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9-09 10:18:27 点击: 次
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必须破解的几大难题
——十八大三中全会学习心得
清镇市暗流中学 彭良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于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这是一次举世瞩目的盛会,是一次不断绘就改革总路线图的盛会。连日来,学校组织学习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等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全体教职工了解了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大家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指导思想、具体内容等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
《决定》强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五年来,我们党以巨大的政治勇气,锐意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不断扩大开放,决心之大、变革之深、影响之广前所未有,成就举世瞩目。”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等多个方面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是重点,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是一个重要内容。
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既是教育体制改革,也是政治体制、文化体制改革,是惠民利民的重大改革。因此,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更加要求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决定》第42条对“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做了多方面的重要规划,笔者特别关注和思考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关于培养什么人。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
第二、如何实现教育公平。
“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不设重点学校重点班,破解择校难题,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三、关于高考制度改革。
“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推行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
“逐步推行普通高校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探索全国统考减少科目、不分文理科、外语等科目社会化考试一年多考。”
规划是美好的,但理想变成现实却是艰难于曲折的。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更是如此,但现实中,我们看到的是教育改革的多头管理而实际又相互推诿的现象,特别是将家庭、社会、学校教育割裂开来。有要求或出问题,家长、社会步调一致,都会自觉或不自觉的将责任推给学校和教师;有好处,学校和家长责备置之度外。特别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规范与教育管理体制或机制的制衡机制,它们一致只要求学校和教师的义务,却忽略学校和教师的权利,尤其在义务教育阶段。因此,笔者结合上三个问题的思考,要真正实现《决定》对深化教育改革蓝图,必须破解下面几个难题:
一、新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惩戒教育和对教师权利的保护
倭寇把钓鱼岛问题弄出来后,中日关系变得复杂而尖锐,于是,中外版本的中日开战后的猜想不断在网络上盛传:中国将被战败,或中国不能真正的战胜日本。理由很简单,中国有开战时利用强大现代武器的优势,但任何战争都必须依靠人来决定最后的胜利,日本人必须感谢中国的“教育改革”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中国义务教育阶段的一切措施,都是机械的搬弄西方“人权观念”,强调对学生的“赏识教育”和“快乐教育”,“严禁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因此,纪律和各种约束性规定基本被废弛。“计划生育”造成的独生子女,一切都以自我为中心,孤僻、自私、狭隘、任信、武断、专横,特别是缺乏责任感。这样的背景下的中国士兵,单兵作战能力永远与日本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教育的要求不可比拟,再加上中国士兵缺乏理想意识和自我牺牲精神,中国士兵的单兵综合素质永远与日本士兵不可比拟。
这不是危言耸听,至少说出了中国教育的一个事实。
中国教育,《教育法》虽然有“受教育者”的义务规定,但如何处置,除了“教育”之外什么都没有;《义务教育法》除了规定对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外,就只有学生的绝对权力;《未成年保护法》规定了“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但对如何规范却没有具体体现。
《〈教育法〉修改意见》在这一方面仍然是保持原样情况,而《义务教育法》等则不在修改中。
面对这种情况,特别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如:纠集他人结伙滋事而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而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多次偷窃、参与赌博而屡教不改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学校和教师是束手无策。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虽然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但是,现实中缺乏执行力度,在本人从教32年来,这样的学生间的太多,但并没有谁被真正“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学校和教师除了苦口婆心外,谁也不敢“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实际是一纸空文。
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处于心智发育阶段,无论是是非观念、社会经验,还是自我约束,都需要家长(监护人)、教师的管教,但是,一个“严禁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和“不得开除学生”,就把学校和教师的手脚捆绑得死死的。
教育首先要教人“做人”,其次才是教人“知识、文化、技能”。要叫人做人,就要对其不良行为、特别是严重不良行为进行矫治,从心理学和社会学角度来说,对于这样的学生,仅仅靠言辞说教是没有作用的,必须让他们有违反纪律、公德、社会规范、法律法规有切肤之痛,明白任何违法违纪行为都是要付出代价的,这就必须有惩戒,必须“采取措施严加管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俗语说“从小看大,三岁看老”;又说“小时偷针,大来偷心”。孩童阶段的做人教育至关重要,古往今来的实例不胜枚举。鲁迅被戒尺惩戒,于是不再迟到,但“三味书屋”的私塾先生却成了不多的他最尊敬的老师之一;胡适的成就离不开他母亲早期的严厉管教,但母亲却是他一生至死最最尊敬的人。
今天的社会青年那么多,正是90年代“义务教育”落实后“严禁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结果;现在的中小学生和社会青年普遍的缺乏责任心和挫折感,都是惩戒教育缺失的结果。
《义务教育法》“严禁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但却没有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做明确的界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教基一﹝2009)12号发)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哪些方式为“适当方式”?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那其他教育管理者或非班主任教师呢?
