 6.29.2020
7、想要得到某种东西或达到某种目的的愿望。
TIME \@ "yy.M.d" 20.6.29 TIME \@ "yy.M.d" 20.6.29 TIME \@ "yy.M.d" 20.6.29。
TIME \@ "yyyy年M月d日星期W" 2020年6月29日星期一 TIME \@ "EEEE年O月A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8、但也有希望、想要的意思。
DATE \@ "HH:mm" 12:46 DATE \@ "HH:mm:ss" 12:46:27 DATE \@ "M.d.yyyy" 6.29.2020 DATE \@ "dddd, MMMM d, yyyy" Monday, June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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