这种法律用语的非严肃性和非确定性,导致的恶果就是,教师对不良行为学生和严重不良行为学生束手无策,甚至学生辱骂、殴打老师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人把目前中小学生乃至大学生自杀现象归罪于教育,确有几分道理,原因就是我们实施《义务教育法》以后,因为“严禁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和“不得开除问题学生”,一味要求对学生实施“赏识教育”、“愉快教育”,对学生缺乏挫折教育、困难教育,学生普遍缺乏苦难意识、吃苦意识、挫折意识,因此,一遇挫折或一点惩戒就走向轻生之路。
毫无疑问,今天的不良行为学生,就是明天的社会问题青年;今天的严重不良行为学生,就是明天的违法犯罪者。如此的未来,中国堪忧,何来的蓝图实现?
要实现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目标,必须正视惩戒教育,必须给教师以管教权,教育法律法规要赋予教师对学生必要的惩戒权,必须保护教师依法管教学生的权利。
二、要缩小城乡差距,实现教育公平,必须科学布局学校
20世纪60年代的“小学不出村,初中不出乡”对中国教育的影响并不是可以随便否定的。山里的娃娃上学就在父母身边,就在村里面,学校或教学点简陋了点,但那是每个人都可以上也能够上的学校。因此70年后的适龄儿童除了疾病或自身心智不能上学的外,几乎没有失学儿童。90年代全面普九“大撤并”后,虽然天天喊普九,喊巩固率保持98﹪以上,各种检查监督满天飞,但是辍学的农村适龄儿童、少年仍然遍布城乡角落。
农村中小学生辍学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大撤并导致的布局不合理应该是重要原因,特别是现在。
1、大撤并下的“食宿制”违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是孩子第一个“校园”。目前的食宿制是在一个乡镇一个小学和初中,高中集中到县市城区的。一个乡镇对特别边远的村保留两三个教学点(往往是几个村集合一个教学点)供小学一、二年级就读外,三年级以上学生全部集中到乡镇所在地的“食宿制”中小学读书。孩子远离父母或亲人,常常处于孤独和寂寞中,由此会诱发无助、妄想、恐惧、封闭、厌食(食堂饮食单一不合胃口是常事)等身心疾病。
轻则孩子神思恍惚、无心学习,重则妨碍身心发育,厌学、辍学。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父母或亲人的管教,孩子变成无拘无束的野马,肆意而为,由“乖乖娃”变成“问题娃”,处于学校和家庭边缘,家长、学校“双不管”——学校不愿管或不敢管,家长管不了。后果可想而知。
这是城里在父母身边就读的孩子难以想象的。
2、大撤并下的“食宿制”人为的割裂人伦亲情。“世上只有妈妈好,有妈的孩子像块宝。”俗话说“黄昏娃娃不离娘”。食宿制下的小学生几岁就被迫离开父母或亲人,缺乏父母的呵护,也就缺乏了亲情的蕴育。教育要从娃娃抓起。食宿制后,小学生自由娱乐、自由玩耍的天性被所谓的“学习规律”剥夺。本来,几岁的孩子一天的学习时间只能几个小时,而食宿学校的管理却把学生当做“被控制者”——白天几节课都听老师的,课余时间也听老师的,晚上自习课还是听老师的(小学生集中上晚自习本来就荒唐之极)。如此模式下训练出来的孩子,对人伦亲情基本缺乏感悟。连人伦亲情都没有,将来如何传承传统文化——亲情文化、孝心文化等。
一群漠视亲情、缺乏孝心的孩子,将来身处社会会是什么结果,不言而喻。
这也是城里在父母身边就读的孩子难以想象的。
3、大撤并下的“食宿制”餐饮普遍不利于孩子的生长发育需要。目前农村食宿制学校安排的是一日三餐:早上7:30早餐;中12:00中餐;下午17:30晚餐。从晚上17:30到次日7:30,之间间隔14个小时,而且在晚上22:00时睡觉前四五个小时的时间内,学生有较强的活动内容,处于消化的快速时间段,在睡觉前基本处于空腹间断,学生往往是在饥肠辘辘中煎熬般入睡。这是笔者多方调查的结果。
另一方面,食宿制学校的食堂菜肴单一、普遍缺乏营养,以“大众口味”安排,对部分学生构成虐待。特别是以政府采购为名的“官商勾结”、“奸商投机”,主要营养和热量提供的肉类、油类均存在不少问题。更有甚者,有的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大搞裙带关系,把肉类、蔬菜、粮油等委托给亲友,因此、劣质猪肉、蔬菜、粮油大量进入学生食堂,以下脚料等劣质猪肉、蔬菜等替代优质、新鲜猪肉、蔬菜。特别是,明知奸商没有质检、工商部门的合法证件,明知是或可能是地沟油,却要采购给学生食用,更有甚者,在上级检查时,学校食堂管理者还要帮助奸商伪造证件。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这种奸商往往垄断着一个或几个乡镇的中小学食宿制学校食堂的原材料供应。学生中腹胀腹痛、呕吐恶心等现象时有发生,但都被学校以各种手段掩盖着。
地沟油、劣质猪肉、蔬菜、大米等不断的腐蚀着学生的肌体,影响找学生的身体健康。
这些也是城里在父母身边就读的孩子难以想象的。
4、农村学校的教学资源十分缺乏,不及城镇学校太多。大撤并的一个理由就是优化教学资源,但事实并不如此。笔者生活在农村,在农村从教32年,见证了每一次农村学校撤并建的风风雨雨。每一次撤并建都是打着优化教学资源和实现教育公平的旗号,但事实是,每一次撤并建首先就是所谓“优秀教师”通过权势的裙带关系或行贿调入城镇,造成城镇教师臃员超编——甚至不少人无所事事,农村师资严重不足。城镇教师优哉游哉,农村教师超负荷工作,结果自然是形成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不公平。
每一次撤并建除了新修建几间教室之外,其他如图书、音乐器材、体育设施及器材、微机室及多媒体教室等投资微乎其微,根本满足不了撤并建学生大量集中后的教育教学需要。而另一方面,类似的投资则普遍向城镇学校倾斜,城镇学校班班配置多媒体设施已经不断更新,农村学校却盼星星盼月亮也盼不来。特别恶劣的是,城镇学校淘汰的图书、音乐器材、体育设施及器材、微机室及多媒体教室配置往往被他们以各种“关注农村教育”的名誉“馈赠”给农村学校。
城乡学校的学生在享有现代化教学资源和优秀教师资源方面等天差地别。
而哗众取宠的“教育支边”活动则进一步加剧着师资的不公。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搞出来的发达地区或城镇教师到老边穷地区或乡镇支教的教育支边,支教人员挂着副校长、副主任或主任头衔到某地某校支教,带着优越感高高在上,受支教学校根本不敢或不愿意安排课务给他们,就是安排了,也不过几节课。除了他们是有来头的之外,这种支教实际是为支教人员谋取许多好处——走马灯式的支教1年或2年后,评先选优优先、晋职称优先、各种优惠优先。他们带给被支教学校教师更多的是负面影响。
因此,要真正实现教育公平,就要像温家宝总理所说的那样,不该撤的学校不撤,不该撤的教学点也不撤,而且在硬件配置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把学生“就近入学”落在实处,真正解决农村孩子入学难问题。同时,也要解决农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必须切实解决农村教师的实际困难,在评先选优、职称晋级、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优惠。通过各种途径把好老师留在农村,从教师资源上保证教育公平。
三、上大学不是唯一出路,给学生选择升学或就业的机会
笔者在新浪网上看到11月15日《贵州日报》刊发了批评“9 + 3”的文章后,倍感欣慰。
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有一定的条件,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除特殊的个案外,任何人都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但义务教育之后是升学,是就业,学生和家长有选择的权利。如果实行“普十二”,就要接受“普十二”教育。如果没有实行“普十二”,“普九”以后,就不能剥夺学生选择就业的权利。
有些地方党政领导或党委、政府,为了政绩工程,大搞圈地运动,盲目发展“职教城”、“职教中心”,一个个新名词下的职业教育学校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但生源有限,一个个“职校”、一个个“职教城”犹如“鬼城”,于是,以党委、政府名誉下发各种文件,以各种书记、政府要员的名誉下达各种指示,“9 + 3”应运而生。
于是,灾难就落在了学校、学生及家长身上。学校花费很多人力物力对那些高中不能上而职校不愿上的学生及家长反复动员,今天才动员几个到这个学校,明天那个学校得招生领导说“你们送来的学生全部流失了”;学生及家长为了应付学校动员,相互推诿,或者拿几百元钱到某某职校报个名后说,“我们家已经在某某职校报名了,这是报名单!”而招生的职业学校不少则是为了套骗国家职校生补助金,只要学生将户口册、身份证、报名费交给学校,学校能够有根有据的给学生注册,然后领取补助金,学生能不能坚持就读,根本无所谓,有甚者还要鼓动学生离校。
而且,不少职业学校并没有国家所要求的办学条件,教师是拼凑的,专业课程设置落后陈旧,普遍缺乏实际操作锻炼的场所和机会,教学及管理极端混乱,学生抽烟、酗酒、上网、结伙打架或滋事、恋爱等习以为常,不少孩子没有学到知识、文化,反而染上了不良习气。
有甚者,学校把学生集中后,常以实习为名,把学生投入到沿海地区的企业中,把学生当做摇钱树,榨取学生劳动报酬。
如此种种,职校给学生及家长的印象九可想而知。学生和家长九毫无疑问的选择外出打工(就业),根本不愿意上职校。
职业教育学校的生源不能靠行政手段来保证,必须靠自身的专业结构对学生形成引力,必须靠自身对学生严格的管理和踏实的训练来吸引。一个能够真正培养有用人才的职业学校,它的生源回挤破门,只有那些一无是处的“鬼城”职业学校才会靠行政命令维持生源。
职业学校的发展必须尊重市场需求,必须尊重市场规律,给学生及家长以选择的余地。
《决定》提出取消文理分科,改革一考定终身,推行大学自主招生等举措对推进国民素质提高、增加高考生入学机会等有积极意义,但大学自主招生带来的不公平又是问题。
取消文理分科,有利于克服重文轻理或重理轻文的现象,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学生人文素养、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等意义重大,但要把握好“量”和“度”、“深”与“广”的尺度,既要避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影响学生的全面发展,也要避免肤浅。一年多考,道理同然。
而大学自主在取消保送生的同时,应该尽量减少各种“政策加分”,让考生在同一起跑线上起跑,在同样的舞台上舞蹈。但新闻中开始出现的自主录取对某种竞赛“获奖者”予以30分、60分照顾,或降低30分、60分录取有失公平竞争的原则。
媒体多方面反映,清华、北大、复旦等一流大学农村学生比例急剧下降,新的教育不公平凸显。
如果允许某种获奖者降低几十分录取,那么,在高等教育录取入学上的新的不公平将更加严重。要知道,各种地区性、全国性、世界性的“竞赛获奖者”,农村学生基本是望洋兴叹。只有那些官二代、富二代的子女才会有条件参加各种“竞赛培训”、聘请各种辅导教师从而获得某种大奖。
对获奖者降低几十分录取可能有利于某种专门人才的培养,但毫无疑问,这样的人才一定是“畸形人才”,与全面发展人才观相矛盾。
而且,从大处说,一切政策性加分或降低分数录取的高考录取机制,都是与全面深化教育改革的人才培养目标、教育公平目标相矛盾的。
因此,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必须取消一切政策性加分或降低分数录取的高考录取机制,确保全面深化教育改革人才目标和公平目标的实现。
总之,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涉及方方面面,但笔者认为,在《决定》的方针指引下,必须及时破解惩戒教育、及时解决好农村学校布局、破解高考的各种不公平加分等几大难题。
(责任编辑:单位文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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